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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闡明其沒有革命之理。不過若就革命是“以一新構造代舊構造,以一新秩序代舊秩序”來說,辛亥一役應承認其為革命。它並且是中國封建解體後唯一之革命。自它以前社會構造未曾變過,自它以後,社會構造乃非變不可。克魯泡特金在其名著《法國大革命史》上說:“一個革命的意義,是在幾年之內迅速地掃蕩那些已經在地上生了根幾千百年的製度,使它傾覆和崩潰。”我們自辛亥以來,確是這樣,今天我們尚在此一變革中,而正期待一新構造新秩序之出現。

於此又可指出二千年來所以不見有革命者,實為社會秩序社會構造寄於道德禮俗而非寄於法律製度之故。孟德斯鳩《法意》上說:蓋法律者,有其立之,而民守之者也;禮俗者,無其立之,而民成之者也。禮俗起於同風,法律本於定製。更定製易,變同風難。變其風者,其事危於更其製也。(見原書第十九卷十二章)

法律製度是國家的(或教會的,如中古教會所有者),而道德禮俗則屬個人及社會的。法律製度恒有強製性,而道德禮俗則以人之自喻共喻自信共信者為基礎。前者好像是外加的,而後者卻由社會自身不知不覺演成。外加的,容易推翻它,自身演成,怎麼推翻?凡推翻皆非無端而至,革命必由於矛盾發展。而這裏卻缺乏了內在矛盾。

何處社會無禮俗?但不像中國徑為其社會構造社會秩序之所依托,而法律製度乃僅為其從屬。禮俗從屬於法製者,矛盾得禮俗之扶持,反之,如中國者,矛盾恰因禮俗而不立。何以言之?它既由階級分解而使矛盾化整為零,由強變弱,更由倫理互以對方為重之義,而使彼此對立不起來。矛盾即因禮俗之不予承認而不立。由此易得調和妥協,就不致爆發為革命,這固然了。更要緊的,乃在矛盾雖不能就此解消,卻使人常常抱著希望,致力於其解消(士人以倫理責勉君民雙方,眾人以倫理互勉及自勉)。解消得幾分,固於禮俗益加肯定,即解消不了,亦歸咎在人,誰能因此否定禮俗?這樣,就使此共喻共信者數千年曆久如一,從無翻案文章。社會構造不變,當然就無革命。法製雖間有變更,在此無關宏旨。蓋從不越出傳統禮俗範圍,變於何有?曆史上每次變法改製,皆發之自上,此即證明其變動所係不大。而每次大變亂之發生,亦從不聞其代表一種反對製度的大運動。此又證明其已是變無可變了。

即如辛亥革命,自一方麵說,固不同於過去之變化改製而止,但至多亦隻算得中國禮俗丕變之開端。必待“五四”新文化運動,直向舊禮教進攻,而後探及根本,中國乃真革命了。於此,孟德斯鳩有一句話正好適用:禮俗者何?所習慣而公認為不可叛者也。苟一旦以為可叛,則其國乃無一存。(《法意》第十九卷十二章)

真的!中國至此,還存得有什麼呢?不像這樣,就不算變。然而這樣的變,又豈是中國社會自己所能發生的?——不是世界大交通,從外麵引發他變,一而再,再而三,不會有此。一麵不這樣不算變,一麵這樣的變,自己又不會有,此即上文所雲變無可變了。(1)(中國之沒有革命(社會曆久不變),實由於其攝法製於禮俗之故。這在四十年前,夏曾佑先生已見到一些。夏為嚴譯《社會通詮》作序,首先歎息自甲午以來,言變法者其所誌在救危亡,而沮變法者其所責在無君父。夫救危亡與無君父不同物也,而言者輒混。仿佛不可解。繼提出一公例:“宗教與政治附麗疏者,其蛻變易;宗教與政治附麗密者,其蛻變難。”而說中國自秦以來,政治與宗教即不可分,於是言改政者自不能不波及於改教。而救危亡與無君父二說乃不謀而相應,始膠固繚繞而不可理矣。未有舊教不裂而新政可由中而蛻者。中國之曆數千年不出宗法社會,蓋以教之故。——夏所雲宗教,即我所說禮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