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總統就職演說(1 / 3)

1861年3月4日

美利堅合眾國的公民們:

遵循自政府誕生之日起就有的慣例,我今天要在你們麵前做一次簡單演講。並且在“總統就職”之前,我會當著你們的麵,按照美國憲法的規定進行宣誓。

我不認為我有必要在此討論行政事務,因為其中並沒有特別值得我們憂慮或高興的事。

在南部諸州人民中間,似乎普遍存在一種憂慮。那就是,他們擔心隨著共和黨的執政,他們的財產、安寧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將會受到威脅。這種擔心是完全沒有必要的。事實上,大量相反的證據俯拾皆是,並等待著他們的檢驗。從此刻正給你們做演講的這個人的幾乎所有公開演說中,你們都可以找到相關證據。我隻能從這些演說中援引一部分,並聲明:“我無意於幹涉蓄奴州的奴隸製度,不管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我相信,我並沒有這樣做的合法權力,而且我也無意於這樣做。”那些提名並選舉我的人,在支持我時,都熟知我已做過這種演講以及類似聲明,並且知道我從未放棄過這個主張;不僅如此,在我的就職宣言中,還有一個我和他們所遵循的共同法則,現在,我把這個明確而有力的決議,宣讀一下:

“現決定:維持各州權利不被侵犯,尤其要維護各州根據自己的獨立判斷來製定並掌控其內部製度的權利,這是必需的,因為我國政體結構的完善與持久,有賴於這種權力的平衡;我們譴責采用武力非法入侵任何一州領土或地區的行為,不管是以何種托詞,我們都視之為一種最大的惡行。”

我現在之所以重申這些主張,隻是想請公眾關注這個敏感事件的確實證據,即,不會有任何地區的財產、和平和安全,受到即將執政的新政府的威脅。此外,隻要諸州的要求合法,政府會十分高興根據憲法和法律,對之提供一切保護。而且,政府對諸州一視同仁。

關於逃兵役和逃勞役的問題,人們存在許多分歧。現在,我宣布下麵的條款,這個條款和其他條款一樣,在憲法中都有明確規定:

“凡是根據一州的法律應當服勞役或兵役的人,如果逃到了另一個州,那麼不能根據他州的任何法律或條例,解除其服勞役或兵役的義務。而是要根據有權要求其服役的當事一方的要求,予以遣送。”

毫無疑問,製定此條款的人想要借助這個規定,對我們所說的逃亡的奴隸進行合法歸還,而立法者的意圖是對之加以合法化。全體國會議員都宣誓會擁護整個憲法,也就是會和遵守其他條款一樣,擁護這個條款。那麼,對於這個條款涉及到的“在逃奴隸”,就“應該加以遣送”,他們的宣誓是全體一致,無異議的。現在,如果他們願意平心靜氣,作出努力的話,難道就不能用幾乎全體一致的意見,來製定並通過一項法律,借以信守那個一致的誓言嗎?

對於這項條款是應該由國家政府來執行,還是由州政府來執行,人們存在不同的看法。實際上,這種異議並不是實質問題。如果要遣送奴隸,那麼不管由誰來執行,對於奴隸本人或其他人來說,這都無甚影響。在任何情況下,難道就因為關於如何執行一個決議這種無實質影響的分歧,就甘願背棄原來的誓言嗎?

再者,關於這個問題的任何法律,難道不應該讓所有文明而人道的、捍衛自由的人們都知曉,以便確保一個自由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被當做奴隸進行遣送嗎?並且,憲法規定要確保“每個州的公民都擁有同其他幾個州的特權和豁免權一樣的權利”。難道不能同時提供法律上的規定,以實施憲法中所規定的這個條款嗎?

我今天正式宣誓,既無任何思想上的保留意見,也絲毫無意於根據任何苛求的原則來分析憲法或法律。我雖然不選擇現在來詳述國會的某些特殊法令是否應該實施,但我建議,不管是在公共場合還是在私下裏,我們都應該遵守並服從還沒有被撤銷的法律,相對於違反其中的任何法律而指望會免於懲罰來說,這樣做都要保險得多。

自遵循國家憲法而宣誓就職的第一位總統起,已有七十二個年頭了。在此期間,有十五位非常傑出的公民,曾先後掌管過政府行政部門。他們帶領政府克服了很多艱難險阻,並大多都取得了偉大成功。雖然前人有這麼多的經驗和智慧供我借鑒,在四年的短暫任期中,我也出任了這一職務,然而我現在麵臨的卻是巨大而特殊的困境。在此之前,聯邦的分道揚鑣還隻是一種威脅,現在,它卻正在進行可怕的嚐試。

我相信,不管是從普遍法律,還是從憲法來考慮,各州的聯盟都是永恒不變的。在所有國家政府的基本法中,即使沒有明確指出這種永久性,那也是暗含其中的。可以斷定,沒有一個政府曾正式在其組成法律中規定了其終結條款。隻要我們繼續實施我國憲法中所明確規定的條款,我們的聯盟就會永遠存續。除非是采取了憲法本身未曾規定的某些行動,否則我們的聯盟就不可能被摧毀。

再者,如果美國不是一個合法政府,而隻不過是一個契約性的諸州聯合體,那麼,作為一個契約,就能夠通過幾個締約者,而不是全部締約者的同意,就悄無聲息地廢止了嗎?締約的一方可能違約,也可能毀約等,但是,這就不要求所有的締約者都合法廢止了嗎?

如果從這些普遍法則進行推演,我們會發現這樣的命題:在法律上,聯邦是永久存在的,這已被聯盟自身的曆史所證實。聯邦的曆史要比憲法的更為古老。事實上,早在1774年的《聯合條例》中,它就已經形成。1776年的《獨立宣言》使之日漸成熟並得以延續下來。1778年,《聯邦條例》使之進一步成熟,當時,十三個州都信心十足地宣誓和保證,要使聯邦永恒地存續下去。最終,1787年憲法建立了,其中所宣稱的一個目標,就是要“組成一個更加完善的聯邦”。但是,如果隻是聯邦分裂後的一個,或州的一部分,有合法化的可能,那麼聯邦就沒有憲法製定前完美了,因為“永久性”這個至關重要的元素已經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