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5章 依法納稅,認清企業的責任與義務
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每個人都有義務按照國家的規定依法納稅。企業也是如此,依法納稅是每個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必須承擔的義務,這就要求我們對納稅的注意事項有一個透徹的了解。
常識89 稅收及其基本特征?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按照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強製地、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貨幣,參與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所形成的特定分配關係。稅收又稱租稅、捐稅,它是國家出現以後的產物,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固定性。
強製性,指國家征稅是以法律、法令形成規定的帶有強製性的征收,稅收法律和法令是國家法律的組成部分。隻要稅法明確規定應該納稅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法納稅,否則就屬違法,就要受到法律製裁。
無償性,指國家對納稅人征稅是無償的。稅款為國家所有,不再直接返還納稅人。
固定性,指國家在征稅之前,預先以法律形式規定了課稅對象及每一單位課稅對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數額,國家和納稅人都要按照預定標準征收或繳納,雙方都不得隨意改變。當然,國家由於客觀經濟形勢的變化,或實行某項政策的需要,可以修訂稅法,提高或者降低某種稅以至某些稅的征收標準;納稅人由於經營上或者其他客觀因素導致的納稅困難,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半或者免征某種稅收。這都是因客觀條件的變化,變動征收標準,而不是取消征收標準。稅收的固定性還體現在繳納時間上。在稅法中規定了納稅人的繳納期限,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納稅,否則要加收滯納金;這樣就保證了國家及時取得財政收入。
稅收的強製性、固定性和無償性缺一不可,是稅收區別於其他財政收入的基本特征。
常識90 納稅人有哪些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納稅義務人是稅收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之一,是稅收法律關係的權利主體之一。在稅收法律關係中,權利主體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隻是因為主體雙方是行政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係,因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不對等,這與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雙方權利與義務平等有所不同。作為納稅義務人,應該熟悉自己有哪些權利,充分享受法律、法規賦予自己的權利。但是,稅收法律關係的保護,對權利主體雙方應是對等的,不能隻對一方保護,而對另一方不予保護。對權利享有者的保護,就是對義務承擔者的製約。根據從1993年起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可以看出,我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主要有:
1.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延期申報。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2.委托稅務代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注冊稅務師代為辦理稅務事宜。作為稅務代理人,必須是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批準,從事稅務代理的專門人員——注冊稅務師及其工作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行稅務代理製度,可以大大減輕納稅人自行辦理納稅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辦稅質量和效率,減少核算過程中的差錯,使納稅人的納稅申報、申請、申訴得到及時辦理。
3.依法申請減稅、免稅權
納稅人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權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麵申請減稅或免稅,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予以辦理。
4.多繳稅款申請退還權
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5.保密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6.申請複議和提起訴訟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時發生爭議,或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製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期限、程序,向上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在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中,還可以就其合法權益遭受的損失,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7.索取收據或清單權
稅務機關扣押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收據;查封商品、貨物、其他財產時,必須開具清單。納稅人因故受稅務機關扣押、查封商品、貨物、其他財產的處理時,有權索取收據或查封清單。因為這一方麵證明自己的商品、貨物、其他財產受到了法律限製,另一方麵又說明自己已經遵守了國家法律。因此,如稅務機關不開具有關憑據,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或不履行相關義務。
8.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權
如果稅務機關采取扣押、查封納稅人商品、貨物或凍結納稅人的銀行存款等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但稅務機關並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而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承擔賠償責任。
9.索取完稅憑證權
稅收機關征收稅款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納稅人繳納稅款後,稅務機關必須依法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作為繳納稅款的法律憑證,交給納稅人保存備查;納稅人也有權依法索取完稅憑證,以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納稅義務,使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10.對違法行為的檢舉權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財政法規的行為。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11.拒查權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12.拒付權
納稅人違反了稅法需進行罰款處理時,稅收機關必須開具收據。納稅人付了罰款並收到罰款收據時,證明自己已經接受懲罰,承擔法律責任。若稅務機關實施上述行為並未開具收據,納稅人則有權拒絕履行或合作,借以約束稅務人員的執法行為。
常識91 納稅人有哪些義務?
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結合征管法和其他稅收法規,我國納稅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公民、法人在發生納稅事宜時有義務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工商企業在分設、合並、遷移、轉移、歇業、破產等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有義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納稅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和給予罰款處理。
2.接受賬簿、憑證管理的義務
納稅人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如果納稅人的財務、會計製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相抵觸,應該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3.納稅申報義務
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納稅人限期納稅的主要依據。納稅人有義務依稅法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扣繳義務人也應在規定的申報期內報送代扣、代繳、代征稅款報表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為了履行這一義務,納稅人應忠實履行,如實申報,並按規定期限足額繳納稅款。對漏報、不報或拒絕申報的,不按規定期限預繳和清繳稅款的,均要被依法處以數額不等的罰款或罰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4.按時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理所當然有義務按時足額納稅。我國的稅法對每一稅種都規定了納稅的最後期限,納稅人一旦超過納稅期限,稅務機關應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並責令限期繳納,限期過後仍不繳納的,則應依法予以重罰。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5.配合稅務部門檢查的義務
與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相對應,納稅人還有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納稅人應主動配合稅務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行財務會計製度情況,並按有關規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督。
6.及時提供有關稅務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部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經營規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納稅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各國差異並不太大,但在基本權利和義務基礎上延伸的權利和義務,則會隨著國家包括稅法在內的法製建設的不斷完善和健全而有所差異。一般說,凡是法製比較健全、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其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較具體。對同一個國家來說,不同曆史時期,其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也會有所不同。
常識92 我國的稅種有哪些?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具有組織財政收入、調節經濟和調節收入分配的基本職能。目前,我國稅種共有19個,其中16個稅種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由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關稅和船舶噸稅由海關征收,另外,進口貨物的增值稅、消費稅由海關部門代征。
1.增值稅: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2.消費稅:對在我國境內生產或銷售、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3.營業稅:對有償提供應稅勞務(包括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等七個稅目)、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4.企業所得稅:對在我國境內的一切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法征收。
5.個人所得稅: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包括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等11個應稅項目)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