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2章 第四十篇道章 [王本三十五章](1 / 1)

第四十篇道章 [王本三十五章]

執大象, 堅持效法大道,

天下往; 天下的人都向往歸順他。

往而不害, 歸向他以後,他也不妨礙人們的生活事業,

安平太; 這樣,就安定、均衡、通達;

樂與餌, 有欲望的給予美食,

過客止。 路過的旅客也會留下來。

故道之出言也, 故而,道若發表主張,

曰:淡兮其無味也; 就會說:要非常的清淡,好像沒有任何味道;

視之不足見也, 要讓人注視也看不見,

聽之不足聞也, 傾聽也不能聞,

用之不可既也。 但使用卻不能盡。

執大象,天下往。“象,法也”(《尚書》“象以典刑”孔安國傳),“執大象”即“執大法”,也即“執法大”,直譯為“堅持效法大的”。因國中四大,以道為最大,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故“執大象”就是“堅持效法大道”。一般注本徑注“大象”為“大道”,從理解的結果來看似乎差不多,但容易使人產生古時“象”即有“道”義的誤解(河上公注:“象,道也。”成玄英疏:“大象,猶大道之法象也”),故需辨之。

往而不害,安平太。“害,妨也。”(《慧琳音義·卷七》“嫌害”注引《考聲》;《漢書·董仲舒傳》“不害為輔佐”,顏師古注:“害,猶妨也。”)此“害”義與《第二十三篇德章[王本六十章]》中“其神不傷人”雲雲中的幾個“傷”字義同。舊注將這兩章中的“傷”與“害”都徑譯為“傷害”,顯與所論不切合。故陳鼓應先生為使文意能講通,把“不害”譯為“不互相傷害”。但“執大象”者為君主,“天下往”者也為君主,則“往”之而“不害”者也應為君主。換成歸往的人們互相之間不傷害,實為勉強。解“害”為“妨”,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安平太”,陳鼓應先生認為“安”為“乃”義。《老子》中確有“安”為“乃”義,如《第十九篇道章[王本十七章]》“信不足,安有不信”,《第二十篇道章[王本十八章]》“故大道廢,安有仁義。知慧出,安有大偽”;然此三“安”字,甲本均為“案”,且王本中都不見“安”字。而本章中“安”字,甲、乙本與王本均為“安”,可見此“安”似不應作“乃”解。

“安”、“平”、“太”應是治世的三大特征。“安”取“安定”義(《第二十七篇德章[王本六十四章]》“其安易持”);“平”取“平均”,即“均衡”義(《第三十七篇道章[王本三十二章]》“天地相合,以降甘露,民莫之令而自均”);“太”,通“泰”,“泰者,通也”(《序卦》),故譯為“通達”。

樂與餌,過客止。“樂,欲也”(《楚辭·離騷》“民生各有所樂兮”洪興祖補注);“與,謂予人物也”(《周禮·春官·大卜》“三日與”鄭玄注引鄭司農雲);“餌,食也”(《大戴禮記·曾子疾病》“卒其所以得之者餌也”王聘珍解詁);“樂與餌”即“欲者予以食”,則路過的客人也留下不走了。這句話,可能是當時諺語。

故道之出言也,曰:淡兮其無味也;視之不足見也,聽之不足聞也,用之不可既也。王本作“道之出口,淡乎其無味”。王本之語義不詳,參以帛書,方知“道”之所出為“言”。“道”無言,“不言”,故“道之出言”為假定。此語為言“道”若“出言”,其“言”之性質如何。此語乃可視為對“不言之教”所作的注腳。

本篇德章論“天之道”與“人之道”的差別,本篇更申論“恒道”(“恒”的作用方式),看上去十分平淡無奇,僅是不妨礙民眾的自主選擇與發展(不害),與順應人們的欲望(樂與餌)而已,但這正是使“道”“用之不可既也”,具有無窮無盡的效應。比之“天之道”的“損有餘而補不足”,顯得更無為,但卻是更有效。本章是論“恒道”與“天之道”的差別,具體闡明了“天法道”之義。本章可為“以道注德”的一個明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