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無自己一語之徵,乃真仿《舊聞》而畫一矣。誌中或注新增二字,或不加注,
似非義例。
又世紀遺漏過多,於本地沿革之見於史誌者,尚未采備,其餘亦似少頭緒;
此門似尚未可用。至城市中之學校,錄及樂章及先賢先儒配位,此乃率土所同,
頒於令典,本不須載;今載之,又不注出於《會典》,而注出於舊誌,亦似失其
本原。又詩文入誌,本宜斟酌,鄙意故欲別為文徵。今仿《舊聞》之例,載於本
門之下,則亦宜畫一其例。按《舊聞》無論詩文,概為低格分載。今但於山川門
中,全篇錄詩,而諸門有應入傳誌記敘之文,多刪節而不列正文,恐簡要雖得,
而未能包舉也。
又表之為體,縱橫經緯,所以爽豁眉目,省約篇章,義至善也。今職官選舉,
仍散著如花名簿,名雖為表,而實非表。戶籍之表善矣,然注圖甲姓氏可也;今
有注人名者,不知所指何人,似宜核。
藝文之例,經史子集,無不當收。其著書之人,不盡出於文苑。今裁文苑之
傳而入藝文,謂仿《書錄解題》。其實劉向《七略別錄》,未嚐不表其人,略同
傳體。然班氏撰入《漢·藝文誌》,則各自為傳,而於《藝文》目下,但注有傳
二字,乃為得體。今又不免反客而為主矣。
以上諸條,極知瞽蒙之見,無當采擇。且不自揣,而為出位之謀,是以瑣屑 ◢本◢作◢品◢由◢思◢兔◢在◢線◢閱◢讀◢網◢友◢整◢理◢上◢傳◢
不敢瀆陳;然既承詢及,不敢不舉其大略也。
○覆崔荊州書
前月過從,正在公事旁午之際,荷蒙賜贐贈舟,深切不安。措大眼孔,不達
官場緩急情事,屢書冒瀆,抱慚無地!冬寒,敬想尊候近佳。所付誌稿,解纜匆
忙,未及開視,曾拜書,俟旋省申覆;舟中無事,亦粗一過目,則歎執事明鑒,
非他人可及。前在省相見,送誌稿時,執事留日無多,即雲:“誌頗精當;內有
訛錯,亦易改正。”數語即為定評。
今諸縉紳,磨勘月餘,簽摘如麻,甚至屢加詆詰嘲笑,全失雅道,乃使鄙人
抱慚無地!然究竟推敲,不過職官、科目二表,人名有顛倒錯落;文徵碑記一卷,
時代不按先後,誠然牾。然校書如仇,議禮成訟,辦書之有簽商往複,亦事理
之常。否則古人不必立校讎之學;今人修書,亦不必列校訂參閱之銜名矣。況職
官、科目二表,實有辦理錯誤之處;亦有開送冊籍,本不完全之處。文徵則因先
已成卷,後有續收,以致時代有差。雖曰舛誤,亦不盡無因也。而諸紳指摘之外,
嚴加詆訶,如塾師之於孺子,官長之於胥吏,則亦過矣。況文理果係明通,指摘
果無差失,鄙人何難以嚴師奉之。今開卷第一條,則凡例原文雲“方誌為國史要
刪”,語本明白。要刪,猶雲刪要以備用爾。語出《史記》,初非深僻。而簽改
為要典,則是國史反藉方誌為重,事理失實,而語亦費解矣。文徵《二聖祠記》,
上雲“立化像前”,下雲“食頃複活”。化即死也,故字書死字從化字之半。其
文亦自明白。今簽立化句雲“有誤,否則下文複活無根。”由此觀之,其人文理
本未明通,宜其任意訶叱,不知斯文有麵目也。至職官、科目之表,舛誤自應改
正。然職官有文武正佐,科目亦有文武甲乙,既以所屬七縣畫分七格,再取每屬
之職官科目,逐一分格,則尺幅所不能容;是以止分七格,而以各款名目,注於
人名之下。此法本於《漢書·百官表》,以三十四官,並列一十四格,而仍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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