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資源稅:對各種應稅自然資源征收。(參見本刊今年第4期23頁)
7.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麵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8.土地增值稅:在我國境內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種附屬設施)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對其轉讓所取得的增值額征收。
9.房產稅:以城市、縣城、建製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房屋為征稅對象,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後的餘值或租金收入向房產所有人或經營使用人征收。
10.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
11.車輛購置稅:對購置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等應稅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征收。
12.車船稅:以在我國境內依法應當到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輛、船舶為征稅對象,向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
13.印花稅: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應稅經濟憑證征收。
14.契稅:以在我國境內轉移的土地、房屋權屬為征稅對象,向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承受人征收。
15.耕地占用稅:對在我國境內占用耕地建房或從事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際占用的耕地麵積征收。
16.煙葉稅:對收購煙葉(包括晾曬煙葉、烤煙葉)的單位,按照收購金額的一定比率征收。
17.關稅:以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為課稅對象征收。
18.船舶噸稅:對在中國港口行駛的外國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國籍船舶,以及中外合營企業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包括在港內行駛的上述船舶)征收。
19.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國務院決定從2000年起暫停征收)。
常識93 如何申報納稅?
納稅申報是納稅人為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就納稅有關事項向稅務機關提出的書麵申報。它是稅務管理的一項重要製度。
1.納稅申報的內容
主要是在各種稅的納稅報表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中予以確定和反應的,還有一部分是隨納稅申報時報的財務報表和有關納稅資料。納稅申報的主要內容有: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收稅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收稅額,稅款所屬期限等。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並附送有關資料。
納稅申報表和扣繳報告表是公司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依照稅收法規,計算應納稅款或代扣、代收稅款以及繳納或扣繳稅款的主要憑證,同時也是稅務機關審核計算應征稅款或繳庫稅款,開具完稅憑證的重要依據。一般地說,各稅種的納稅申報表所包括的內容是:納稅人名稱、稅種款所屬期限、應稅項目、扣除項目、適用稅率、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繳庫日期、代收稅項目、代扣代收稅額等。
2.納稅申報的方法
納稅申報的方法是指公司等納稅人和扣繳人在發生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後,在其申報期限內,依照稅收法規,到指定的稅務機關,或通過郵寄形式辦理的納稅申報。納稅人應報送納稅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應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返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對於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采取郵寄申報。郵寄申報的,以郵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在減免稅期間也應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並按稅務機關的規定報送減免稅金的統計報告。公司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無論有無應稅收入和所得等,無論有無代扣代收稅等,都必須在申報期限前納稅申報。
常識94 如何繳納稅款?
稅款征收是稅務部門依照稅收法規定將納稅人依法應納的稅款,通過一定的方式征集收繳入庫的執法過程或工作。稅款征收的方式主要有:
1.自核自繳方式
又稱“三自”納稅。這是對財務會計製度比較健全,能夠及時進行正確核算,辦稅人員認真負責的國有和集體企業等,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可以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寫繳款書、自行按期到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納稅方式。
2.自報核繳方式
對於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來進行核算的納稅人,一般采用查賬征收方式。納稅人應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政報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納稅額或所得額應納稅額。納稅人的會計核算應真實準確,資料齊全,可以作為計稅的依據,這是大多數企業與團體法人及部分公民申報納稅的主要方式。
3.查驗征收方式
查驗征收方式指稅務機關對某些難以進行源泉控製的征稅對象,通過查驗證、照和實物,據以征稅而采取的一種征收方式。
4.民主評定征收方式
稅務機關對經營規模小、會計記錄很不完備的工商業戶、組織業主及有關部門建立各級評議組織,選定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戶,進行深入調查和民主協商,得出標準銷售收入或經營額、標準收益率或標準毛利率及其所得額,然後結合所有業戶的經營情況,確定每個納稅人一定時期內的應納稅額,最後由稅務機關核定征收,年終不進行稅款結算的征收方式。
5.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扣代繳的方式。
6.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收繳稅款義務的法定義務人,負責對納稅人應納的稅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
7.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受委托的有關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方式。
8.代征
代征是特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委托其他行政機關代行稅務機關部分行政權的行政行為。如海關的進口產品的增值稅、消費稅就是代征。
9.郵寄申報納稅
郵寄申報納稅是指納稅人在郵寄納稅申報表的同時,經稅務機關審核、彙寄並解繳應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
常識95 如何區分合理避稅與偷、騙、抗、欠稅的區別?
在西方發達國家,納稅人對合理避稅已耳熟能詳,而在我國,人們對它的認識尚處於一個剛剛認識並逐步接納的階段。
合理避稅在我國雖是“小荷才露尖尖角”,但人們對合理避稅的熱情卻一直在升溫,“合理避稅”這個詞越來越受到媒體的關注,“野蠻者抗稅、愚昧者偷稅、糊塗者漏稅、精明者合理避稅”的說法,令人們對合理避稅產生了諸多遐想。
隨著中國加入WTO,關稅的逐步下調,國內市場上民族企業和跨國企業一起在競爭,而跨國企業經過幾十年的磨煉,尤其是在合理避稅方麵已經領先一步,這就要求國內不論中、小企業還是大企業,都要盡快掌握合理避稅方麵的技能,以達到降低企業運營成本、提高自身競爭力的目的。
回顧跨國企業的發展曆程,一開始為地方性小企業,經營範圍小、經營地點固定,人員少、業務量也相對較小,逐漸發展壯大為地區性企業、區域性企業、全國性企業和跨國企業,這時,經營範圍由少變多,分支機構遍布全國乃至世界各地,銷售收入屢屢登上新的數量級。企業的發展過程,必然會遇到稅收問題,而且稅收問題隨著企業的發展越來越複雜。
一般來說,小企業是從與一個地區的一個稅務機構打交道,逐漸發展成與不同地區的稅務機構就稅收的方方麵麵進行溝通,最後發展成為跨國企業時,要與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稅務機構接觸。這就需要企業進行合理避稅,把稅收放到一個不可小視的地位。
新建立的企業往往一開始隻是考慮產品的市場問題,而把稅收問題放在一邊,當運作一段時間後,每次預繳所得稅時才發現要把一部分利潤上繳國家,這時才真正意識到合理避稅籌劃的重要性,每個企業都會經曆這樣一個過程。現在跨國企業一般有稅務顧問或自己企業的稅務經理,負責企業的稅務事宜,為企業提供避稅籌劃。
企業的自身發展也需要不斷加深對合理避稅的認識。現在,跨國公司投資時,不僅考慮當地的稅收環境,而且更多地研究該行業的稅收變化和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政策變化趨勢,以期達到一種動態管理的目的;同時在研究適合於該地區或國家的稅法精神下的企業經營戰略,比如怎樣構建自己的組織係統(分支機構),產品鏈各環節的定價等等。
所以,對於企業而言,應該加深對合理避稅籌劃的認識,在企業經營中,逐步把企業合理避稅籌劃提升到一定的地位,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更有必要重視,並開展合理避稅籌劃工作。
納稅人追求財富最大化是一種天然本性,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通過事前籌劃,盡可能地避掉一些稅收是天經地義的。但是,一提到避稅,很多人就會想當然的把它與偷、騙、抗、欠稅聯係在一起。其實不然,合理避稅是納稅人的一種合理、合法優化稅收的活動,它與偷、騙、抗、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1.偷稅
偷稅是違法的,稅收違法活動中偷稅影響很壞、現象最多。由於稅收是對納稅人利益的剝奪,盡量少繳或不繳稅是納稅人的樸素願望,因此,偷稅是各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即使在發達國家,稅收征收管理比較完善,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較高的情況下,偷稅也是屢禁不止的痼疾。
我國稅收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行為人主要是通過以下三種手段進行偷稅:
(1)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
其中,偽造是指行為人依照真賬簿、真憑證的式樣製作虛假的賬簿和記賬憑證,以假充真的行為,俗稱造假賬、兩本賬;變造是指行為人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挖補、塗改、拚接等方式,製作假賬、假憑證,以假亂真的行為;隱匿是指行為人將賬簿、記賬憑證故意隱藏起來,使稅務機關難以查實計稅依據的行為;擅自銷毀是指在法定的保存期內,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準而擅自將正在使用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的行為。
(2)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多列支出是指在賬簿上大量填寫超出實際支出的數額以衝抵或者減少實際應稅收入的數額。虛增成本,亂攤費用,縮小利潤數額等行為;不列、少列收入是指納稅人賬外經營、取得應稅收入不通過銷售賬戶,直接轉為利潤或者專項基金,或者掛在往來賬戶不結轉等行為。
(3)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其中,經稅務機關通知而拒不申報,是指應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申報的行為;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是指在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過程中,製造虛假情況,如不如實填寫或者提供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其他的納稅資料等,少報、隱瞞應稅項目、銷售收入和經營利潤等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