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空”中無“色”,意在闡明,空相即在借色法起用時,也不受色法的局限。凡“法”,既有功用,必有局限,但行深般若波羅蜜多的菩薩摩訶薩借法起用,就不受法的局限。《首楞嚴經》記載觀世音菩薩說:“世尊,由我供養觀音如來,蒙彼如來授我如幻聞薰聞修金剛三昧,與佛如來同慈力故,令我身成三十二應入諸國土。世尊,若諸菩薩入三摩地,進修無漏勝解現圓,我現佛身而為說法,令其解脫;若諸有學寂靜妙明勝妙現圓,我於彼前現獨覺身,而為說法,令其解脫;若諸有學斷十二緣,緣斷勝性勝妙現圓,我於彼前,現緣覺身,而為說法,令其解脫;若諸有學得四諦空,修道入滅勝性現圓,我於彼前現聲聞身,而為說法,令其解脫;若諸眾生欲心明悟,不犯欲塵,欲身清淨,我於彼前現梵王身,而為說法,令其解脫;若諸眾生欲為天主,統領諸天,我於彼前現帝釋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欲身自在,遊行十方,我於彼前現自在天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欲身自在,飛行虛空,我於彼前現大自在天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統鬼神,救護國土,我於彼前現天大將軍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統世界,保護眾生,我於彼前現四天王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生天宮,驅使鬼神,我於彼前現四天王國太子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樂為人主,我於彼前現人王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主族姓,世間推讓,我於彼前現長者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談名言,清淨其居,我於彼前現居士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治國土,剖斷邦邑,我於彼前現宰官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愛諸數術,攝衛自居,我於彼前現婆羅門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男子好學出家,持諸戒律,我於彼前現比丘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女子好學出家,持諸禁戒;我於彼前現比丘尼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男子樂持五戒,我於彼前現優婆塞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複女子五戒自居,我於彼前現優婆夷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女人內政立身,以修家國,我於彼前現女主身,及國夫人、命婦大家,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眾生不壞男根,我於彼前現童男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處女愛樂處身,不求侵暴,我於彼前現童女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諸天樂出天倫,我現天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諸龍樂出龍倫,我現龍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有藥叉樂度本倫,我於彼前現藥叉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乾闥婆樂脫其倫,我於彼前現乾闥婆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阿修羅樂脫其倫,我於彼前現阿修羅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緊陀羅樂脫其倫,我於彼前現緊陀羅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摩呼羅伽樂脫其倫,我於彼前現摩呼羅伽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眾生樂人、修人,我現人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若諸非人,有形、無形,有想、無想,樂度其倫,我於彼前,皆現其身,而為說法,令其成就;是名妙淨三十二應入國土身。皆以三昧聞薰聞修,無作妙力自在成就。”所現一切身,都是借色法起用。眾生隻能一心對應一色身,前麵已經說過,有些眾生能有變化身,像《西遊記》說孫悟空有七十二變化身,身上每一根毫毛,吹口氣,都能變出一個孫悟空來,然而這些變化身終究有限得很,不像觀世音這樣的十地大菩薩能“化身千百億”。而且,觀世音菩薩的化身和孫悟空的變化身的本質差別在於,觀世音菩薩是應化身,是根據有求的眾生而化現的色身;而孫悟空的變化身,是有“我”身,是根據“我”的需要變化的色身,猶如人的化裝,萬變不離其宗。菩薩摩訶薩的化身則是普度眾生的需要,普度眾生的一種有效手段。觀世音菩薩是有求必應,所以化身無限,因為眾生的需求無限。
因此,“空中無色”,這個“無”可以理解為超越、揚棄。“空中無色”,就是空相超越了色法。“無受、想、行、識”,空相超越了受、想、行、識法。
《金剛經》中佛說:“如來常說,汝等比丘,知我說法,如筏喻者,法尚應舍,何況非法。”佛把法比喻為筏。筏是渡河用的,渡到彼岸,筏就沒用了,如果還把它背在身上走路,那就是愚蠢之舉了。某菩薩可能是主修某一法門,如觀世音菩薩由修耳根得圓通法門,但得圓通法門後,應知非修耳根一途方能得圓通法門,也不是不修耳根可得圓通法門。修什麼法與修到什麼境界沒有必然聯係。不是修什麼法可到什麼境界,到了此境界,再修什麼法,又可到什麼新境界。譬如入地菩薩,某一地菩薩主修什麼波羅蜜,到上一地再主修什麼波羅蜜,都隻是方便說法,其實是對某地(層次)菩薩行境界的描述。所以,修佛法與學校教育不同。學校教育,某年級學某些課,考核及格,予以通過。畢業文憑就標誌學生的知識水平,而掌握一定的知識,就意味著具有相應的能力,一般來說,一個大學畢業生,能力高於中學畢業生,是正常的,而中學畢業生的能力高於大學畢業生就反常了,就是特例。在這種話語係統裏,法執是普遍的,也是必然的、必須的,因為十年寒窗苦讀得來的知識,是文憑持有者的能力證明,是其安身立命之本。故而,他必須將學得的知識價值絕對化、神聖化,這是使“我”的能力堅固化、使“我”有價值的需要。法執歸根結底還是源於我執,但我執破了以後,卻不能自然而然就破了法執,因為還有“我”非實有而“法”實有的陳見在。修佛法與課堂教育學知識根本不同,但普通人開始總不免以學校學知識、拜師學技能的模式來理解修行佛法,所以佛說法,隨說隨掃,一再強調“無一法可說”,“無一法可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就是要聽法受眾明了法的局限性,明了法執對修行的障礙。
空中無色,還可以從修證角度來理解。《金剛經》中,佛反複問:“可以三十二相觀如來不?”告須菩提:“若以三十二相觀如來者,轉輪聖王則是如來。”因為轉輪聖王一樣有三十二相。又告須菩提:“若有人言,如來若來、若去,若坐、若臥,是人不解我所說義。何以故?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故名如來。”又說偈言:“若以色見我,以音聲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見如來。”這就是從修證角度說“空中無色”。把一些現象(色)的標記(如三十二相,來、去、坐、臥)理解為就是某種本質(如來)的反映,不見這些標記就不具這樣的本質,或一見這些標記就認定具有這樣的本質,都可能“認賊作父”、“走火入魔”。以這樣的思維方法去教人,就是“行邪道”了。
空中無色,也可以從是否“無色”,來看人是否真證得了空相。一個人用“書中自有黃金屋”、“書中自有千鍾粟”、“書中自有顏如玉”來說明自己喜歡讀書,即便他的言辭十分誠懇,也不是真喜歡讀書的人。不是說書中沒有“黃金屋”、“千鍾粟”、“顏如玉”,但真喜歡讀書的人,就不在乎這些,而在乎讀書中獲得的愉悅。“書中自有”雲雲,照佛教的說法,叫“欲鉤牽引”,用你的欲望作為鉤子,牽引你入門,是淺層次的方便說法。入門後如果還是隻惦記著“黃金屋”、“千鍾粟”、“顏如玉”等“書”外之物,說明你身在門內心在門外,終究還是在門外,不是一個讀書人。所以,不能用是否通過讀書獲得了“黃金屋”、“千鍾粟”、“顏如玉”等,來認定他是否讀書人;倒可以從他讀書是否在乎“黃金屋”、“千鍾粟”、“顏如玉”等,來看出其是否讀書人。
受、想、行、識,亦複如是,就不再贅言。
無眼、耳、鼻、舌、身、意,
眼、耳、鼻、舌、身、意,是謂六根。根,攀緣性,像植物的根一樣去抓住泥土,從中吸取營養,以比喻眼、耳、鼻、舌、身、意從外界獲取信息的能力。六根的定義,充分體現了生命哲學以功能態給概念下定義的特性。但如果不了解這一特性,把六根理解為六器,就會對佛教論述產生種種誤解。
根與器的區別,可以用這樣的例子來說明。一個人因眼球的疾病而瞎了,換一個眼球,可能複明,這就是眼器壞了而眼根沒壞。但有的人的瞎卻不是因為眼球的疾病,那麼,換眼球也無濟於事,這就是眼根壞了而眼器沒壞。
六根中的“意”根,就是初級的抽象思維能力。相對“意”根的“意”識,與我們今天的“意識”定義不同,是指對初級的抽象思維結果(如概念)的了別。
人是要靠眼、耳、鼻、舌、身、意六根來獲取外界信息,確定自己的位置與應對的,而空相,則無所謂內外,當然無所謂獲取外界信息的六根了。
無色、聲、香、味、觸、法;
色、聲、香、味、觸、法,現在講解《心經》者多稱之為“六塵”。這裏的“色”,指的是“色”塵,不是“色、受、想、行、識”中的“色”蘊。“塵”是“根”所對物,為根所緣。色塵與眼根相對,為眼根所緣;聲塵與耳根相對,為耳根所緣;香塵與鼻根相對,為鼻根所緣;味塵與舌根相對,為舌根所緣;觸塵與身根相對,為身根所緣;法塵與意根相對,為意根所緣。
“塵”,實際有兩個概念。《佛學大詞典》“塵”詞條釋文:
一,梵語rajas,巴利語raja。為顯色之一。即青、黃、赤、白、雲、煙、塵、霧等十二種顯色,與方、圓、長、短等八種形色,合為二十種色法,共為眼根之對象。據俱舍論卷十二載,塵又有微塵、金塵、水塵、兔毛塵、羊毛塵、牛毛塵、隙遊塵等分別,七個極微,合為一微塵;七個微塵,合為一金塵;七金塵合為一水塵;順次類推。此處,塵意指微細之物質。塵常浮動,且附著於他物而染汙之,故喻稱煩惱為塵垢、塵勞、客塵,或俗塵。[長阿含卷一大本經,佛本行集經卷三十四轉法輪品]
二,梵語artha, viaya。真諦等舊譯家將之譯作塵,新譯作境或境界。為引起眼、耳、鼻、舌、身、意六根的感覺思惟作用之對象、對境。計有六種,即色、聲、香、味、觸、法,稱之六境、六塵。譯作塵,蓋取色等六境具有染汙情識之義。[大毗婆沙論卷一三二、卷一三六,俱舍論卷一、卷二,成實論卷四根塵合離品]
但譯作“塵”,除了取“塵”的“染汙情識之義”外,還有從顯色之一的“塵”與眼根的關係引申出來的一種觀念,即“根”不僅有攀緣性,還有和合性。按照印度傳統文化對世界構成的認識觀念,物體是有無數的“塵”組成的。為什麼我們看到的是物體而不是之間其實有巨大空隙的無數塵呢?這就因為眼根在攀緣的同時又有和合性,把無數塵和合成一個整體。同理,耳根把聲塵組合成聲音,鼻根把香塵和合成香氣,舌根把味塵和合成滋味,身根把觸塵和合成觸覺,意根把法塵和合成法相。這裏,除了意根與法塵外,其餘都可援引經驗事實支持,易為受眾接受。但正因為與經驗事實關係較密切,容易將“根”法與“塵”法執為實有。所以,新譯將artha, viaya譯作“境”,就是為了表示與這種觀念的區別,以下我稱“色、聲、香、味、觸、法”為“境”。至於“境界”,一是容易與後麵說到的“界”的概念混淆,二是容易與我們通常以“境界”指修行達到的相當層次的意義混淆,故一般解經者不取此譯。
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
《佛學大詞典》“界”詞條釋文:
梵語dhtu 之意譯。音譯為馱都,含有層、根基、要素、基礎、種族諸義。(一)界為各種分類範疇之稱呼,如:眼、耳、鼻、舌、身、意等六根,對色、聲、香、味、觸、法等六境,而產生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合稱為十八界。又如地、水、火、風、空、識稱為六界。此外,欲界、色界、無色界稱為三界;此“界”有接近於“境界”之意。唯識宗即將一切法之種子稱為“界”,有要素、因之意。[雜阿含經卷十二,相應部因緣篇第一、六十,華嚴經卷五十八,法苑義林章卷五本](二)梵語動詞之語根,稱為字界。
從此釋文可以看出,眼界乃至意識界的“界”,指的是類別。前麵講了六根、六境,合稱“十二處”,再加上眼識、耳識、鼻識、舌識、身識、意識等六識,合稱“十八界”。具體的某界(如眼界),就由根(眼根)、境(色境)、識(眼識)三者組成。(按照“十八界”的稱謂,“眼界”應該是“眼三界”的簡稱,由眼根界、色境界、眼識界組成。)六“識”以了別為性,六根緣六境,卻不能分別所緣之境,一定要“識”的加入,才能對所緣之境定性、定位,才有意義。佛教通過這樣的邏輯方式,把生命體的存在形式解析為蘊、處、界的存在。在色、聲、香、味、觸、法六境中,色、聲、香、味、觸屬色蘊,法境屬心法中的識蘊。而六根、六識都屬心法。這樣的解析,就把物理現象(色法)歸結為心理現象(心法),目的是為了便於證明存在的虛幻性質。但因為言說的周全性、邏輯的嚴密性,卻使受眾在接受這種雄辯的方便說法的同時,產生了蘊、處、界諸法實有的深刻印象。故此,破法執先從蘊、處、界法破起。蘊、處、界諸法是世間法,又稱有為法,是佛教破我執時對眾生世界的解釋,非了義的方便說法。從本質上說,凡說法,文字般若,都是方便說法。但方便說法,相對不同根性、不同覺悟程度的受眾,還是有層次不同,分了義與非了義、勝義諦與世俗諦。“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從說法角度說,就是勝義諦對世俗諦的否定。
無無明,亦無無明盡,乃至無老死,亦無老死盡;
本句破十二因緣法。以上蘊、處、界法是世間法、有為法,十二因緣法是出世間法、無為法,從本句開始破無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