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篇道章 [王本十九章]
絕聖棄智, 不以聖人自居,不用智謀治國,
民利百倍; 這樣反而能使民眾獲得百倍的利益;
絕仁棄義, 不以仁者自居,不用偽裝成兄弟情義的物質籠絡手段去建立緊密關係,
民複孝慈; 這樣才能使民間恢複子孝父慈的自然親情;
絕巧棄利, 不以擁有巧物自喜,不追逐超高利益,
盜賊無有。 這樣就不會有專門偷搶貴重之物的盜賊。
此三言也, 然而,這三種主張,
以為文,未足, 作為教化民眾的美德來說,還是不夠的,
故令,之有所屬。 故而,要將治天下的美德公開地發布,使這三種主張有所歸屬。
見素抱樸, 這些美德是:顯現出單純的品質,堅守住本性的同一;
少知寡欲。 私心很少,欲望極低。
本章曆來是《老子》注中一個難點。《高注》:“‘聖智’、‘仁義’、‘巧利’,皆人之憧憬競逐而不可盡得者也,老子力主於‘絕’者何也?”這個問題,正是困惑後人的一個大問題。特別是“絕聖棄智”,被《莊子》發揮,成為道家思想中一個核心的理念,似乎與儒家的“法聖”“複禮”的政治理念是冰炭不相容的,這實在是令曆代既尊孔又崇老的儒生頭痛不已的事情。高明先生引了宋代呂吉甫的話來回答這個問題:“聖人知天下之亂始於迷本而失性,惟無名之樸為可以鎮之。‘絕聖棄知’,‘絕仁棄義’,‘絕巧棄利’,乃所以複吾無名之樸而鎮之也。夫‘絕聖棄智’、‘絕仁棄義’,則不以美與善累其心矣。‘絕巧棄利’,則不以惡與不善累其心矣。內不以累其心,而外不以遺其跡,則‘民利百倍’,‘民複孝慈’,‘盜賊無有’,固其理也。蓋‘絕聖棄智’,‘絕仁棄義’,‘不尚賢’之盡也;絕而棄之,則非特不尚而已。‘絕巧棄利’,‘不貴難得之貨’之盡也;絕而棄之,則非特不貴而已。人之生也,萬物皆備於我矣,則有至足之富,能絕聖棄智而複其初,則其利百倍矣。‘民複孝慈’,則六親皆和,而不知有孝慈矣。‘盜賊無有’,則國家明治,而不知有忠臣矣。不尚賢,使民不爭;‘民利百倍’,‘民複孝慈’,則非特不爭而已。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盜賊無有’,則非特不為盜而已。”
呂吉甫的解釋,有意思的地方,是他將本章、《第四篇道章[王本三章]》及《第四十二篇道章[王本三十七章]》聯係起來看,指出“絕聖棄智”、“絕仁棄義”要高於“不尚賢”,“絕巧棄利”要高於“不貴難得之貨”;故作為結果,“民利百倍”、“民複孝慈”要好於“使民不爭”,“民複孝慈”要好於“有孝慈”,“盜賊無有”要好於“有忠臣”。這樣的“以老注老”,比較研究,有利於從整體上把握《老子》的思想。但他的解釋還是不能回答對“絕聖棄智”的質疑。《老子》中對“智”、“仁”、“義”、“巧”、“利”,都還有帶貶義的評價,可作“棄智”與“絕仁棄義”、“絕巧棄利”之佐證,唯獨“聖”,《老子》中其餘提到“聖人”的地方,都是正麵的榜樣,為何在本章中突然提出要“絕聖”呢?呂吉甫的解釋實際上是回避了這個要害問題。因此,作為讀後感,聽來也言之成理;然而作為注釋,則“未足”也。
曆來注家大多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也想對《老子》中這用語矛盾現象給出一個較能令人滿意的答案,但他們都把注意力集中在對“聖”的解釋上。高亨說:“《老子》書稱聖人者凡三十許處,皆視為至高之人而無詆訾之語,此乃雲‘絕聖’者,非自相矛盾也。《說文》:‘聖,通也。’是此聖字之義……綜而觀之,此聖字僅是博通深察,可雲‘大智曰聖’,與‘聖人’之‘聖’異義。”高亨之說,其實難以成立。“聖,通也”,此義正是《老子》等先秦典籍中“聖人”之“聖”義。《老子》等書所說“聖人”,廣義的是指能掌握全局的通才,狹義的指有道的君主,高亨所說與“大智曰聖”“異義”的“聖人”之“聖”,實乃漢以後神化的“聖人”,即“神聖”之“聖”,在《老子》書中本不存在。“大智曰聖”之“聖”,本即“聖人”之“聖”,為何其他“凡三十許處”,“皆視為至高之人而無詆訾之語”,獨獨到這裏要“絕”之呢?
但曆來注家其實都持這一觀點,認為此一處“聖”與《老子》中別處之“聖”迥然有別。從王弼注(“聖,智才之善也”)、河上公注(“絕聖製作,反初守元。五帝畫象,蒼頡作書,不如三皇結繩無文”),到《陳注》(“絕聖棄智:拋棄聰明智巧。‘聖’字在《老子》書上有兩種用法:一為聖人的‘聖’,乃是指最高的修行境界;另一為自作聰明的意思。這裏的‘聖’即屬於後者”)、《古校》(“高引《周禮》《大戴禮》《莊子》《呂氏春秋》之文,說此‘聖’字,未必盡是,但對於此‘聖’字解釋是對的。‘大智曰聖’,對其所絕之聖、所棄之智,不必強為嚴格區別。總而言之,就是棄絕一切智慧和知識。按照老子的說法,棄絕一切智慧和知識,民眾的利益會成百倍地增加……‘絕聖棄智,民利百倍’,這個‘民利’是虛假的。怎麼對民有利,老子說不出……”),或褒或貶,他們的思維方式則是完全一致的。
我認為,他們的注意力都用錯了方向,重點其實應該放在對“絕”字的研究上。除《徐注》、《陳解》、《郭說》對“絕”稍予解釋外,我所見的其他注家完全對其視而不見。即使這稍予解釋的三家,也認為“‘絕’和‘棄’是同義詞,都是‘放棄’、‘不追求’的意思”(《郭說》),《徐注》則引了《左傳·哀公十五年》“絕世於良”杜預注:“絕世猶言棄世”來證明這一點。然而,即按郭世銘先生的解釋,“放棄”與“不追求”也不是同義的。“放棄”隻有在放棄的是“追求”這種情況下,才與“不追求”可稱“同義”。“放棄”是已擁有的棄之不用,“不追求”則是不去追求尚未擁有的東西。從本章原文看,“聖”“智”並提,屬同類性質,但“聖”高於“智”;“仁”“義”,“巧”“利”亦複如是。因此,“絕”之於“棄”,意義也應有所區別,就像“不追求”與“放棄”事實上有所區別。
在通常情況下,“絕”與“棄”可能是同義的,可互換,但在特殊語境中(“聖”高於“智”,“仁”高於“義”,“巧”高於“利”),是否完全同義呢?如果“絕”與“棄”不同義,又會引來詮釋什麼重大的改觀呢?“絕”還有“戒取”義。“戒”,一是本人對所戒之事物可能是很喜歡的。二是所戒之事物未必是已經擁有,也可能要去爭取求得的。三是所戒之事物可能社會公眾也予以正麵、肯定的評價;如《論語·子罕》:“子絕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意”,指行動開始前要定主意;“必”,指行動一定要取得結果,承諾一定要兌現;“固”,指要堅守原則立場;“我”,指須有自我意識、自我要求。因此,“意”、“必”、“固”、“我”在一般情況下不是壞事;但作為領導者,主觀意誌太強,不能廣泛聽取各種意見,不能根據情況的變化隨時修改、調整計劃,不能對已有的成功經驗、總結出來的行為法則經常作清醒的審視與反思,對事業可能會造成損害,可能會好心辦壞事,故要“絕”之。“絕”即“戒”之,“戒”即“毋”為。“毋為”在“絕聖”中,可理解為“不追求”成為聖人,也就是不以聖人自許、自居。因此,“絕聖棄智”可意譯為“不以聖人自居,不用智謀來治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