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專標色目,若忠臣、孝子、名賢、文苑之類,挨次排纂,每人多不過八九行,
少或一二三行,名曰傳略。夫誌曰軒實錄,宜詳於史,而乃以略體行之,此何
說也?至於標目所不能該,義類兼有所附,非以董宣入《酷吏》,則於《周臣》
闕韓通耳。按《史記》列傳七十,惟《循吏》、《儒林》而下九篇,標出總目。
《漢書》自《外戚》、《佞幸》而上七篇,標出總目。江都傳列三策,不必列以
《儒林》;東方特好詼諧,不必列入《滑稽》。傳例既寬,便可載瑰特之行於法
律之外;行相似者,比而附之;文章多者,錄而入之。但以庸濫徇情為戒,不以
篇幅廣狹為拘,乃屬善之善耳。
一、論斷宜守謹嚴也。史遷序引斷語,俱稱太史公曰雲雲,所以別於敘事之
文,並非專標色目。自班固作讚,範史撰論,亦已少靡。南朝諸史,則於傳誌之
末,散文作論,又用韻語,仿孟堅自敘體作讚,以綴論文之後,屋下架屋,斯為
多文。自後相沿,製體不一。至明祖纂修《元史》,諭宋濂等據事直書,勿加論
讚。雖寓謹嚴之意,亦非公是之道。仆則以為是非褒貶,第欲其平,論讚不妨附
入;但不可作意軒輊,亦不得故恣吊詭。其有是非顯然,不待推論,及傳文已極
抑揚,更無不盡之情者,不必勉強結撰,充備其數。
一、典章宜歸詳悉也。仆言典章自上而下,可較人物為略,然是極言傳之宜
更詳耳。學校祭祀,一切開載會典者,苟州縣所常舉行,豈可因而不載?會典簡
帙浩繁,購閱非易。使散在州縣各誌,則人人可觀,豈非盛事?況州縣舉行之典,
不過多費梨棗十餘枚耳。今誌多刪不載,未知所謂。
一、自注宜加酌量也。班史自注於十誌尤多。以後史家文字,每用自注。宋
人刻偽《蘇注杜詩》,其不可強通者,則又妄加“公自注”三字。後人覺其偽者,
轉矯之曰:古人文字,從無自注。然則如司馬《潛虛》,自加象傳,又何如耶?
誌體既取詳贍,行文又貴簡潔,以類纂之意,而行紀傳之文,非加自注,何以明
暢?但行文所載之事實,有須詳考顛末,則可自注。如《潛虛》之自解文義,則
非誌體所宜爾。
一、文選宜相輔佐也。詩文雜體入藝文誌,固非體裁,是以前書欲取各體歸
於傳考。然西京文字甚富,而班史所收之外,寥寥無覯者,以學士著撰,必合史
例方收,而一切詩文賦頌,無昭明、李其人,先出而采輯之也。史體縱看,誌
體橫看,其為綜核一也。然綜核者事詳,而因以及文。文有關於土風人事者,其
類頗夥,史固不得而盡收之。以故昭明以來,括代為選,唐有《文苑》,宋有
《文鑒》,元有《文類》,明有《文選》,廣為銓次,钜細畢收,其可證史事之
不逮者,不一而足。故左氏論次《國語》,未嚐不引諺證謠;而十五《國風》,
亦未嚐不別為一編,均隸太史。此文選誌乘,交相裨益之明驗也。近楚撫於《湖
廣通誌》之外,又選《三楚文獻錄》。江蘇宋撫軍聘邵毗陵修《明文錄》外,更
撰《三吳文獻錄》等集,亦佐《江南通誌》之不及。仆淺陋寡聞,未知他省皆如
是否?然即此一端,亦可類及。何如略仿《國風》遺意,取其有關民風流俗,參
伍質證,可資考校,分列詩文記序諸體,勒為一邑之書,與誌相輔,當亦不為無
補。但此非足下之力所克為者,盍乘間為當事告焉?
一、列女宜分傳例也。列女名傳,創於劉向,分彙七篇,義近乎子;綴《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