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終獎金發放的納稅籌劃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製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並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1)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2)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②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異)×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隻允許采用一次。實行年薪製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個人取得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按前述規定執行。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無住所個人取得上述各種名目獎金的,如果該個人當月在我國境內沒有納稅義務,或者該個人由於出入境原因導致當月在我國工作時間不滿一個月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我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計算納稅。
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於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上述個人應在取得獎金月份的次月7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可以利用這裏的規定,恰當選擇獎金的發放方法,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19-2】2009年度某企業員工劉某每月基本工資為5000元,年末確定劉某的獎金為36000元。劉某選擇按月平均發放獎金的方式,即每月發放獎金3000元。請計算劉某全年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並提出納稅籌劃方案。
根據劉某選擇的納稅方案,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3000-2000=6000元(適用稅率為20%)。
月應納所得稅額為:6000×20%-375=825元
年應納所得稅額為:825×12=9900元。
劉某可以考慮如下納稅方案: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金10000元,年末再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26000元。除7月份以外,各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2000=3000元(適用稅率為15%)。除7月份以外,各月應納所得稅額為:3000×15%-125=325元。7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為:5000+10000-2000=13000元(適用稅率為20%)。7月份應納所得稅額為:13000×20%-375=2225元。年終獎金為:26000÷12=2167元(適用稅率為15%)。年終獎金應納所得稅額為:26000×15%-125=3775元。劉某全年應納所得稅額為:325×11+2225+3775=9575元。該納稅方案的稅收負擔低於劉某自己選擇的納稅方案為:9900-9575=325元。本方案可取。
4.居民納稅人與非居民納稅人的轉化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兩類:一類為居民納稅人,即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一類為非居民納稅人,即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在中國納稅。
關於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定的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隻就由中國境內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居住超過5年的個人,從第6年起,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是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者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並且不由該雇主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
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根據法律規定的居民納稅人的判斷標準合理安排在某國的居住時間,就可以避免成為該國的居民納稅人,從而避免無限納稅義務。
5.利用捐贈扣除進行稅務籌劃
捐贈,就是將你的資產無償地出讓所有權或名義所有權,從而降低企業所得稅率或個人所得稅率。捐贈並不是無限製的,但是有些捐贈不受金額限製,可以扣除,節省綜合所得稅。按照符合國際慣例的原則,為了鼓勵高收入者對公益、教育事業作貢獻,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關國防、慰問解放軍官兵的捐贈及對政府的捐贈,不受金額的限製,可以從綜合所得中扣除。有關希望工程、殘疾人基金的捐贈,可以從綜合所得金額中扣除。有關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對災區人民的捐贈,可以從綜合所得金額中扣除。有些捐贈,隻能從其綜合所得中部分扣除,一般是按所得總額設定一個扣除比例。超過扣除比例部分不給予扣除。
捐贈金額較多時,也可以自己先成立慈善財團,一方麵能使外人知曉捐贈者;另一方麵也能有效地控製基金,好使捐款確實用在自己希望的公益慈善行為中,可達到既稅務籌劃又有名的目的。
如果你擁有自己的公司,你可以將個人捐贈改為公司捐贈,隻要金額在當期淨利內能夠扣除,可以節省企業所得稅及其分配股利時,股東應繳納的綜合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稅務籌劃利益比個人捐贈要大。
另外,若遺產較多時,也可以運用捐贈的方式來進行稅務籌劃。例如,死亡的時候,將遺產捐贈給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的公營事業。
納稅人打算對外捐多少,應當取決於本期取得的收入,如果本期取得的應納稅收入較多,則可以多捐;反之,若本期取得的應稅收入少,則可先捐贈一部分,剩餘捐贈額可安排在下期捐贈。
納稅人對外捐贈是出於自願,捐多少,何時捐都由納稅人自己決定。允許按應納稅所得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扣除,其前提必須是取得一定的收入。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本期未取得收入,而是用自己過去的積蓄進行捐贈,則不能得到稅收退還。由此可見,選擇適當的捐贈時期對納稅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