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占坑,以後要寫就改,如果這一周我還是寫不了就太監叭……不想女裝啊。大家先別訂閱。

即使“在之中”在存在論上首先由進行認識的在世來規定,首須解決的任務仍是從現象上描述認識之為在世界之中的存在和向著世界的存在。當對這種存在關係有所反思之時,被稱作自然的那個存在者作為被認識者乃是當下給定了的。於這個存在者處碰不上認識活動本身。如果認識確乎“存在”,那麼它隻屬於那個去認識的存在者。然而,即使在這個存在者身上,即在人這種物體身上,認識仍然不是現成的。認識無論如何不能像肉體屬性那樣從外部加以規定。既然認圍?認識究竟怎麼能有一個對象?必須怎樣來設想這個對象才能使主體最終認識這個對象而且不必冒躍入另一個範圍之險?這一入手處盡可千變萬化,但隨之卻始終漏過了這個認識主體的存在方式問題。誠然,當人們討論這個主體的認識之時,這個主體的存在方式雖為明言卻也向來已經在論題之中了。人們有時候也聽到這樣的擔保:主體的“內”和主體的“內在範圍”肯定不可被設想成一個“箱子”或一間“密室”那樣。然而認識被首先鎖閉於的其中的那種內在的“內”的肯定的含義是什麼,或認識的這種“在內”的存在性質如何奠基於主體的存在方式——對這些問題卻都諱莫如深。認識究竟如何能從這個“內在範圍”“出去”,如何獲得“超越”?隻要這個問題一提出來,那麼,無論怎樣來解釋這個“內在範圍”,事情總已擺明了:人們隻是發現認識成了問題,而並沒有首先去澄清這個出此謎團的認識究竟是什麼以及它究竟如何存在。

哪怕最淺近地使認識成為課題,也就已經未曾明言地同時道出了:認識是此在在世的一種樣式,認識在在世這種存在建構中有其存在者層次上的根苗。但是,人們滯留在前麵說到的那一入手處,而置這一情況若罔聞。認識是在世的一種存在方式。當我們指明這一現象實情的時候,人們可能會反對說:這樣來解釋認識就會否定認識問題。世界原本得在主體的超越活動中才能達到,今若預先設定認識已經依於它的世界而存在,那還有什麼要問的?在最後這個問題中,又出現了現象上未經證明的虛構出來的“立足點”。舍此不論,究竟由何種最高法庭來判定:是否應當有以及在何種意義上應當有一種認識問題,而這種問題同認識現象本身以及認識者的存在方式卻是兩碼事?

如果現在追問,在認識本身的現象實情中自行顯現出來的是什麼,那麼就可以確定:認識本身先行地奠基於“已經寓於世界的存在”中——而這一存在方式就在本質上組建著此在的存在。這種“已經依寓”首先不僅僅是對一個純粹現成的東西的瞠目凝視。在世作為操某某東西的命題,這本身就是在世的一種方式,而不可被闡釋為這樣一種“過程”,仿佛通過這種過程某個主體獲得了關於某某東西的表象,它們作為如此被據為己有的表象始終保留“在內”,於是對這些表象來說可能會發生出它們如何同現實“相符合”的問題來。

在指向某某東西之際,在把捉之際,此在並非要從它早先被囚閉於其中的內在範圍出去,相反倒是:按照它本來的存在方式,此在一向已經“在外”,一向滯留於已被揭示的世界的、前來照麵的存在者。有所規定地滯留於對象的“在外存在”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在內”。這就是說,此在本身就是作為認識著的“在世界之中”。反過來說,對被認識的東西的知覺不是先有出征把捉,然後會帶著贏獲的獵物轉回意識的“密室”;而是:即使在知覺的收藏和保存中,進行認識的此在依然是作為此在而在外。“單純地”知道存在者的存在聯係;“僅僅地”們應當首先從“世界”這一結構環節著眼來廓清“在世界之中存在”。要把這一任務付諸實現,似乎輕而易舉而又失於瑣碎,以致人們總以為這件事情不做也罷。把“世界”作為現象描寫出來,這說的是什麼意思呢?是讓看,是讓人們看顯現在世界之內的“存在者”身上的東西。在這裏,第一步是把在世界“之中”所有的那些東西羅列出來:房子、樹、人、山、星辰。我們可以把存在者的“外觀”描繪下來並把在這個存在者身上以及隨著這個存在者一道發生的各種事件敘述出來。但這顯然還是一件先於現象學的“事務”,這一事務在現象學上根本還無關宏要。這種描寫還停留在存在者身上。這種描寫是存在者層次上的。要追尋的卻是存在。從現象學的意義來看,“現象”在形式上一向被規定為作為存在及存在結構顯現出來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