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這些觀點,我們可以看出,沒有哪個州可以單憑一己之見而合法地脫離聯邦。為此目的而做的任何決議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而且,任何一個州,或幾個州的,反對美國政府的違法行為,都會視其實際情況,而定為叛亂或革命。
由此我認為,從憲法和法律的角度來看,聯邦是不可分裂的。我將根據憲法賦予我的權力,竭盡所能確保聯邦的法律在諸州都得到忠實的執行。我認為,這隻是我份內的一個簡單職責而已。隻要可以實施,我就會履行它。除非我的合法主人——美國的人民,拒絕這種必要手段,或以正式方式采取相反的做法。我相信,這不會被視為一種威脅,隻作為一種聯邦的表達意願:它將捍衛並維護自身。
要實現這一點,並不需要流血犧牲或暴力。除非聯邦政府被迫這樣做,否則不會發生上述情況。我被授予的權力將用於掌管、使用和支配屬於政府的財產和土地,還有征收關稅和其他稅款。但是,除了為達到這些目標所必需的手段之外,任何侵犯行為都不會發生,並且無論在什麼地方,都不會對民眾,或在民眾之中使用武力。如果聯邦中的任何地區出現了強大而普遍的敵視聯邦的行為,以至於有能力的公民不能擔任聯邦職務,那麼,聯邦不會試圖強迫這個令人討厭的異地人在民眾之中擔任這個職務。盡管政府有充分的合法權力強令這件事的發生,但這將帶來極大的憤懣,並且幾乎難以實施。因此,我認為暫緩實施比較好一些。
郵件隻要不是遭到了拒收,就可以到達聯邦內的各個地方。各地的民眾應當盡可能地獲得一種絕對安全的感覺,這有助於他們的冷靜思考和反省。我們將一直遵循這種方針,除非當前的形勢和經驗表明這種做法需要調整或是改變,才更合時宜。並且在任何情況和緊要關頭,我都將根據實際形勢采取最佳措施。並期望由此以來,和平解決國內問題,恢複友愛和融洽的兄弟般的感情。
在一些地區,有些人不惜一切手段要對聯邦進行破壞,並對任何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借口抱以幸災樂禍的態度。對這種人,我無意於肯定,也不想否定他們,我也不必再對他們說什麼。然而,對於那些真正熱愛聯邦的民眾,我不應該說點什麼嗎?
在談到我們的國家組織,連同它所帶來的益處、它的曆史以及它的希望被毀滅這些重大問題之前,詳述我們為何這樣做,不是很明智的做法嗎?若你避之唯恐不及的那些災難,在現實中根本就沒有存在的可能性,難道你還會這樣甘願冒險走出這絕望的一步嗎?假如,你擺脫了真實的災難後,卻由此進入了更加嚴重的處境呢?難道你還願意冒險犯如此可怕的錯誤嗎?
我們都承認,如果憲法中的各項權利都能得到保障,那麼聯邦就是令人滿意的。那麼,憲法中所明確規定的各項權利有遭到否定的嗎?我認為沒有。讓人高興的是,人類的心智是如此一致,還沒有任何一方敢這樣大膽行事。想想吧,如果你可以,那麼請舉出一個例子來,說說憲法中所明文規定的哪一條被踐踏過?如果某一多數派隻是憑借其武裝優勢,就剝奪了少數派在憲法中明文規定的權利,那麼,從道德的角度看,我們就可以發動一場正義革命。如果被剝奪的這項權利是舉足輕重的,那就更應該這樣了。但這並不是我們所處的情形。那些少數派和個體所應擁有的重要權利,都已經以確認和否定、擔保和限製的方式,在憲法中予以明確保障,以至從未發生過有關異議。但是,從來沒有哪一部基本法在製定時就有一項條款,是專門用於解決現實執行中所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的。既然可能遇到的各種問題都是不可預期的,那麼,也不可能有一份長度適中的文件,可以包羅這些可能遇到的所有問題的明文條款。例如,逃跑的奴隸是應該由國家政府遣送,還是應該由州政府來執行?對此,憲法並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再譬如,國會可以在領土範圍內限製奴隸製嗎?憲法也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說明。
這類問題引起了我們對憲法的爭議,並且,我們由此還分成了多數派與少數派。如果雙方都不肯妥協,那麼政府就沒有辦法存續了。沒有別的選擇。如果政府還想繼續存在,就必須使他們中的一方妥協。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少數派寧可脫離聯邦也不願意妥協,那麼他們就做了一個先例。他們所開創的這個先例反過來也會分裂甚至毀滅他們自己。因為一旦他們當中的某一少數派拒絕被支配,他們也將脫離出去。比方說,難道一個新聯盟的一部分,就不能在這個聯盟成立後的一兩年內隨意退出嗎,就像當前聯邦的一部分想要脫離出去一樣?一切懷有分裂聯邦想法的人,如今正在受著這種性質的做法的熏陶。
難道各州之間真的存在絕對一致的利益,以至可以形成一個和諧的、可以防止再次出現脫離事件的新聯邦嗎?
很顯然,脫離聯邦的核心觀念,在本質上是一種無政府主義。多數派在憲法的約束與限製中,總是隨著民眾意見和情感的細微變化而作出靈活改變。他們是自由民眾唯一的真正領袖。無論誰,一旦拒絕接受這種統治,都必然會陷入無政府主義或專製之中。所有人的意見完全一致是不可能的。少數派的統治,作為一種長久的管理方式,也是不被允許的。所以,若要拒絕多數派統治原則,就隻會進入某種形式的無政府主義或專製狀態。
我不會忘記,有人曾設想,把憲法問題交由最高法院裁決;我也不否認,對於案例中的任何一方所作出的判決,在任何情況下都應當有約束力;雖然在所有同類案件中,他們也應當受到政府其他所有部門的高度尊重和重視。很顯然,在此類案件中,法院的裁決也可能出現錯誤。在這隻是在特定案件中有不良後果,並且這種錯誤判決還可能被推翻,並成為其他案例援引的先例。較之其他措施所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來說,我們更能容忍這種錯誤的發生。與此同時,正直的公民也坦承,如果事關全體國民關鍵性問題的政府政策,由最高法院做出了不可逆轉的裁決。那麼,這種情況若出現在個人訴訟的普通案件中,人民也就不再是他們自己的主宰了,而是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把他們的政府交到了顯赫的大法官手中。這種觀點絲毫沒有攻擊法院和法官的意思。對交到他們手中的案件,他們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來作出合適的判決。如果有人企圖把這種裁決用於政治目的,那麼,這就不是法官的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