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崇禎年號。藉曰臣子之義,內本朝而外前明,則既書天命年號於上,事之在
前明者,必當加明字以別之;庶使閱者知所主客,是亦一定理也。今馮運泰乃明
之進士,林應聚乃明之知州,隸於本朝年號之下,又無明字以為之區別,是直以
明之進士知州,為本朝之科第職官,不亦誣乎!至《灤誌》標題,亦甚庸妄。灤
乃水名,州亦以水得名耳。今去州字,而稱《灤誌》,則閱題簽者,疑為灤水誌
矣。然《明·藝文誌》以陳士元撰為《灤州誌》,則題刪州字,或侯紹岐之所為。
要以全書觀之,此等尚屬細事,不足責也。
○書靈壽縣誌後
書有以人重者,重其人而略其書可也;文有意善而辭不逮者,重其意而略其
辭可也。平湖陸氏隴其,理學名儒,何可輕議?然不甚深於史學。所撰《靈壽縣
誌》,立意甚善,然不甚解於文理。則重陸之為人,而取作誌之本意可也。重其
人,因重其書,以謂誌家之所矜式,則耳食矣。餘按陸氏《靈壽縣誌》十卷:一
曰地理,紀事方音附焉,二曰建置,三曰祀典,四曰災祥,五曰物產,六曰田賦,
七曰官師,八曰人物,人物之中,又分後妃、名臣、仕績、孝義、隱逸、列女,
九選舉,十藝文。而田賦、藝文分上下卷,祀典、災祥、物產均合於一,則所分
卷數,亦無義例者也。其書大率簡略,而田賦獨詳,可謂知所重矣。《敘例》皆
雲:“土瘠民貧,居官者不可紛更聚斂,土著者不可侈靡爭競。”尤為仁人愷悌 ∴本∴作∴品∴由∴思∴兔∴網∴提∴供∴線∴上∴閱∴讀∴
之言。全書大率以是為作書之旨,其用心真不愧於古循良吏矣。
篇末以己所陳請於上,有所興廢於其縣者,及與縣人傅維往複論修誌凡例
終編。其興廢條議,固切實有用;其論修誌例,則迂錯而無當矣。餘懼世人徇名
而忘其實也,不得不辨析於後。如篇首地理,附以方音可也,附以紀事謬矣。紀
事,乃前代大事關靈壽者,編年而書,是於一縣之中,如史之有本紀者也。紀事
可附地理,則《舜典》可附於《禹貢》,而曆史本紀可入地理誌矣。書事貴於簡
而有法;似此依附,簡則簡矣,豈可以為法乎?建置之篇,刪去坊表,而雲所重
在人,不在於坊,其說則迂誕也。人莫重於孔子,人之無藉書誌以詳,亦莫如孔
子,以為所重有在,而誌削其文,則闕裏之誌,可焚毀矣。坊表之所重在人,猶
學校之所重在道也,官署之所重在政也,城池之所重在守也。以為別有所重而不
載,是學校、官廨、城池皆可削去,建置一誌,直可省其目矣。寺觀刪而不載,
以謂辟邪崇正,亦迂而無當也。《春秋》重興作,凡不當作而作者,莫不詳書,
所以示鑒戒也。如陸氏說,則但須削去其文,以為辟邪崇正,千百載後,誰複知
其為邪而辟之耶?況寺觀之中,金石可考,逸文流傳,可求古事,不當削者一也。
僧道之官,定於國家製度,所居必有其地,所領必有其徒,不當削者二也。水旱
之有祈禱,災荒之有賑濟,棄嬰之有收養,先賢祠墓之有香火,地方官吏多擇寺
觀以為公所,多遴僧道以為典守,於事大有所賴,往往見於章奏文移,未嚐害於
治體;是寺觀僧道之類,昔人以崇異端,近日以助官事,正使周孔複生,因勢利
導,必有所以區處,未必皆執人其人而廬其居也。陸氏以削而不載,示其衛道,
何所見之隘乎?官師選舉,止詳本朝,謂法舊誌斷自明初之意,則尤謬矣。舊誌
不能博考前代,而以明初為斷,已是舊誌之陋;然彼固未嚐取其有者而棄之也。
今陸氏明見舊誌,而刪其名姓,其無理不待辨矣。自古諸侯不祖天子,大夫不祖
諸侯,理勢然也。方誌諸家,於前代帝王後妃,但當著其出處,不可列為人物,
此說前人亦屢議之,而其說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