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美也,若美之,是樂殺人也。甲、乙本均如此,王本作:“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初看意義無甚差別,細辨之,則“勝而不美”易被人理解為“美之”是戰爭勝利之後的事,即“功成而居”的意思。功成而居固然不對,但美“兵”卻不止是贏得戰爭後易犯的錯誤,在當時的曆史條件下,有許多人在平時就鼓吹、頌揚戰爭,向君主進言,把發展軍事實力、向外擴張定為基本國策,以“用兵”奪“取天下”為能事。商鞅及後來的蘇秦、張儀、韓非等,都是美兵之徒,“樂殺人”之輩。所以,“勿美也”,不僅是“勝而不美”,應為平居“勿美”,故從帛書。
夫樂殺人,不可以得誌於天下矣。是以吉事上左,喪事尚右。是以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言以喪禮居之也。這幾句話,似乎是重複前麵說過的話,其實不然。這段話引出一個非常重要的觀念,以怎樣的態度對待戰爭、參與戰爭才是正確的。我們過去習慣以“正義”、“非正義”來給戰爭定性,以決定我們的態度,但“春秋無義戰”,這種思維方法在當時實際是不適用的。而且,從形而上的“道”的高度來看,所謂“義戰”,也不過是“言”(話語)而已,乃“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以“義戰”“非義戰”來選擇、決定對戰爭的態度,無疑如鄭人買履。《老子》在這裏提出了另一項標準,是“樂殺人”還是“以悲依立之”。這裏明指“喪事”,不僅是“不祥之事”,而且是“悲痛之事”。“喪事”為逝世親人而辦,“喪禮”為悼念親人而設,正與“樂殺人(他人)”形成鮮明對照。這樣,就得出了本章之宗旨——
殺人之眾,以悲依立之;戰勝,以喪禮處之。“殺人之眾”,依王本,甲本作“殺人眾”,意思一樣,而王本更明白些。此“人”字,與“樂殺人”之“人”字義同,非泛指一般人,而是“人我”、“他人”、“別人”、“人家”之“人”。這個“殺”,是“消滅”之義。在戰爭中消滅敵軍,也是不得已的事。“殺人”,滅敵,並不錯,錯在“樂殺人”。敵軍被消滅,對從軍參戰的他邦百姓來說,本身是無辜的;對兩邦關係來說,也是不幸的,所以在戰爭結束以後,要“以悲依立之”。
“以悲依立之”,王本作“以哀悲泣之”。固然,“依之言愛也”(《詩·周頌·載芟》“有依其士”鄭玄箋),“哀,愛也”(《呂氏春秋·報吏》“人主胡可以不務哀士”高誘注),“依”與“哀”義通,而“‘立’即‘泣’字也”(《讀書雜誌·晏子春秋第一·內篇諫上》“公出背而立”王念孫按);故說“‘依’字假為‘哀’,‘立’字假為‘’”(《高注》),也是言而有據的。但如果“依”按“怙”、“助”之義解(《玉篇》:“依,怙也”;《漢書·禮樂誌》“聲依詠”,顏師古注:“依,助也”);“立”按“成”、“置”、“建”、“樹”義解(《資治通鑒》胡三省注:“立,成也,置也,建也”;《管子·地員》“五種無不宜其立後而手實”,集校引陳奐雲:“立,猶樹也”);則義勝於“以哀悲泣之”。因為“殺人之眾”,把他邦人民殺掉了許多,僅悲哀地哭,還是顯得假惺惺的。再說,也難見打了勝仗以後,主帥在戰場上對著敵軍的屍首掉眼淚,哭一場的。解為“以同情、護助之心去安置他邦戰後餘生的民眾”,這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
因為照王本文字及望文生義的注釋,使文義別扭不通,故有注家,如奚侗,認為:“‘殺人之眾’四語,必非《老子》本文,即係古注羼入,亦極鄙淺,當刪去。古以喪禮處兵事,不必戰勝也。”質詰之處也算不錯,但說“必非《老子》本文”,則應指前兩語王本文字非《老子》本文,而後兩語的望文生義的解釋不符《老子》本意;而奚侗自己的理解,也是床底下的鷂子,高不到哪裏去。已經分析過作“以哀悲泣之”之不妥,再來看“戰勝,以喪禮處之”的“勝”作“贏”理解之不對。“偏將軍居左,上將軍居右”的確是指開戰時的陣式,而不是指戰爭打贏後,舉行入城受降式或班師凱旋式的隊列。所以奚侗說“古以喪禮處兵事,不必戰勝也”,也可謂一語中的。可惜的是他把“戰勝”徑理解為“贏得戰爭”,而不是按《老子》成書年代的語境將此理解為“承當戰爭”。故被他敏銳地發現的《老子》文本中存在的“矛盾”,其實正是他認識上的誤區。不過,有發現總比無發現好,總是比俗解離《老子》本意近了一點。因而,不怕還歸《老子》本意有多難,隻怕知難而退,或者借口難而放任自己的臆測。本篇德章論天之道“勇於不敢”,以被動的姿態來把握戰爭的主動權。本章則進一步從“兵者不祥之器也,不得已而用之”的角度,來申述居兵、美兵之患,討論在戰爭不可避免的情況下,如何正確對待、處理的問題。突出了參與戰爭者態度的重要性。參戰不參戰,也許個人無法選擇,但在戰爭中是“樂殺人”還是“以悲依立之”,則是可以選擇的。尤其對高層指揮官來說,參與戰爭的態度,決定了戰爭的性質。《老子》這一思想,直到今天還可見其深刻性與獨特性。
本篇德章論後發製人之利,本章則論“以悲依立之”之德。從“以道注德”角度看,上章更應作“不戰而善勝”,“戰而善謀”。但因“以道注德”隻是假設,故不引此為證據。但從帛書不同於王本而作“戰”,似可佐證“以道注德”之有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