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第二十一篇道章 [王本十九章](2 / 3)

“智謀”,有些注本將其解為“權謀”、“詐偽”,即“不正當的謀略”。不正當的謀略,僅是智謀的一部分,而且,不是《老子》所指的“智”的主要方麵。把“智”解釋為“權謀”、“詐偽”,看上去好像易理解,能講通了,其實是使《老子》思想的深刻性大打了折扣。

君主“以智治國”之害,待注到《第二十八篇德章[王本六十五章]》時再論。

各家注中,唯《郭說》將“絕聖”譯為“不以聖人自居”,“不追求聖人的名分”。隻此一條,《郭說》就遠高於《楊解》。但《郭說》得出這一結論,不是從對“絕”的辨析,而是從對“功成而弗居”的理解中得來的。而且,他把“不以聖人自居”與“不追求聖人的名分”看成是一回事,我認為他對“絕聖”的意義,還是有理解“未足”之處。但他終究是提到了“不以聖人自居”,說明隻要潛心仔細研究,還是有途徑逼近《老子》本意的。

為什麼說“絕聖棄智”,能使“民利百倍”呢?我在注釋《第四篇道章[王本三章]》時,認為“不上賢,使民不爭;不貴難得之貨,使民不為盜;不見可欲,使民不亂”是一種特殊的互文,而對本章的三“絕”三“棄”,我不作這樣的解釋,因為帛書乙本在“絕聖棄智”與“民利百倍”間,“絕仁棄義”與“民複孝慈”間,都有一“而”字,說明前後是一一對應的因果關係。從邏輯上來分析,用“聖”與“智”,是為了謀利,所以,最能講得通的解釋,就是一人之“聖”“智”,不如萬眾之智慧。民眾其實最知道如何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盡管民眾中的個人與個人之間,家族與家族之間,團體與團體之間,利益追求經常會發生差異乃至爭議、衝突,但每個人、每個家族、每個團體隻要自願在同一社會組織中生活,他們必然要維護這一社會組織的存在,以使他們在社會合作中獲得更多的利益,並使他們獲取的利益有相當的保證。這樣,就必須調整與他人的關係,取得相對的平衡。推選一個全社會(組織)的仲裁者與調解人,正是民眾的社會化自覺要求的體現。因為這個仲裁者與調解人,往往辦事能力也非常強,而隨著社會的發展,人類又有了調動許多人力來進行改造自然的工程(如治水)與進行戰爭的要求,全社會的首領又變成了這些大規模人類活動的組織者與指揮者。漸漸的,首領的仲裁者、調解人的身份與組織者、指揮者的身份合一,且越來越以後者為重。這固然有生產力的發展,導致人類從事大規模工程或戰爭的可能性增加的因素,也與首領嚐到了權力在握、發號施令的甜頭,以為自己在精神上、智力上高人一等密切有關。因此,一個人的意誌獨大,太有積極性,必然造成對大多數人的意誌與積極性的壓抑。至少,民眾認為那些豐功偉業是為君主幹的,與“百姓皆謂我自然”,其從業的主動性就有相當大的差距。所以,即使一個從主觀動機到客觀效果都是為民謀利的聖王,他能通過組織、指揮給民帶來的利益,比起放手讓民眾去為自己謀取正當利益的所得來,大概隻有百分之一。因此,說從《老子》這句話裏,可以看到現代社會自由經濟理念的萌芽,也許有拔高之嫌;但說從中可以看出《老子》不僅不反對求利,而且把是否能讓民多多得利,作為衡量一個政權好壞的基本標準,則是完全恰如其分的。說老子反對生產力的發展,要倒退回生產力低下的原始社會;或者說其站在沒落的奴隸主階級的立場上,反對當時代表先進生產力的封建的生產方式的變革、進步,都至少是莫須有的。

“絕仁棄義,民複孝慈”,參照“六親不和,有孝慈”來看,行仁義的結果是“六親不和”。為什麼《老子》對“仁義”的評價如此之低呢?在《第一篇德經[王本三十八章]》中我已經分析過,“仁”“義”的理念,背後的支撐物其實是“利”,是用利益關係,對社會的人際緊密關係作重新的調整與組合,這樣,就造成了對原來的社會人際緊密關係的顛覆。家庭是社會的細胞,中外社會,無不從家庭,到家族,到氏族,到部落,到部落聯盟,到民族,到地域性多民族國家,到國際聯盟,這樣一點點發展起來的。中華民族因為文字從未發生斷裂,所以保留了從氏族社會到政治社會這一過程中觀念的衝撞、演變的最為完整的記錄。氏族社會,相對政治社會來說,是自然社會,這樣看,就容易理解,老莊哲學,為什麼把“自然”、“素”、“樸”等作為話語的核心概念。在老莊哲學中,家族的血緣關係與由婚姻產生的親緣關係,是符合人之天性的自然關係。一個社會,能使這種符合自然的人際緊密關係完好無損,這個社會就是穩固的,就是高效的。而“仁”“義”看上去是摹仿這種血親關係,實質上是用“利”的同榮共損來替換天然的血親之間的無私的“愛”。以“利”代“愛”的結果,便是“愛”的消亡。而“利”是雙刃劍,“成也蕭何,敗也蕭何”,促使雙方緊密結合的原因,同時,也能成為反目成仇的原因。在“利”形成的關係中,矛盾雙方的統一是暫時的、相對的,矛盾雙方的鬥爭則是長期的、絕對的;而基於“愛”的關係,則相反。虎毒不食子;在春秋戰國時期,盡管已發生了大量父子殘殺、兄弟鬩牆的事,但在觀念中,絕對是反人性的,是比禽獸還不如的。所謂“大義滅親”,在當時是受譴責的。

《韓非子·五蠹》:“楚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竭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韓非子對之是持反對態度的,即此也可見,當時的正統觀念、主流意識不在韓非子這一邊。《韓非子》的這段話其實源自《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韓非子》與《論語》所記有大出入。從《論語》看,葉公對直躬者的行為是表示肯定的。“直躬”,不是一個人的名字,而是指稱能躬行直道之人。從這稱謂看,即為褒義,何至於被令尹“殺之”。其父是攘羊。《尚書·微子》“今殷民乃攘竊神之犧牲”,孔傳:“自來而取曰攘。”故而,直躬之父是把自己跑到他家地裏來的羊藏了起來,屬拾取失物隱匿不還,不當得利,與主動出擊去偷竊性質不同,“攘羊”屬錯而不屬罪。《韓非子》改父錯為父罪,又使子為直告吏而遭殺身之禍,也許是為了反差對比強烈,能抓住秦王眼球,起到煽情的作用。也可見中國學術研究中的刀筆吏作派,是由來已久,這是學術被利益驅動、為政治服務的必然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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