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重返故裏 8(2 / 2)

當我填寫失竊物品清單時,我熱得渾身直冒汗。我得填寫一張有著寬寬的紅線條的表格。表格頂上有10個字。他們要我在我簽名的那張紙上按手印,好像我是個賊似的。

他們就沒有抓到扒手向我表示歉意。導遊告訴我說,指控任何人是違法的,除非他們被抓個正著。那位派出所所長對這一情況大為光火,他罵了一句髒話,他的意思我很明白。那句髒話在中國南方的男人們中使用得極為普遍。

我讓導遊告訴他們,在歐洲,如果小偷不是被當場抓著,或者他不認罪,那麼是不能對他實施抓捕的,所以他們沒有必要向我道歉。說了這番話,屋子裏的每個人似乎看起來都沒那麼尷尬了,因為中國人總是害怕在外國人麵前丟麵子。我離開了派出所,與警察一道折回丟失錢包時所走的那條街。

我告訴他們我最早駐足買東西的那家店,我在那裏買了一個帶有小鈴鐺的鐲子,這個鐲子與我小時候戴的那個很相似,我戴的那個也有一個小鈴鐺,我睡醒時,鈴鐺會發出聲響,這樣阿媽就知道我醒了。警察分散到那些好奇的人群當中,盤問那位店主以及那條街上那一片的店主們。但是他們什麼也沒看到;當時人太多,太擁擠了。

我想起了小時候聽說過的小偷被當場捉住要受到嚴厲處罰的事情,這麼一想,錢包失竊的憤怒就平息一些了。近年以來的刑法和司法改革已使得中國的法律出現了重大變化。中國社會過去一直沒有憲法保護,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直到1980年才開始施行。

尼科爾和我,1999年於英國蘇格蘭在過去,犯罪的嚴重程度是根據對道德和社會秩序可能產生的影響來判定的。公民自己來評定一項罪過的嚴重性以及它對公共秩序可能造成的危害。對於最嚴重案件的判決,通常是由君主們自己或是當地的官員來執行的,以盡可能地避免強行執行法律,因為他們擔心此舉會激起民眾的反叛。數個世紀前,中國的一位帝王就宣稱,任何到衙門裏告狀的人都會受到一種對待,即他們為法律所不齒,這樣一來,他們“隻要一想到重新出現在判官麵前就會發抖”。在古代的中國,判官就是“閻王”的代名詞!

這種藐視法律的態度在河南內鄉縣衙門可以得到證實,此地已作為博物館而被保護起來。縣官斷案的地方開放了供遊人參觀;在縣衙正門,建有高大的石構牌坊,兩邊分刻著頗具諷刺意味的“官吏是公仆,民眾是主人”的字樣。在知縣公案前的地坪上,保留有兩塊青石板,東為原告石,西為被告石,石上現在留有四個明顯的跪坑。因為在舊時,不管孰對孰錯,原告和被告都要跪在那裏接受審訊!

要是10年前,我可能更有機會找回我那“丟失”的錢包,因為那時人們會毫不猶豫地拔腳去追趕那個竊賊。而現在,所有的“官樣文章”都將人民排除在外。我深知,在現今的中國,當與官僚機構——派出所——打交道時你得多麼耐心。

我感到沮喪。這一路孤獨的旅程讓我感到愁苦。我厭倦了這次旅行,回家的念頭愈來愈強烈。在我的腦海裏,女兒不斷地出現在我眼前:她眨著眼睛,一道愁容從她的麵龐上閃過,她微笑著,然後說道:“你為什麼在那裏,一直都是一個人?”仿佛是在照鏡子,我看見了自己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