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段(2 / 2)

述《雅》,學通乎《詩》,而比事屬辭,實為史家之籍。班、馬二史,均闕此傳。

自範蔚宗東漢書中,始載《列女》,後史因之,遂為定則。然後世史家所謂列女,

則節烈之謂,而劉向所敘,乃羅列之謂也。節烈之烈為列女傳,則貞節之與殉烈,

已自有殊;若孝女義婦,更不相入,而閨秀才婦,道姑仙女,永無入傳之例矣。

夫婦道無成,節烈孝義之外,原可稍略;然班姬之盛德,曹昭之史才,蔡琰之文

學,豈轉不及方技伶官之倫,更無可傳之道哉?劉向傳中,節烈孝義之外,才如

妾婧,奇如魯女,無所不載;即下至施、旦,亦胥附焉。列之為義,可為廣矣。

自東漢以後,諸史誤以羅列之列,為殉烈之烈,於是法律之外,可載者少,而蔡

文姬之入史,人亦議之。今當另立貞節之傳,以載旌獎之名;其正載之外,苟有

才情卓越,操守不同,或有文采可觀,一長擅絕者,不妨入於列女,以附方技、

文苑、獨行諸傳之例;庶婦德之不盡出於節烈,而苟有一長足錄者,亦不致有湮

沒之歎雲。狂瞽之言,幸惟擇之!醉中草草,勿罪。

○與甄秀才論文選義例書(二)

辱示《文選》義例,大有意の

明之未登。亦猶班固《地誌》之兼采《職方》、《禹貢》,《隋書》諸誌之補述

梁、陳、周、齊,例以義起,斟酌損益,固無不可耳。夫一代文獻,史不盡詳,

全恃大部總選,得載諸部文字於律令之外,參互考校,可補二十一史之不逮。其

事綦重,原與揣摩家評選文字不同,工拙繁簡,不可屑屑校重。讀書者但當采掇

大意,以為博古之功,斯有益耳。

△駁文選義例書再答

來書雲:“得兄所論《文選》義例,甚以為不然。文章一道,所該甚廣,史

特其中一類耳。選家之例,繁博不倫,四部九流,何所不有?而兄概欲以史擬之。

若馬若班,若表若誌,斤斤焉以蕭唐諸選,削趾適履,求其一得符合。將毋陳大

士初學時文,而家書悉裁為八股式否?東西兩京文字,入選寥寥,而班、範兩史

排纂,遂為定本。惟李陵塞外一書,班史不載,便近齊梁小兒,果選裨史之不逮

乎?抑史裨選之不逮乎?編年有《綱目》,紀傳有廿一史,曆朝事已昭如日星。

而兄複思配以文選,連床架屋,豈為風月露之辭,可以補柱下之藏耶?選事仿

於六朝,而史體亦壞於是,選之無裨於史明矣。考鏡古今,論列得失,在乎卓犖

之士,不循循株守章句;孺歌婦歎,均可觀采,豈皆與史等哉?昔人稱杜甫詩史,

而楊萬裏駁之,以為《詩經》果可兼《尚書》否?兄觀書素卓犖,而今言猶似牽

於訓詁然者,仆竊不喜。或有不然,速賜裁示!”

惠書甚華而能辨,所賜於仆,豈淺鮮哉?然意旨似猶不甚相悉,而盛意不可

虛,故敢以書報。文章一道,體製初不相沿,而原本各有所自。古人文字,其初

繁然雜出,惟用所適,豈斤斤焉立一色目,而規規以求其一似哉?若雲文事本博,

而史特於中占其一類,則類將不勝其繁。《伯夷》、《屈原》諸傳,夾敘夾議;

而《莊周》、《列子》之書,又多假敘事以行文。兄以選例不可一概,則此等文

字,將何以畫分乎?經史子集,久列四庫,其原始亦非遠。試論六藝之初,則經

目本無有也。大《易》非以聖人之書而尊之,一子書耳。《書》與《春秋》,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