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郎鹹平提到的嚴刑峻法可能是指學習歐美的法製化社會,但是中國的法製化進程絕非“嚴刑峻法”四個字這麼簡單。對誰嚴刑峻法?對老百姓嗎?網上發帖子還被地方政府跨省追捕,這還不夠嗎?如果說這還不夠,郎鹹平要求再進一步的嚴刑峻法會是什麼呢?無疑會接近法西斯的狀態。從這裏看,郎鹹平是“反動”的,與中國政府依法治國的大方向是違背的。
如果說,郎鹹平所指的嚴刑峻法是專門針對中國的有權者(掌握公共權力者,即官員),是針對貪官汙吏、股市幕後操縱者、盜竊國企資產者,而不是針對老百姓,那麼,這又顯然與郎鹹平的其他觀點相矛盾。例如,郎鹹平竟然認為中國當前國企體製沒問題:“我並不否定國有體製本身,隻是認為在實現它的時候出現了某些偏差。”(見範無鹽:《追問郎鹹平你要為民企指明什麼道路》,載《東方瞭望周刊》2004年9月2日)國企體製顯然是有問題的,這是中國從中央政府到學界再到老百姓都有共識的,國企改革就是要改革這個體製。中國的國企體製存在什麼問題?一曰效率低下,二曰缺乏監督,存在腐敗土壤。郎鹹平居然認為國企體製沒問題,也就是認為不應該對某些國企老總們嚴刑峻法了。那麼,就是任由某些國企老總們盜竊國有資產,任由某些國企人事結構近親繁殖乃至世襲製,郎鹹平是此類國企老總的代言人。
郎鹹平打著社會活動家和救世主的幌子,自詡為人民代言人,骨子中卻倡導集權與專製,反對改革現有製度,反對加強對公權者的應有監督。
“國退民進”
郎鹹平在為國企體製辯護的同時,旗幟鮮明地大肆抨擊中國的民營企業,打壓本來就生存困難的中國民營企業家。這一點,倒與左憤和左派們鼓吹回到計劃經濟的全盤公有製、消滅資本家高度一致,這也難怪左憤和左派們都想拉郎鹹平入夥。
郎鹹平在反對“國退民進”上是明確無誤的。
然而,即使是馬克思也認為,隻有在物質資料或財富極大豐富的條件下,才能消滅所謂剝削、階級等不平等現象,而財富的增長依靠的是經濟增長。正如諾斯所言:“除非現行的經濟組織是有效的,否則經濟增長不會簡單地發生。”(《西方世界的興起》第3頁,華夏出版社1989年版),經濟增長則依賴於有效的經濟組織,而有效的經濟組織則在於有效的製度安排。簡單地說,經濟增長需要依靠追求自利而進行創新的人們,有效的製度安排就是一種經濟活動的社會收益率接近私人收益率,這樣才能激勵人們從事社會所需要的經濟活動。從經濟學上來看,諸如交易成本理論、專有資產理論、剩餘與準剩餘理論等等,這些理論在此不做贅述,但無論什麼經濟學理論,最終的結論都是殊歸同途:隻有當產權製度建立並實施之後,產權所有者所獲得的收益足以激勵其活動之時,人們才會有動力去從事那些有益於促進社會福利的活動。
從曆史來看,無數史實都證明了產權製度的建立與完善對經濟持續增長的必要性。比如17世紀的荷蘭,不過是一個資源匱乏的小國。然而,由於荷蘭在1500年就廢除了封建莊園製度,勞動力得到極大解放,可以自由支配與流動,土地又實現了私有化,中小農場主不再受到公田製的限製,可以迅速對市場信號做出有效反應。同時,荷蘭當時的統治者製定了一係列配套政策,如提倡國際自由貿易,抑製封建行會的排外與壟斷行為,鼓勵外國工商業投資與金融投資等。當然,最關鍵的仍然是產權製度的建立。正是由於有效的經濟組織形式即產權安排,盡管在當時並沒有發生顯著的技術進步,但專業化分工與有效的資源配置形式仍然使得荷蘭成為當時的超一流強國,荷蘭在整個17世紀都一直保持著對國際商業與運輸的壟斷地位。同樣,如果英國沒有在16世紀建立推廣產權製度為核心的製度改革,產業革命的發生不可想象,“日不落”的大英帝國也不可能建立起來並稱霸全球數百年。
中國也不例外。改革開放30年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非公有製企業、外資企業等企業組織形式由於在企業治理結構上具備產權優勢,從而可以輕易地擊敗同行業的國有企業。
可是,郎鹹平如此強烈地反對“國退民進”的產權改革,這能給我們帶來什麼呢?結果不外乎有兩種情況:其一,國企改製停滯不前,虧損日益加大;其二,國企壟斷現象日趨嚴重,市場化改革倒退,資源配置效率下降。無論哪種情況,都會使社會福利降低,人民生活水平倒退。
盡管在國企改製過程中,存在著貧富差距拉大、貪汙腐化等令人詬病的種種現象,但這些現象的出現並非是因為市場化的結果,恰恰是國企長期存在的弊病暴露出來的結果。
當企業所有者聘請代理人即企業管理者來幫助他們行使企業控製權時,往往存在著委托人與代理人之間的矛盾與衝突,這類問題稱之為委托代理問題。國有企業最根本的問題正是委托代理問題。從法律上講,國企所有權屬於全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由一個個獨立的國民到國企經理人之間存在著一條多級代理鏈,這條多級代理鏈則會引起所有者的“廉價投票權”問題。所謂的“廉價投票權”是指對投票後果不承擔責任的投票權,即不能體現最終所有者實現國資保值增值的目的。這使得國企在經營管理中弊病叢生,效率低下,更近似於低效的官僚機構而非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比如,國企管理者由於隻有在實際控製企業之後才能謀私利,於是企業控製權爭奪的勾心鬥角就成為常態。同時,國企所有者權利由政府官員代理,而他們沒有替企業選拔高能力管理者的動機,最終,爭奪企業控製權管理者與擁有代理權利的政府官員為實現各自的收益最大化而形成權錢交易、官商勾結等各種腐敗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