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第二十三篇道章 〔王本二十一章〕(1 / 3)

第二十三篇道章 〔王本二十一章〕

孔德之容, 能與民眾感應相通的德政,

惟道是從。 它的麵貌隻有依照恒道來描述。

道之物, 恒道作用於生命,

唯恍唯惚。 茫茫無邊,晃晃不定,

惚兮恍兮,其中有象; 在晃晃茫茫之中,變幻出可見的現象;

恍兮惚兮,其中有物。 在茫茫晃晃之中,化現出具形的生命。

窈兮冥兮, 在深遠幽昧之中,

其中有情; 有表現出來的生命力;

其情甚真, 這表現出來的生命力,本質上是非常真實的,

其中有信。 其中有可表現出來的影響力。

自今及古, 從現在回溯到遠古,

其名“不去”, “道”的名字一直叫“不棄”,

以順眾父。 以這種精神來使家族邦國的首領們循理而行事。

吾何以知眾父之然也? 我怎麼知道家邦首領們做得好不好呢?

以此。 就憑這一點。

本章其實在《老子》一書中地位非常特殊而重要,是《老子》中難得的不反的“正言”,從正麵來闡釋“道”的作用,那就是“不去(棄)”。但我所見的各注本由於對一些字義未予細辨深究,故致對於本章的深意至少是淺嚐輒止。

孔德之容,惟道是從。《說文》:“孔,通也。從乙,從子。乙,請子之侯鳥也。乙至而得子,嘉美之也。故古人名嘉,字子孔。”“乙,請子之侯鳥也”,《段注》:“《月令》:‘仲春,玄鳥至,至之日以大牢祠於高,天子親往。’注雲:‘高辛氏之世,玄鳥遺卵,簡吞之而生契。後王以為媒官嘉祥,而立其祠焉。’”原來,“孔”字的來源裏,還有一段美麗的傳說。《史記·殷本紀》:“殷契,母曰簡狄,有氏之女,為帝嚳次妃。三人行浴,見玄鳥墮其卵,簡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殷本紀》又說:“契長而佐禹治水有功,帝舜乃命契曰:‘百姓不親,五品不訓,汝為司徒而敬敷五教,五教在寬。’封於商,賜姓子氏。”《史記集解》引《禮緯》曰:“祖以玄鳥生子也。”商族子姓,可見“孔”字來源於“玄鳥生子”傳說有相當之根據。段玉裁又注“故古人名嘉,字子孔”句曰:“此又以古人名字相應說‘孔訓嘉美’之證,見於《左傳》者,楚成嘉,字子孔;鄭公子嘉,字子孔。《春秋》經‘宋孔父’,《左傳》雲:‘孔父嘉’,何休雲:‘經稱字。’按,孔父,字孔,故後以為氏。”孔丘的祖父孔父嘉,乃名嘉,字孔,父是尊稱,其後人以其為氏(也就是今人所說之姓)。“孔”字“”旁,篆文中寫作,讀如“燕”,象形張開翅膀的飛鳥。

《段注》:“(孔,通也)通者,達也,於《易》卦為‘泰’。‘孔’訓‘通’,故俗作‘空’‘穴’字,多作‘孔’;其實‘空’者,竅也,作‘孔’為借。”這段話,說明了“孔”後來常借作“空”、“穴”、“竅”的原因,以其中空,能通。

為什麼簡狄吞燕卵生子的傳說,會引申出“通”義呢?《說文》解釋說,古代因此傳說而形成風俗,“乙鳥至之日,祠於高,以請子。”這個“通”表示人與神的溝通、交通,請(求)子而得子。綜合上述意思,“孔德”可譯為“美德”與“通德”,而“通”,意味著“能感應相通”。而從後文“以順眾父”、“吾何以知眾父之然也”句來看,此“德”指的是“眾父”之德,非一般人的德行,故譯為“德政”。

“容”,形容,麵貌、麵目、樣子的意思。後文所言“惟恍惟惚”,“其中有象”、“其中有情”、“其中有信”等,都為視覺所見,都是“容”。隻要對照《第十六篇道章[王本十五章]》來讀,即可知“孔德之容”的“容”與該章“夫唯不可誌,故強為之容”的“容”是一個意思。有注家將“容”注為“容量”,《老子》中確有“容”為“包容”、“容納”之義處,但此處作“容量”解,顯不若作“容貌”解為妥。

“道”,在本章中應作“恒道”解,即“恒”(實在)的作用方式。因為作為先天地生的昆成之物的“道”要到《第三十篇道章[王本二十五章]》中才提出。但因為昆成之物的“道”,是根據它的功用與“恒道”相似而命名的,而本章中對“道”的形容也是從功用角度說的,因此,也可以認為“恒道”與昆成之物“道”是合二為一的。但因為牽涉到對下句“道之物”的理解,故先加以界定。

“孔德”,一般注家都訓為“大德”,不能算錯,但對《老子》原文深意的理解有負麵影響,故辨之。

道之物,惟恍惟惚。“之”是作用的意思。清吳昌瑩《經詞衍釋》:“之,猶‘為’也。”《左傳·襄公十三年》:“請諡之共。”《孟子·滕文公下》:“有大夫於此,欲其子之齊語也,則使齊人傳諸,使楚人傳諸?”《戰國策·齊策三》“之其所短”,高誘注:“之,猶用也。”故帛書甲、乙本均作“道之物”,而王本作“道之為物”,也可以看作與“道之物”同義,但後人為使“作用”之義顯豁而作的字麵的改動。然而,現今的注本,多把“道之為物”理解為“‘道’這個東西”(《任譯》)、“道作為一種物”(《郭說》);唯古棣先生反對這種譯法,將“道之為物”譯成“道的創造物”。但他隻看到“為”是“動詞”,沒有考慮到“之”也可能是動詞,因此,斷定帛書甲、乙本“道之物”是不對的,“帛書明明抄漏了‘為’字”,進而提出“我們校勘《老子》絕不可唯帛是從”。校勘《老子》絕不可唯帛是從,這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古棣先生斷定“道之物”是“道之為物”的漏抄的論證,卻未免失之偏頗。但從古棣先生的論述中,我得以知道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初,曾由“道之為物”的解釋引發過一場語法問題的論爭。管燮初先生在題為《“道之為物”語法結構的分析》一文中,“綜合了上古大量語言資料,將‘(主語)之為(賓語)’句式歸結為兩個類型。第一類,主語是施事,為字是主語發出的動作,具有‘製作’、‘製造’等意義,賓語是受事。第二類,主語是謂語的陳述對象,這類例子中的‘為’字連同它的賓語作為一個整體說明主語,這一類的‘為’字不是主語發出的動作。”古先生認為“道之為物”屬第一類型,這是不錯的。其實,這種語法現象不僅古漢語中有,現代漢語中也有。就拿“道之為物”的古先生的白話譯文“道的創作物”來說,第一類型,可將之視為短句,意思是“就道創造物而言”,這樣理解,“道”為主語,“的創造”為謂語,“物”為賓語。第二類型,將之視為前偏後正的詞組,“創造物”為中心詞,“道”為限製性修飾詞,“的”為表定語的結構助詞;再細分,“物”為中心詞,“創造”為第一重修飾詞,“道”為第二重修飾詞。但是,“道之為物”可作為“就道創造物而言”的意思的句子存在,不能因此斷言“道之物”是“道之為物”漏掉了一個“為”字;而“道之物”解為“道作用於物”,用於本章,比解為“就道創造物而言”,意思其實更明確、更妥帖。所以,我懷疑是後人理解了“道之物”的意思,而已不習慣“道之物”這種表述法,根據當時用語習慣,改成“道之為物”的。而隨著用語習慣的嬗變,“道之為物”又變成主要是“道作為物”的意思了,結果使這一改動從昭示《老子》原意的初衷變成篡改《老子》原意了。所以,在這一點上,不是校勘《老子》應不應唯帛是從的問題,而是對帛書是否作深入研究,是否充分重視考古新成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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