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篇德章 [王本六十五章]
故曰:為道者非以明民也, 故而前人說:依道而行的君主,不是把自己放在比人民
高明的位置上,
將以愚之也。 而是要把自己放在比他們愚笨的位置上。
夫民之難治也, 民眾的難以治理,
以其智也。 就因為高高在上者認為自己有智慧。
故以智治邦,邦之賊; 故此,以智謀來治理邦國,是邦國的盜賊;
不以智治邦,邦之德。 不以智謀來治理邦國,是邦國的有德之君。
恒知此兩者,亦稽式也; 是否將這兩條一直放在心上,也是考察君主的一種標準。
恒知稽式, 總是記著這項標準,
是謂玄德。 這就是最基本的德行。
玄德深矣、遠矣, 最基本的德行深藏不露,影響久遠,
與物反也, 與普通生命的價值取向正相反,
乃至大順。 由此而達到天下大治。
本章第一句,王本作:“古之善為道者,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此從帛書甲本。帛書甲本文句之義與王本無甚差別,從甲本是因為它一上來有“故曰”二字。有“故曰”兩字,一則說明,後麵緊跟的話是引用語,一般引用前賢格言,即《莊子》所謂“重言”。二則說明“故曰”前必有與此相關之論述,“故曰”後之“重言”是對前麵論述的歸納。因此,“故曰”以下文字必是從一整篇文章中摘錄出來的(“故曰”為首的文字,出現在《道經》中,則可視為其以該篇德章為上文,作“以道注德”的一個佐證),因此,可作為《德經》為老子所摘引的一項證明。後起的注本,因章首之“故曰”明顯不符他們所理解的《老子》體例,故刪去,這也證明了帛書甲本較少經後人義校、加工,是比較可靠的古本。《老子》中的章首“故曰”,其價值相當於恐龍化石,至少在我看來是這樣。
“故曰”後的“重言”到何處為止?細辨文義,似應到“邦之德”。一個標誌,“邦之德”前,“知”均為名詞,作“智慧”、“智謀”解;“邦之德”後,“知”均為動詞,作“知曉”、“遵行”解;且前後行文節奏也有所不同。但此還僅是猜測,不足為憑,因此在“故曰”後引語不加引號。但為了區別帛書中前後之“知”不同含義,故從王本將作名詞之“知”均改為“智”。
“非以明民,將以愚之”,曆來作為《老子》向統治者出謀獻策,推行愚民政策的一條罪狀。因此,需細加辨析。我們不能因為帛書甲本有“故曰”,說明這是引用的話,來替《老子》開脫。即使可以肯定《德經》非老子所撰,但老子摘引這些論述,就說明他基本上是同意這些觀點的。按照當時做學問的慣例,述而不作應視同創作,老子承擔《老子》這本書所帶來的榮譽,也同樣需要承擔《老子》這本書所帶來的責任。因此,還是要回到文句本身,看看《老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承擔什麼責任。
曆來對“非以明民也,將以愚之也”之“明”、“愚”,是按使動用法來理解的,解為“使民明”、“使之愚”,這樣,直接照字麵譯成白話,即為“不是使人民明白,而是使他們愚笨”(《古校》)。盡管這樣的觀點,在《老子》一書中顯得很突兀,難見與之相呼應者;盡管從王弼、河上公開始,即在對“明”、“愚”的理解上做文章(王弼注:“‘明’謂多見巧詐,蔽其樸也”,“‘愚’謂無知,守其真、順自然也”;河上公注:“‘明’,知巧詐也”,“(愚),使樸質不詐偽也”),故現時多數白話譯本,將這句話譯如:“不是教人民精巧,而是使人民淳樸”(《陳注》);但認定《老子》有“愚民”思想者,是不會輕易放過這一把柄,接受這種辯解的。古棣先生說:“他們(指古棣先生稱之為‘偽河上公’者與範應元等)這種說法也‘對’,站在剝削、壓迫階級立場,被壓迫、被剝削的勞動者,吃了智慧果,不愚了,為了自己的利益做起非法爭、合法爭來了,不服從統治了,當然就是淳樸消散,就是詐偽了。舊日地主階級及其官僚,不是把聰明的跟他作爭的農民叫做‘刁民’嗎?近來還有人根據後世的個別傳本‘愚’字作‘娛’,而說老子不是要實行愚民政策,而是使民眾娛樂。這完全是錯誤的……”古棣先生所批評的近人叫詹劍峰,他的論據來自無名氏的《道德真經次解》,《道德真經次解》又根據的是唐遂州龍興觀碑。盡管不同意古棣先生的觀點以及某些論據,但我認為他對《老子》原文應是“將以愚之”而不是“將以娛之”的辨析是較充分的,對這一結論我是同意的,因此在這裏不再詳引與分析。
從王弼、河上公直到陳鼓應的注解,確實有明顯的先天不足。因為把“明”理解為“巧詐”,把“愚”理解為“淳樸”,不管這種說法提出時間多早,不管可以引來多少佐證,要說這就是《老子》本意,總不免牽強。《老子》為什麼不直接說“非以巧民,將以樸之”呢?“巧”與“樸”等詞畢竟《老子》中都有。若說此章在《德經》中,《德經》非老子所撰,因此可以允許本章中“明”、“愚”用法與其他章不同;但《德章》非老子所撰本身是需要證明的,不能引來作為證據。而且“以道注德”是本人第一次提出,以前注家認為本章中的“明”、“愚”與其他章的“明”、“愚”,尤其是“明”(因為有不少注家認為“我愚人之心也”之“愚”也是“淳樸”義),取義相反,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像這樣的自說自話,怎麼能讓持相反觀點者(如古棣先生)能夠信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