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段(2 / 3)

舊日之鄉村社會生活,最為今日所當研究。顧前人則以習見而鮮加記載。或散碎不得肯要。此文於其組織製度、機構運用、辦理事項、社會製裁、爭訟公斷、征工服役、地方保衛、公共娛樂、經濟合作、子弟教育等,均扼要敘出,實為極寶貴之材料,故全錄於此。)正是其一代表例。看那種規模條理,看那種業務經營,豈不很好很好?但它一則不能移植於都市,二則它若擴大到一千五百戶以上,或一萬人口以上,便難保其良好秩序。都市是五方雜處,依地不依人,像那種依於家族倫理關係以為組織運用者,便用不上。而單位大了,人數多了,必須用法,用禮便嫌不足,但它原是用禮的。此即見其本質上有異乎集團,而其所可能有之團體生活不越乎是。像三國之田疇,明末之花縣(見第十章),皆因特殊機會,偶一表見,要它維持長久,或擴大範圍,都不可能的。老實說,這些社會生活並不缺乏民主——其內部秩序不恃武力而恃理性,即其誠證。而因其不能成為強大集團,卻實缺乏政治——政治和法律全是強大集團所有事。要它擴大或持久,就必須增加武力成分,那亦即是曆代建立王朝之路。然而就令如彼,其政治不依然是落歸消極無為嗎?根本上中國是無數家族藉倫理聯鎖以成之社會,縱然增加武力成分,亦還變不成階級統治之地緣國家。它藉禮教維係一消極相安之局,就在這一瞬間,一麵有幾分民主,一麵卻繼送了政治。任公先生說:“西洋人之市自治為其政治能力之濫觴,而中國人之鄉自治為其政治能力之煬灶”,其論精湛無比(1)(由於中西曆史事實所在,卒使任公先生覺察“中國有族民而無市民”,“有鄉自治而無市自治”,並指出西人之市自治養成其政治能力,中國人之鄉自治卻斷送其政治能力。但於家族生活偏勝與集團生活偏勝之兩條脈路,先生猶辨之未明,雖為此言,不能深識其義。)。歸結來說:中國不是缺乏民主,乃是缺乏集團生活,缺乏政治和法律。或者說:中國非因缺乏民主而缺乏其第四第五兩點,其缺乏於此,實以缺乏集團生活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