詠,廣登尺幅者也。凡本朝前代學士文人,果有卓然成家,可垂不朽之業,無論
經史子集,方技雜流,釋門道藏,圖畫譜牒,帖括訓詁,均得淨錄副本,投櫃
送館,以憑核纂。然所送之書,須屬共見共聞;即未刻行,亦必論完成集者,方
準收錄。倘係抄撮稿本,畸零篇頁,及從無序跋論定之書,概不入編,庶乎循名
責實之意。惟舊誌原有目錄,而藏書至今散逸者,仍準入誌,而於目錄之下,注
一“亡”字以別之。
五,議傳例。史傳之作,例取蓋棺論定,不為生人立傳。曆考兩漢以下,如
《非有先生》、《李赤》諸傳,皆以傳為遊戲。《圬者》、《橐駝》之作,則借
傳為議論。至《何蕃》、《方山》等傳,則又作貽贈序文之用。沿至宋人,遂多
為生人作傳,其實非史法也。邑誌列傳,全用史例,凡現存之人,例不入傳。惟
婦人守節,已邀旌典;或雖未旌獎,而年例已符,操守粹白者,統得破格錄入。
蓋婦人從一而終,既無他誌,其一生責任已畢,可無更俟沒身。而此等單寒之家,
不必盡如文苑卓行之出入縉紳;或在窮鄉僻壤,子孫困於無力,以及偶格成例;
今日不予表章,恐後此修誌,不免遺漏,故搜求至汲汲也。至去任之官,苟一時
政績卓然可傳,輿論交推,更無擬議者,雖未經沒身論定,於法亦得立傳。蓋誌
為此縣而作,為宰有功此縣,則甘棠可留;雖或緣故被劾,及鄉論未詳,安得沒
其現施事跡?且其人已去,即無諛頌之嫌,而隔越方州,亦無遙訪其人存否之例。 ◢本◢作◢品◢由◢思◢兔◢在◢線◢閱◢讀◢網◢友◢整◢理◢上◢傳◢
惟其人現居本縣,或現升本省上官及有統轄者,仍不立傳;所以遠迎合之嫌,杜
是非之議耳。其例得立傳人物,投遞行狀,務取生平大節合史例者,詳慎開載;
纖瑣,凡屬浮文,俱宜刊去。其有事涉怪誕,義非懲創;或神鬼,或稱奇
夢者,雖有所憑,亦不收錄,庶免鳧履羊鳴之誚。
六,議書法。典故作考,人物作傳,二體去取,均須斷製盡善,有體有要,
乃屬不刊之書,可為後人取法。如考體但重政教典禮,民風土俗,而浮誇形勝,
附會景物者,在所當略。其有古跡勝概,確乎可憑,名人題詠,卓然可紀者,亦
從小書分注之例,酌量附入正考之下;所以正史體,別於稗乘耳。蓋誌體譬之
治室,廳堂甲第,謂之府宅可也。若依岩之構,跨水之亭,謂之別業可,謂之正
寢則不可。玉{鹿主}絲絛,謂之仙服可,謂之紳笏則不可。此乃郡縣誌乘,與臥
遊清福諸編之分別也。列傳亦以名宦鄉賢,忠孝節義,儒林卓行為重。文苑方技
有長可見者,次之。如職官而無可紀之跡,科目而無可著之業,於法均不得立傳。
蓋誌屬信史,非如憲綱冊籍,一以爵秩衣冠為序者也。其不應立傳者,官師另立
曆任年譜,邑紳另有科甲年譜,年經月緯之下,但注姓名,不得更有浮辭填入。
即其中有應立傳者,亦不必更於譜內,注明有傳字樣,以昭畫一。若如近日通行
之例,則紀官師者,既有職官誌,以載受事年月,又有名宦誌,以載曆任政績;
而於他事有見於生祠碑頌、政績序記者,又收入藝文誌。記邑紳者,既有科目誌,
又有人物誌,亦分及第年分與一生行業為兩誌;而其行業有見於誌銘傳誄者,則
又收入藝文誌。一人之事,疊見三四門類,於是或於此處注傳見某卷,於彼處注
詳見某誌,字樣紛錯,事實倒亂,體裁煩碎,莫此為甚。今日修誌,尤當首為
定,一破俗例者也。
七,議援引。史誌引用成文,期明事實,非尚文辭。苟於事實有關,即胥吏
文移,亦所采錄,況上此者乎?苟於事實無關,雖班揚述作,亦所不取,況下此
者乎?但舊誌藝文所錄文辭,今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