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5章 依法納稅,認清企業的責任與義務(3 / 3)

根據《刑法》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3年以上最高刑期為7年有期徒刑。

應當注意的是,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比例和實際偷稅的數額這兩種數額必須都達到刑法規定的標準,才構成偷稅罪。

2.騙稅

騙稅主要針對出口退稅而言。我國實行的出口退稅製度,是一項鼓勵企業出口創彙,參與國際競爭,拓寬國際市場,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政策。但是,有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出口退稅,這樣不僅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

我國稅法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以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分成三檔:第一檔是數額較大的,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二檔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三檔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出口退稅是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一種國際通行的政策,通過出口退稅,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可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發展,但是對違反國家法律,采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稅的資格,並且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使其在經濟上受損失,從而起到製裁的作用。

3.抗稅

抗稅是一種明目張膽地對抗國家法律的行為,它是所有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行為中手段最惡劣、情節最嚴重、影響最壞的一種行為,它不僅嚴重妨礙了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社會秩序,影響了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而且給稅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了威脅。特別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對稅務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的抗稅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隻是國家稅收,而且指向稅務人員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權利。

我國稅法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行為人對稅務人員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毆打、推搡、傷害、強行禁閉以及為阻礙征稅而砸毀稅務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聚眾衝擊打砸稅務機關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采用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如揚言以拚命的威脅方法拒繳稅款,或以對稅務人員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采取傷害、破壞相要挾,使其放棄執行自己的征稅公務,達到拒繳稅款的目的。

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特征為:

(1)當事人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征稅公務的稅務人員。

(2)采取阻礙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稅務人員放棄執行公務。

(3)實施這種行為的主體既可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是其他人。

因此,構成抗稅行為的關鍵特征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實施暴力和威脅,抗稅行為成立與否並不決定於抗拒繳納稅款的數額大小。隻要是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不管稅款多少,都可構成抗稅。

4.欠稅

欠稅,是指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這裏的納稅期限是指稅法中規定的納稅期限。欠繳稅款既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又占用了國家稅款,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因此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對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的,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在現實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可以分為故意的和非故意的兩種情況。對於故意的,一般是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出於一定的目的占用稅款,不按期繳納或者解繳,對於這種情況,不論是否是故意的,稅務機關都要責令其限期繳納,如果過期仍不繳納,也沒有提出申請,或者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沒有批準,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上述行為給予一定的處罰,避免其無償占用國家稅款。對於非故意的,一般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知道應該納稅,或者是知道但由於各種原因不能按期繳納或者解繳。

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延緩征收或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常識96 稅收籌劃存在哪些認識誤區?

納稅籌劃,就是納稅人在國家政策、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通過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應稅義務的事先安排,以達到經濟利益的最大化或延期納稅的目的。但在實際工作中,納稅人對稅收籌劃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1.認為稅收籌劃就是和稅務局兜圈子,就是想盡辦法將稅收減少到最低

【例15-1】某從事生產加工業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17%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其廠前有一商店(獨立核算)從事購銷業務,屬小規模納稅人,適用4%的征收率。該商店的銷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是銷售企業自己生產的產品所得。企業向商店提供產品,已構成銷售,其銷售收入應按17%繳納增值稅,但是企業卻按照商店4%征收率繳納了稅款,這樣從低稅率繳稅,造成了國家稅款流失。

企業有意識地利用收入劃分不清,違反稅收政策,以達到少納稅的目的,這種方法不叫稅收籌劃,而是虛假的納稅申報。如今,大部分納稅人對偷稅和合理避稅的概念模糊,加之稅務執法水平相對不高的影響,造成一些納稅人不重視稅收籌劃,使得稅收籌劃從起步開始就步履維艱。

2.納稅籌劃是會計人員做賬的事情,與經營無關

有的納稅人認為,稅收和經營是兩個相互獨立的概念,隻要請一個好會計,通過賬目間的相互運作,就能夠少納稅。納稅人更多的看重管理會計,看重會計核算,而對與之密切聯係的稅收籌劃會計卻是不以為然。這也是對稅收籌劃的錯誤認識,因為稅收是國家調節經濟的重要杠杆,與經營息息相關。利用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適當調整企業的經營方向,把經營項目放在國家鼓勵的產業上,既有利於企業的微觀發展,又達到了降低稅負的目的,這才是稅收籌劃的根本所在。我們歡迎這樣的稅收籌劃,也希望通過稅收籌劃,盡量減少納稅人的納稅成本,提高納稅人的經營管理水平,希望納稅人走出稅收籌劃誤區,盡快提高納稅水平。

3.借納稅籌劃之名,行虛假籌劃之實

一些納稅人為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采取了一些有悖於稅收政策的手段進行所謂的籌劃,結果不僅背上了偷逃稅款的罪名,還要受到經濟處罰和刑事處罰,結果是節稅不成,損失慘重,真是得不償失。

【例15-2】2009年度的所得稅減免申報期到了,某地稅局稅政科的陳科長收到了一份某福利廠的減免稅報告,這著實讓陳科長覺得有些不對勁,由18名殘疾職工和6名健康職工再加上5名行管人員,一年生產出200多萬元產品,實現銷售2120萬元,利潤高達280萬元,納稅人申報應納稅所得額310萬元,申請減免企業所得稅102.3萬元。從提供的手續來看,資料完整、齊全,按說,應該沒有什麼問題,但仔細分析一下,這可能嗎?是什麼產品有如此高的利潤,而且僅有24名職工!陳科長決定親自來一次實地調查。

調查結果表明,此福利廠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一次失敗的稅收籌劃。

這個福利廠是由當地鎮政府於2005年底投資新辦,經查明,此福利廠的投資主體是一家大型的食品有限公司,該食品公司將資本金交給政府,再由政府財政劃撥舉辦福利廠,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

近幾年來,隨著食品公司不斷地擴大規模,效益一天比一天好,每年上繳的企業所得稅都在100多萬元。為了達到少繳稅款的目的,該食品公司的經理就建議投資新辦福利廠,這樣,公司的一部分利潤就分流到福利廠,可以起到抵稅的目的。應該說,這是稅收法律允許的,也是值得提倡和鼓勵的。

但是,該食品公司的經理認為,好不容易批了一個福利企業,就應該把福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用足、用活”。在經理的授意下,財務人員人為地將公司生產的產品,以及發生的銷售全部記入福利廠的賬下,結果還是讓精明的陳科長查了出來。

於是,福利廠沒有通過所得稅減免申報,申請減免的稅隻得如數上繳,隨後,此福利廠也被取消了民政福利企業的資格。

4.納稅籌劃等於稅負最低的策劃

目前,社會各界對納稅籌劃概念的激烈探討,使得部分人對稅收籌劃的認識進入一個誤區,認為節稅就是納稅籌劃的唯一目的。然而忽略籌劃成本的稅收籌劃,結果往往得不償失。在實際操作中,許多籌劃研究人士和納稅人都不約而同地把稅收負擔最低化作為稅收籌劃的最終目的。

千萬不要為了籌劃而籌劃,撿了芝麻,丟了西瓜。隻有讓納稅籌劃真正服務於企業的經濟利益大局,能夠推動企業向前發展,哪怕是選擇稅負較大,甚至最大的納稅方案,也不失為一項成功的稅收籌劃。

我們認為,納稅籌劃作為企業理財學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應歸屬於企業財務成本管理的範疇。財務成本管理的目標是實現企業的價值和股東財富的最大化。很多納稅籌劃方案,雖然理論上可以少繳稅或降低部分稅負,卻往往不能達到理想的預期效果,這就與納稅籌劃中忽略籌劃成本有關。

還有一些人認為的納稅籌劃是稅負最低方案的策劃,即不管在什麼情況下,要使選擇的稅負方案越低越好。這是一種靜止的、片麵的納稅籌劃。

在實際工作中,對企業某一經濟事項的納稅籌劃,不僅要考慮所產生的稅負如何,而且要考慮各種方案下,企業的現金流量變化情況。如果某種方案即使稅負最低,但使企業的現金流出量不是最低,那麼這個方案也不可選。

我們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所要策劃的這一經濟事項的具體實際情況,應考慮企業的整體經濟效益。隻有這樣,才能達到稅收籌劃的真正目的,而絕不是不顧實際,一味強調納稅籌劃全是稅負最低的策劃。

納稅籌劃絕不是一件簡單的事,作為納稅人應該認真研究,在財稅專家的指點下早日走出稅務籌劃的這片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