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章 第四十二篇德章 [王本七十九章](2 / 2)

但如果都要隻放債而不收債才能使民不生怨的話,那恐怕任何政權都無法維持下去。提出這種不切實際的要求,除了導致偽善外,不可能建立什麼有誠信的務實的德政。所以,我覺得這種解釋是於理不通的。

另外,在“介”與“契”通還十分可疑的情況下,為什麼要在“契”這棵樹上吊死,而不從“介”字的本義上去求說得通的解呢?

一查辭書,果然大有收獲。《爾雅·釋詁》:“介,右也”,邢疏引孫炎曰:“介者,相助之義,如人之左右手,故以介為左右也。”(《爾雅》所寫之“右”,乃今之“佑”字,即相助之義。孫炎之說甚是,但也可見其時他並不知《說文》對“右”、“左”的解釋。)《詩經》的《楚茨》、《早麓》、《行葦》、《潛》等篇中都有“以介景福”句;《詩經·小雅·小明》及《左傳·襄公七年》、《荀子·勸學》、《大戴禮記·勸學》等篇中都有“介爾景福”句,箋注均為“介,助也”,可見“介”為“助”是先秦時一個常見的用法。這樣,“介”與“左”或“右”都聯係了起來。由《第三十九篇道章[王本三十四章]》對“其可左右也”的注釋可知,先秦文獻中的“左”、“右”,排除後人抄改的,都應作“佐”、“佑”理解,為“輔助”或“護助”義。這樣,也可理解,為何甲本作“右”,乙本作“左”,今人認為取義相反的,古人其實認為意思是一樣的。

對下(“聖人”指有道之君,故實際居上)是幫助而不是批評、指責抑或指導,這不僅是個方式問題,更是個立場問題。隻有“唯小”,才能自覺做到“執左介”。“不以責於人”,甲、乙本均如此,王本作“不責於人”,世傳本多從之。有“以”無“以”意思是有差別的。無“以”,則“執左介”與“不責於人”可以沒有因果聯係,就像“聖人被褐懷玉”,“被褐”與“懷玉”不一定有因果關係,並非一定要“被褐”才得以“懷玉”,也並非為了“懷玉”才去“被褐”。但有“以”,“執左介”與“不責於人”就有了一定的因果關係。這句話應理解為“不以執左介而責於人”,直譯為“不因為提供過幫助而對別人提出要求”,這是一種委婉的表述,故意譯為“不憑權威的地位去指責他人”。

故有德司介,無德司徹。王本作“有德司契”,從“執左介”即為“司介”(有“故”字明示這種關係)來看,也可知“契”字之不妥。何為“司契”?照字麵是行使契約。既是行使契約,則“執左(右)契”應“責於人”,而非“不責於人”。“執左(右)契,而不責於人”,要“契”何用?不是取消了“契”嗎?又怎麼談得上“司契”呢?唯作“介”字,“執左(右)介”方能等同於“司介”。

“無德司徹”,帛書“徹”作“”,因二字古通,故從王本。“徹”為去除義,我聯係《第二十三篇德章[王本六十章]》中“傷”與《第四十篇道章[王本三十五章]》中“害”義,意譯為“妨礙”義。

天道無親,恒與善人。一般的注家,都把“善人”作一個偏正結構的詞來理解,譯如“有德的人”(《馮注》)或“能把事情辦好的人”(《郭說》)。殊不知,如果這樣理解,則“善人”與“不善人”相對而言,“恒與善人”,就意味著“恒不與不善人”,那麼,怎麼可以說“無親”呢?這樣理解,是與《老子》一貫的“不棄”的思想相矛盾的。“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第十二篇德章[王本四十九章]》);“人之不善,何棄之有”(《第二十五篇德章[王本六十二章]》);“故善人,善人之師;不善人,善人之資也”(《第三十一篇道章[王本二十七章]》);可見人道尚且應恒與“善人”與“不善人”,“無親”的“天道”,怎麼反倒僅“恒與善人”呢?

因此,這個“善”唯有作動詞解,為“使善”或“完善”、“改善”義,這樣才與“天道無親”義貫通,與《老子》的整體思想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