第46章 第二十一篇德章 [王本五十八章](2 / 2)

“禍兮福之所倚,福兮禍之所伏”,這裏借上麵兩個例子,概括出一般的哲理。“閔閔”,家有喪事,乃禍;“屯屯”,其民來聚,福也。“察察”,屋有厚頂,不像茅草屋頂易為秋風所破,乃福;“夬夬”,其民散去,禍也。

“孰知其極?”誰知道這之間是否有中道?“極”為“中”義,請參閱“至虛,極也”注。

“其無正”,政治沒有絕對正確的方略。“其”,指代政治,因為“政者,正也”(《論語·顏淵》),國家等社會組織的公共事務稱之為“政”,與“正”密切有關。措施“正”是為“政”的題中之義。故“無正”是針對“政”而言的,也對“極”而言。

為什麼說“無正”呢?因為“正複為奇,善複為妖”,在一定條件下,正道轉化為斜徑,能幹的轉化為添亂的。“妖”,古代指稱一切反常怪異的事物與現象。《左傳·宣公十五年》“地反物為妖”,杜預注:“群物失性。”這裏,“妖”與“善”相對而言,指對行為的價值評價。“妖”者也很有能力,隻是價值取向正與“善”相反,故譯為“添亂的”。造成“無正”的原因,一是由於時間等條件的變化,二是由於政策在實施過程中會走樣。因此,“無正”之“正”,也指為上者的良好的願望與意圖。良好的意圖、計劃不能如願實現,是頗使人喚之奈何的,故問道:“孰知其極?”但麵對這一事實怎麼辦呢?不能因為“無正”,就為政不正,所以為政者既要使自己的行為(此乃民之身教榜樣)與政策方正,又要對政策實施的過程與結果抱順時應變的圓通態度。

“方而不割,廉而不劌,直而不肆,光而不”,“方”、“廉”、“直”、“光”是為上者對己而言,“不割”、“不劌”、“不肆”、“不”是對民而言。“方”是端方,辦事合法度、守規則;“廉”是廉潔、節儉、不貪;“直”為剛直,寧折不彎,堅持原則;“光”為正大光明,普施恩惠。“割”,本意為用力截斷,引申為斷絕、舍棄,如“割愛”;“不割”即對不善之人也不舍棄。“劌”(guì),本意為刺傷、割傷,《禮記·聘義》:“夫昔者君子比德於玉焉……廉而不劌,義也。”孔穎達疏:“劌,傷也。言玉體雖廉棱而不傷割於物,人有義者亦能割斷而不傷物,故雲義也。”“肆”,衝突之義,《詩·大雅·皇矣》“是伐是肆”,鄭玄箋:“肆,犯突也。”孔穎達疏:“犯突,言犯師而衝突之。”“燿”,同耀,《說文》:“燿,炫也。”炫是光線太強,使眼睛發花。我與各注本的分歧,主要在“其政閔閔”與“其政察察”兩句上,請讀者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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