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段(2 / 2)

例,且嚴列傳通裁,豈可更待後之人乎?夫斷代之史,上者如班、陳之專門名家,

次者如晉唐之集眾所長,下者如宋元之強分抑配。專門名家之史,非人表不足以

明其獨斷別裁;集眾所長之史,非人表不足以杜其參差同異;強分抑配之史,非

人表不足以製其蕪濫猥棼。故曰,斷代之史,約計三門,皆不可無人表也。

○亳州誌人物表例議下

方誌之表人物,何所仿乎?曰:將以救方誌之弊也,非謂必欲仿乎史也,而

史裁亦於是具焉而已。今之修方誌者,其誌人物,使人無可表也。且其所誌人物,

反類人物表焉,而更無所謂人物誌焉,而表又非其表也。蓋方誌之弊也久矣!史

自司馬以來,列傳之體,未有易焉者也。方誌為國史所取裁,則列人物而為傳,

宜較國史加詳。而今之誌人物者,刪略事實,總擷大意,約略方幅,區分門類。

其文非敘非論,似散似駢;尺牘寒溫之辭,簿書結勘之語,濫收猥入,無複翦裁。

至於品皆曾、史,治盡報、黃,學必漢儒,貞皆薑女,麵目如一,情性難求;斯

固等於自鄶無譏,存而不論可矣。即有一二矯矯,雅尚別裁,則又簡略其辭,謬

高古;或仿竹書記注,或摩石刻題名,雖無庸惡膚言,實味通裁達識;所謂似

表非表,似注非注,其為痼弊久矣。是以國史寧取家乘,不收方誌,凡以此也。

夫誌也,誌也。人物列傳,必取別識心裁,法《春秋》之謹嚴,含詩人之比

興。離合取舍,將以成其家言;雖曰一方之誌,亦國史之具體而微矣。今為人物 ◇◇

列表,其善蓋有三焉。前代帝王後紀,今存故裏,誌家收於人物,於義未安;削

而不載,又似闕典。是以方誌遇此,聚訟紛然,而私智穿鑿之流,往往節錄本紀,

巧更名目,輾轉位置,終無確當。今於傳刪人物,而於表列帝王,則去取皆宜,

永為成法。其善一也。史傳人物本詳,誌家反節其略,此本類書摘比,實非史氏

通裁。然既舉事文,歸於其義,則簡冊具有名姓,亦必不能一概而收,如類纂也。

茲於古人見史策者,傳例苟無可登,列名人物之表,庶幾密而不猥,疏而不漏。

其善二也。史家事跡,目詳於耳,寬今嚴古,勢有使然。至於鄉黨自好,家庭小

善,義行但存標題,節操止開年例;史法不收,誌家宜具。傳無可著之實,則文

不繁猥;表有特著之名,則義無屈抑,其善三也。凡此三者,皆近誌之通病,而

作家之所難言。故曰:方誌之表人物,將以救方誌之弊也。

○亳州誌掌故例議上

先王製作,存乎六藝,明其條貫,天下示諸掌乎?夫《書》道政事,典、謨、

貢、範,可以為經要矣。而《周官》器數,不入四代之書。夏禮、殷禮,夫子能

言,而今已不存其籍。蓋政教典訓之大,自為專書;而人官物曲之細,別存其籍,

其義各有攸當。故以周孔經綸,不能合為一也。司馬遷氏紹法《春秋》,著為十

二本紀,其年表列傳,次第為篇,足以備其事之本末;而於典章製度,所以經緯

人倫,綱維世宙之具,別為八書,以討論之。班氏廣為十誌,後史因之,互有損

益,遂為史家一定法矣。昔韓宣子見《易象》、《春秋》,以謂周《禮》在魯。

左氏綜紀《春秋》,多稱禮經。書誌之原,蓋出官《禮》。《天官》未改天文,

《平準》未改食貨,猶存《漢書》一二名義,可想見也。鄭樵乃雲:“誌之大原,

出於《爾雅》”,非其質矣。然遷、固書誌,采其綱領,討論大凡,使誦習者可

以推驗一朝梗概,得與紀傳互相發明,足矣。至於名物器數,以謂別有專書,不

求全備,猶左氏之數典徵文,不必具《周官》之纖悉也。司馬《禮書》末雲:

“俎豆之事,則有司存。”其他抑可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