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段(1 / 2)

若州之誌,實非此府若州也而可乎?”餘曰:“所謂沿革誤,而通部之書皆誤者,

亦止能誤入載籍可稽之古事爾。古事誤入,亦可憑古書而正之,事與沿革等耳。

至若三數百年之內,遺文逸獻之散見旁出,與夫口耳流傳,未能必後人之不湮沒

者。以及興舉利弊,切於一方之實用者,則皆實可稽,斷無誤於沿革之失考,

而不切合於此府若州者也。”

馮君曰:“方誌統合古今,乃為完書,豈僅為三數百年以內設邪?”餘曰:

“史部之書,詳近略遠,諸家類然,不獨在方誌也。《太史公書》詳於漢製,其

述虞、夏、商、周,顯與六藝背者,亦頗有之。然六藝具在,人可憑而正史遷之

失,則遷書雖誤,猶無傷也。秦楚之際,下逮天漢,百餘年間,人將一惟遷書是

憑;遷於此而不詳,後世何由考其事邪?且今之修方誌者,必欲統合今古,蓋為

前人之修是誌,率多猥陋,無所取裁,不得已而發凡起例,如創造爾。如前誌無

憾,則但當續其所有,前誌有闕,但當補其所無。夫方誌之修,遠者不過百年,

近者不過三數十年。今遠期於三數百年,以其事雖遞修,而義同創造,特寬為之

計爾。若果前誌可取,正不必盡方誌而皆計及於三數百年也。夫修誌者,非示觀

美,將求其實用也。時殊勢異,舊誌不能兼該,是以遠或百年,近或三數十年,

須更修也。若雲但考沿革,而他非所重,則沿革明顯,毋庸考訂之,州縣可無庸

修誌矣。”馮君恍悟曰:“然。”

戴拂衣徑去。明日示餘《汾州府誌》曰:“餘於沿革之外,非無別裁卓見者

也。舊誌人物門類,乃首名僧,餘欲刪之,而所載實事,卓卓如彼,又不可去。

然僧豈可以為人?他誌編次人物之中,無識甚矣。餘思名僧必居古寺,古寺當歸

古跡,故取名僧事實,歸之古跡,庸史不解此創例也。”餘曰:“古跡非誌所重,

當附見於輿地之圖,不當自為專門,古跡而立專門,乃統誌類纂名目,陋儒襲之,

入於方誌,非通裁也。如雲僧不可以為人,則彼血肉之軀,非木非石,畢竟是何

物邪?筆削之例至嚴,極於《春秋》。其所誅貶,極於亂臣賊子。亦止正其名而

誅貶之,不聞不以為人,而書法異於圓首方足之倫也。且人物仿史例也,史於奸

臣叛賊,猶與忠良並列於傳,不聞不以為人,而附於地理誌也。削僧事而不載,

不過俚儒之見耳。以古跡為名僧之留轍,而不以人物為名,則《會稽誌》禹穴,

而人物無禹;《偃師誌》湯墓,而人物無湯;《曲阜誌》孔林,而人物無孔子,

彼名僧者,何幸而得與禹、湯、孔子同其尊歟?無其識而強作解事,固不如庸俗

之猶免於怪妄也。”

○報廣濟黃大尹論修誌書

承示誌稿,體裁簡貴,法律森嚴,而殷殷辱賜下詢,惟恐有辜盛意,則僅就

鄙衷所見,約舉一二,以備采菲,然亦未必是也。蓋方誌之弊久矣,流俗猥濫之

書,固可不論;而雅意拂拭,取足成家,則往往有之。大抵有文人之書,學人之

書,辭人之書,說家之書,史家之書;惟史家為得其正宗。而史家又有著作之史,

與纂輯之史,途徑不一。著作之史,宋人以還,絕不多見。而纂輯之史,則以博

雅為事,以一字必有按據為歸,錯綜排比,整煉而有剪裁,斯為美也。

今來稿大抵仿朱氏《舊聞》,所謂纂輯之善者也;而用之似不能畫一其體。

前周書昌與李南澗合修《曆城縣誌》,無一字不著來曆。其古書舊誌有明文者,

固注原書名目,即新收之事,無書可注,如取於案牘,則注某房案卷字樣;如取

投送傳狀,則注家傳呈狀字樣;其有得於口述者,則注某人口述字樣;此明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