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憤青的天敵與精神偶像 8.新左派經濟學旗手左大培之五批判書(2 / 3)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303頁,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由於官僚具有理性自利的內在本質,因此他們不是機械的政策執行。各種官僚,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首先都追求在體製內部的升遷,如果這個目的達不到,最終會將最大化自身利益放在首位,並試圖逐步提升自己的權力、收入和威信。因此,政府官員的“官僚主義”和僵化、腐敗不是一種異化現象,而是必然的結果。

就政府本身而言,其為社會的權威中心,能夠擁有任何個人或企業所不能擁有的強大權力,可以采取禁止和管製等行政權力。因此,政府幹預通常是權力過於集中、主觀和武斷,並極有可能走向違背經濟發展規律和社會公眾意願的獨斷專行。因此,政府並不必然是正確的,權利集中有可能導致過度濫用,在政府立法和執法的同時,亦可能違法和犯法。

與市場行為不同,政府部門既無法尊重市場規則進行市場幹預,又缺乏競爭壓力,更沒有利潤的刺激,其通常的目標是維護本部門的局部利益而不是全社會的整體利益。機構重疊臃腫、人浮於事、扯皮推諉等官僚主義作風表現得尤為明顯。因此與企業相比,政府部門效率更為低下,而不論其主觀願望和輿論宣傳如何。

最為嚴重的是,政府官僚往往會形成利益集團。所謂利益集團,就是一種常常將自己及其成員的活動成本轉嫁給其他人的團體,因此,政府的利益集團化在製造社會不公方麵的影響遠超過其他原因。利益集團的活動會產生“尋租”(rent seeking)行為。“尋租”活動是維護既得的經濟利益或是對既得利益進行再分配的非生產性活動,它本身並不能增加社會的福利,且需耗費社會成本。由於政府所處的特殊地位,它在從事這種活動時占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受利益集團影響的政府往往利用行政和法律手段來阻礙生產要素在不同要素持有者之間的自由流動,幹擾自由競爭的市場交易,以為特定集團維護或攫取既得利益。利益集團往往不惜以給社會造成損失的代價來獲取利益,因為整個社會的損失會平均分攤到全體社會成員身上,而特殊利益隻會流入利益集團成員的口袋。

即便在馬克思的眼裏,市場機製也比官僚化的政府管理有效得多——“不同生產領域的這種保持平衡的經常趨勢,隻不過是對這種平衡經常遭到破壞的一種反作用。在工場內部的分工中預先地、有計劃地起作用的規則,在社會內部的分工中隻是在事後作為一種內在的、無聲的自然必然性起著作用,這種自然必然性可以在市場價格的晴雨表的變動中覺察出來,並克服著商品生產者的無規則的任意行動。”(《資本論》第一卷第412頁)

實際上,隻有個人權利才能對政府的權力進行約束。個人權利是個人自由中除為獲得秩序而不得不放棄或加以限製的部分之外的剩餘部分;政府權力則是個人或機構命令或強迫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能力,其合法範圍僅在為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所必需的限度內。問題在於,這種個人權利恰恰來自市場體製與市民社會,擴大政府權力則壓製個人權利。因此,政府失靈比市場失靈造成的不良後果更加嚴重,加強政府幹預的權力需要慎之又慎。

三曰反對國企改製,要求實行國有化與計劃經濟,混淆公共利益與國有企業的關係 左大培認為,中國的國企改製是錯誤的,應該將已民營化的企業重新收歸國有,實行計劃經濟。左大培還認為,國有企業是全國人民所有,國企對於保證大眾的社會公共利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

按照馬克思的觀點,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生產關係反過來又影響生產力,促進或阻礙生產力的發展。我們不妨分析一下,計劃經濟與國有化能否達到促進生產力的目標——即更多地生產社會財富,更平等地對財富進行分配。

無論采用哪一種形式的計劃經濟,最終必然是將市場決定的經濟價值交給非市場的機關去決定,最終就意味著必然是由某一個人去決定某種活動對社會來說是需要的,並決定對每個人的勞動應給予多少回報。

哈耶克、米塞斯等人早在上個世紀早期就指出過,由於不存在生產工具的私有,也就不存在物品生產與消費的稀缺性,那麼就不存在市場體製,計劃部門就不可能把握到稀缺性反映的價格信號,而沒有價格和利潤動機,就不可能有合理的經濟行為。雖然蘭格(Lange)、德夫(Dove)等人在理論上提出過反複試驗法、競爭解法等模擬市場的方法,但理論上的可能性,卻不具有實際操作上的可行性,這就是哈耶克所說的計劃經濟中的合理計算的困難。

那麼在缺乏市場價格信號的情況下,左大培似乎認為,隻要轉變人的價值觀念,無私的個人為了大家的利益而工作,計劃經濟就會走上正軌了。然而,這是不現實的臆想。就人的本性而言,正如馬克思所說,“人們奮鬥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一卷第18頁),絕大多數人不可能一輩子以隻為公共的利益服務激勵自己,人們會把大部分時間都用在努力追求他們自己的物質利益上。

曆史也證明,計劃經濟在沒有市場提供的國內的和國際的競爭條件下,企業就沒有進行革新的壓力,而沒有競爭的動力,進步就不會發生,於是社會福利就得不到更快的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不會提高。早在4世紀初,羅馬帝國皇帝戴克裏為了處理急劇的通貨膨脹,先利用政府的行政權力對社會進行治理,對居民實行係統化的控製,其中有著名的物價敕令與工資管製令,對130多種職業固定工資上限。結果出現了職業之間的人口轉移,但工資未發生變化,有些職業由於工資過低還出現了生產效率降低的現象。對此,政府采取的措施是製定了苛酷的法令,把農民和隸農固定在其所耕種的土地上,不準遷徙;並規定商人和手工業者須各執其業,一代代傳下去。結果,人們的勞動積極性下降,產量降低,人民的生活更加貧困,盡管政府收入在短期增加了,但卻束縛了經濟的發展,加劇了社會矛盾。

在左大培眼中,國有企業就是大眾利益的代表,國有化就是大眾利益的擴展。然而,國有企業與社會公共利益的聯係是非常微弱的。國有企業實質是政府或國家直接參與經濟活動的產物。曆史上最早的國有企業是英國1600年為實現殖民擴張、對外貿易和進行資本原始積累的目的設立的經英國女王特許批準的——鴉片戰爭的始作俑者——臭名昭著的東印度公司。英國東印度公司不單純是貿易公司,它擁有在東印度全領域進行貿易的壟斷權,而且還被賦予專屬一國主權範圍的特權,如宣戰與媾和權、軍隊與軍艦保有權、鑄幣權、野戰裁判權等。公司的經營者則由英國政府任命,當時的管理者為殖民地助理總督,屬於國家官員,公司內部實行獨裁製。顯而易見,東印度公司絕不可能代表著英國大眾的利益。現代我國國有企業與此有“異曲同工”之處。

對於國有企業的公共利益,馬克思也曾這樣說過:“股份公司的成立。由此:1.生產規模驚人地擴大了,個別資本不可能建立的企業出現了。同時,這種以前由政府經營的企業,成了公司的企業。2.那種本身建立在社會生產方式的基礎上並以生產資料和勞動力的社會集中為前提的資本,在這裏直接取得了社會資本(即那些直接聯合起來的個人的資本)的形式,而與私人資本相對立,並且它的企業也表現為社會企業,而與私人企業相對立。這是作為私人財產的資本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本身範圍內的揚棄。”(《資本論》第三卷第494頁)這表明,即使在馬克思看來,國有企業或政府所有的企業(Stateowner Enterprise)並非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證,反而是有限責任的股份公司更具有社會所有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