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章 第三十七篇德章 [王本七十四章](1 / 1)

第三十七篇德章 [王本七十四章]

若民恒且畏不畏死, 假如民眾總是在怕不怕死之間遊移不定,

若何以殺懼之也? 那麼,怎麼能以死刑等刑罰來使他們畏懼呢?

使民恒且畏死, 要是能讓民眾以後總是怕死,

而為畸者吾得而殺之, 那麼,做壞事的我可以把他抓起來,處以刑罰,

夫孰敢矣。 這樣,誰還火中取栗呢?

若民恒且必畏死, 假如要使民眾以後長期確定地怕死,

則恒有司殺者。 那麼,應該長期地設置司法官。

夫代司殺者殺, 要是代替司法官去執掌刑罰,

是代大匠斫。 這就像代替高級工匠去砍削木頭做車輪。

夫代大匠斫, 代替高級工匠砍削木頭,

則希不傷手矣。 那麼,很少有不傷及自己手的。

本篇基本從乙本,乙本與王本有較大出入。

“若民恒且畏不畏死,若何以殺懼之也?”王本作:“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懼之?”依王本,“民不畏死”,就像“民之不畏畏,則大畏將至矣”(《第三十五篇德章[王本七十二章]》)一樣,是個嚴重警告。雖然也可視為假定前提,但通常這個問題的提出,意味著這種社會現象已是較普遍的事實存在。而“若民恒且畏不畏死”,則完全是一個邏輯討論的假定前提,要說這邏輯前提也是對社會現實的一種抽象,那麼,“畏不畏死”也與“不畏死”不同,表現了在“畏死”與“不畏死”之間選擇遊移不定,徘徊的狀態。本章的重點,在於申述君主不能“代司殺者殺”,而不在如何使民“畏死”。因此,前麵三句,是討論刑罰建立的基礎,乃“民畏死”。“民畏死”,即“民重死”,這是《老子》很重要的一個思想。民何以“輕死”,如何“使民重死”,其經濟方麵的原因,在其他章節中有充分的討論,本章中並未展開。本章重點討論的是“使民重死”的司法方麵的因素,就是要由“司殺者殺”,也即是要有法製觀念,要由專業人員來負責處理行使,不能由君主隨個人喜惡來掌人生死。要是憑著君主的好惡來隨便決定人的生死,結果會導致民眾因無所適從以致鋌而走險,“不畏死”了,從而破壞了刑法的基礎,與刑法的作用形成悖論。

因為使民“畏死”之“死”在本章中特指“殺”(死刑等刑罰),故也可稱“使民重死”的內部原因,而經濟等方麵原因則是外部原因。本章討論的問題,可以說是中國法治哲學的雛形。本章開頭三句話,第一、三句用“若民”開頭,第二句用“使民”開頭,“若”與“使”的用法差異,是經過精心推敲的。“若”僅是假設,從邏輯上來推論;“使”則是假定,就不僅是邏輯的(“言”),而且是實踐的(“行”)。一定要前提事實出現,結果才能實現。換言之,如果結果實現了(經過對“為畸者”“得而殺之”,無人再敢“為畸”),則反過來可證明前提條件(先決條件)已經產生(“民恒且畏死”)。這是進一步作邏輯討論(“民恒且必畏死”)的基礎。

高明先生依王本認為乙本“畏不畏死”的第一個“畏”字為衍字,“亦因抄寫而誤,當刪去”(《高注》);如果細辨這三句話分別作“恒且畏不畏死”,“恒且畏死”,“恒且必畏死”,特別是第三句作“必畏死”,可知“畏不畏死”非“抄寫而誤”也。

“且”是“將”義。“恒且”是先秦時特定用語,譯成白話,意為“以後總是”。本章的關鍵詞是“司殺者”,中心思想是“不代司殺者殺”。“傷手”這個比喻,喻的是傷害法製,法製權力乃君主手足之加強。

依照王本的舊譯解,往往給讀者造成短短一章有幾層意思,若即若離,不相連貫的印象。帛書出土,使我們得以對《老子》原文有所認識,方知《老子》本文乃絲絲入扣,層層遞進,主題突出,邏輯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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