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小”,王本作“雖小”,帛書甲、乙本均作“唯小”,古文“唯”與“”通。有寫作“唯”而取“雖”義的,如《荀子·大略》:“天下之人唯各持意哉,然而有所共予也。”也有寫作“雖”而取“唯”義的,如《管子·君臣下》“雖有明君能決之”。此處到底是取“雖”義呢,還是取“唯”義呢?我所見到的各注本,無一例外都認“雖”,這可能一則因為王本等世傳本都作“雖”,約定俗成。帛書出土後,各注家見到有“唯”古通“雖”之例,也就不予深究,一通了之了。其二是下文緊接著為“而天下弗敢臣”,“雖……而……”搭配,頗為常見,本來解釋很通順,何必自找麻煩呢?
但我認為本處應該為“唯小”,理由是“唯小”為全章論述之宗旨。
“唯,獨也。”(“唯道是從”河上公注)“唯小”,就是與眾不同地守著“小”的立場,以“小”為好。從道“唯小”,可知《第三十篇道章[王本二十五章]》的道“強名之曰‘大’”乃從俗說。或者說,“強名之曰‘大’”的,是“先天地生”的“昆成”之物的“道”;而本章說的“唯小”的“道”,是“恒道”,“恒”的作用方式。如果說“恒”、“無名”、“樸”、“唯小”是“道”的四大特征,那麼本章主要討論的是“唯小”這一特征,而“恒”(不殆),“無名”(知止)與“樸”(相合)都是從說明“唯小”的好處與必要性的角度來闡述的,因此,在一上來列出“道”的四大特征後,立刻就說“而天下弗敢臣”,這樣就把“唯小”作為中心詞凸現出來了。而結尾,又歸結曰:“俾道之在天下,猶小穀之與江海”,還是把重點落在“唯小”上。不了解“唯小”作為全章中心詞的意義,就不能正確理解“小穀之與江海”這個譬喻之所指。而現在的注家,多從蔣錫昌說,以為此句為“倒文”,“正文當作‘道之在天下,譬猶江海之於川穀”,因此譯成:“道存在於天下,有如江海為河川所流注一樣”(《陳注》),毛病即是出在不識“唯小”上。
為什麼在“道”的四大特征中,挑出“唯小”來作為本章的中心論點呢?除了本章是本篇德章的注,因此與上章內容相關連外;即從現在《道經》與《德經》分列的篇章結構,也有能成立的理由。“道”的“恒”、“無名”、“樸”這三個特征,一般受眾都容易接受,而“唯小”,則是受眾難以想通的。人們習慣的思路是“唯大”,以“大”為好,以求“大”、做“大”為目標,為什麼“道”要一反常規思路,持“唯小”的宗旨呢?所以“唯小”需著重加以解釋。
為什麼要“唯小”?有兩條理由。一是“天下弗敢臣”,二是“萬物將自賓”。
而天下弗敢臣。此從乙本,王本作“天下莫能臣也”。參照王本,可知此處“敢”還是應為“進取”義,而非“不畏”義。“而天下弗敢臣”應譯為“而世界上沒有誰能進而臣服它”,與“天下莫能臣也”意思似乎差不多,但仔細分辨,還是有差別的。我們且擱置一下,先來看“萬物將自賓”。
當時有養門客之風,賓是主的附庸,主客關係可以看作是經過文飾的雇傭關係,客隨主便,甚至為主賣命,都是“義”行,所以,“自賓”理解為“自願歸附”、“自願服從”,理所當然。但“自賓”強調的不是“賓”而是“自”,之所以萬物能心甘情願地為“賓”,是因為有道之君的無為而治,能使“成功遂事,而百姓皆謂我自然”(《第十九篇道章[王本十七章]》)。百姓心情舒暢,有當家作主的好感覺,就願意為這樣的“賓”。
本章中,是這樣解釋君主的“唯小”,使“萬物將自賓”的原因的: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這是借“天降甘露而自均”的現象來作比喻。這段話單獨來看很好理解,放到上下文裏卻不易講通。“民莫之令而自均”,一般譯若“人民沒有令他均勻,可是自然均勻”(《任譯》),但這樣理解,放在這裏又算什麼意思呢?好像前不著村,後不著店。故不少注家對這句看似易懂的話,提出了種種質疑。“易順鼎說:‘按唐韓鄂《歲華紀麗》引作“民莫之合而自均”,“令”疑“合”字之誤。“莫之合”即聽其自然之意也。言天地相合則甘露自降,若民則莫為之合,而亦且自均,極言無為之效耳。’馬敘倫亦持此說:‘“之令”蓋“自合”之偽;義,“合”為是。’胡適則認為此句是衍文:‘“天地相合以降甘露”,八字既失韻,又不合老子的哲學,疑後人加入的話。’易、馬、胡說,皆非。蔣錫昌已略予駁正。蔣氏說:‘五十一章“夫莫之命,而常自然”,“令”“命”誼近,“莫之令”即“莫之命”,可證“令”字不誤,易說非是。’又說:‘“自均”即三十七章“自化”之誼。此言天地相合,則甘露下降;上行無為,不發號施令,而民乃自化也。’蔣辯‘莫之令’不誤,甚是。但‘人莫之令而自均’,雖與三十七章‘萬物將自化’相通,但兩者並非等同,不能將‘自均’解作‘自化’。這裏的‘均’字是調和的意思。《詩·小雅·皇皇者華》:‘我馬維駟,六轡既均’;《禮記·月令》:‘均琴瑟管簫’;《荀子·禮論》:‘笙竽具而不和,琴瑟張而不均’。均的本義是樂聲的調和、諧和,此後引申為一般的‘調和’、‘諧和’。此處則用於人事,謂人與人調和、諧和亦即和睦不爭之意。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王侯若能遵守道,就如同天地相合,自然而然的下雨那樣,不用下命令,人們就會自然而然的調和、諧和。”(《古校》)
看上去,古棣先生的解釋,似乎比任繼愈先生的譯解在上下文語境中更能講通,但仔細研究一下,還有問題。“民莫之令”,古棣先生解釋為“不用(對人們)下命令”,但《老子》即使再強調“無為”而治,也不過反對“多言”,主張“貴言”、“希言”,其所謂“不言”,隻是不以提出自己主張的形式來影響、開導人;老子從來沒說過“不用下命令,人們就會自然而然的調和、諧和”,那麼政權這種形式就失去了產生的理由。即便是“聖人”(有道之君)擔任仲裁者與調解人的角色,在人類社會本來就有的自然調和、諧和狀態麵前,也是毫無意義、完全多餘的。這不是《老子》的思想。“無為”的“聖人”並不隻是擺設、偶像,他在社會生活中有著極其重要的作用,《老子》反複說的,隻是這種作用不要以讓百姓感到是一種外加的、異己的力量的方式表現出來。“始製有名”,“製”與“名”(命)正是將君之“言”轉化為一種全社會公認的,因而似乎具有一種客觀性的形式(“製,度也”,長度單位是一種全社會公認的客觀標準),故《老子》對此是讚成的。所以,《老子》並不一般地反對向人們下命令,而是主張“名”(命)“知止”。一個國家,沒有一定的製度、法令,是不可能加以治理的。但統治者濫用權力,胡亂發號施令,或朝令夕改,使製度與法令失去了公正性、客觀性與相對穩定性,也就會失去它的權威性與作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