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篇德章 [王本七十九章]
和大怨, 總體上的責備、抱怨得到了溝通,和解了,
必有餘怨, 必定還有小的隔閡遺留下來,
焉可以為善? 怎麼可用指責來使事情得到改善呢?
是以聖人執左介, 正因為這樣,有道之君堅持輔佐幫助,
而不以責於人。 而不憑權威的地位去指責他人。
故有德司介, 故而,有德行的做幫助的事,
無德司徹。 沒有德行的做妨礙的事。
天道無親, 天的行為法則不分親疏,
恒與善人。 永遠給予人、完善人。
本章的中心論點是聖人“不以責於人”,隻有抓住了這一點,對一些詞語才能予以比較準確的解釋。
和大怨,必有餘怨;一般的注家都將“怨”解為“仇怨”、“怨恨”,把這句話譯如“企圖和解重大的仇怨, 必然有保留的仇怨”(《任譯》),按照這樣的譯解,《老子》豈不是反對“和大怨”,有“深重的怨恨”不要去“調解”?正因為這樣理解說不通,所以許多注家以增字解經法來通之。一種是蔣錫昌先生引《文子·微明》篇作“和大怨,必有餘怨,奈何其為不善也”。一種是馬敘倫先生認為:“六十三章‘報怨以德’一句,當在此(安可以為善)上。”嚴靈峰、陳柱先生也持此說。但將“報怨以德”移來,下文“安可以為善”之“安”,也有兩種解釋。高亨先生認為:“安猶愛也,乃也”,“言‘和大怨,必有餘怨’,若‘報怨以德’,則宿怨盡釋,乃可以為處怨之善道也”。這種解法,隨帛書出土,此處“安”,甲本作“焉”,顯為表疑問的詞,此說多不為現今注家所采納。另一種如嚴靈峰,解為“和解大怨, 必然仍有餘怨,所以老子認為以德來和解怨(報怨),仍非妥善的辦法”。陳鼓應先生從此說,把“安可以為善”譯為:“(用德來報答怨恨,)這怎能算是妥善的辦法呢?”
還有一種是古棣先生,把王本六十三章中“大小多少”一並移來,變成“大小多少,報怨以德,安可以為善”。本來,將“報怨以德”視為錯簡移來,把“大小多少”留在六十三章中,更是孤零零的礙眼,這不是做學術的負責的態度。古先生把“大小多少”一並移來,更像錯簡些(單四個字的錯簡,實在錯得連持此說者也不大相信,本是增字解經的一種遁詞罷了),並對“大小多少”之義加以訓釋,可見其認真。但是,他從高亨將“安”作“乃”字解,全不考慮甲本為“焉”,而“焉”與“安”通,是在“安”作疑問代詞的情況下,這不能不說是個大疏漏。
其實,不用增字解經,在現存文本的條件下完全可以將文義理通。“怨”有埋怨、責備義,在這一點上,與“不以責於人”的“責”義相通。由此可見,“怨”應為“責備”義。但用“怨”不用“責”,是因為“責”僅指上對下,“怨”還有“抱怨”義,可用於下對上。由於上對下的指責,引起下對上的抱怨,合成一種“大怨”。“和大怨”即是使總體上的上對下的指責、下對上的抱怨得到溝通、和解,“大”是對“餘”而言,如今天人們所說的“大的方麵”,而非必形容此“怨”有多麼的“深重”。一般注家一見到“大怨”,就聯想到怨大仇深,思路就不朝“指責”、“抱怨”這種程序較輕的“怨”方麵想了,這也可算為語詞造成的假象所惑吧。
焉可以為善?曆來的注,對“以”重視不夠。一般認為“焉可以為善”與“焉可為善”是同樣的意思,譯如:“這怎麼可以作為善事呢?”(《陳解》)其實,“焉可以為善”,可作“焉可以之為善”的省略形式來理解。在本章的語境中,這個“之”指代的是“怨”,或徑指“責”。這樣,便水到渠成地引出了下文——
是以聖人執左介,而不以責於人。
因為有道之君認為,下對上的抱怨,是由上對下的埋怨、指責引起的。摒棄了上對下的指責,也就消除了下對上抱怨的根源。所以特別強調,怎麼可用指責手段來使事情得到改善呢?
以前的注解,都把“為善”理解為“和大怨”這種行為的評價,所以說來說去總是不通。請讀者對這兩種解法自辨之。
“執左介”,“介”從甲本,乙本作“芥”,王本等世傳本都作“契”。“左”,甲本作“右”。高明先生作了一番考證後,認為應從甲本作“右”,將帛書訂正為“執右契”。“介”與“芥”通,而“介”為什麼可通“契”,高明先生未作考證。徐誌鈞先生作了一番考證,但我覺得比較勉強。但無論“執左契”還是“執右契”,各注本都一致認為,聖人所執為書契(當時刻在木頭上的一種可以拚拆的符信物)的表示尊貴的或代表債權的一半,但不以此來向人們索取(責)財物。也就是聖人隻放債而不收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