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識114 個人所得稅的稅目和稅率是什麼?
我國個人所得稅針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稅率,主要有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
(1) 3%~45%的7級超額累進稅率,主要適用於工資、薪金所得。如表19-1所示。
表19-1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以及附加費用後的餘額。
(2)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主要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如表19-2所示。
表19-2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稅率表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3)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應納稅額減征30%,所以,稿酬所得的實際稅率為14%。
(4) 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勞務報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對於個人一次取得勞務報酬,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的,實施加成征收;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萬元不足5萬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過5萬元的部分加征10成。因此,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適用20%、30%、40%的3級超額累進稅率,如表19-3所示。
表19-3 勞務報酬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注:①本表所稱每次應納稅所得額為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有關費用的所得額;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為沒有減除稅法規定有關費用前的收入總額。
②每次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於由納稅人自行負擔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不含稅勞務報酬收入額適用於由他人(單位)代付稅款的勞務報酬所得。
(5)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常識115 個人所得稅的節稅措施有哪些?
1.將各種收入形式進行轉化來降低稅率
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所得稅製,即把個人的各種所得分成11類,分別規定不同的征收方式、稅基和稅率。因此,相同數量的所得,如果所屬的稅目不同,則要承擔不同的稅收負擔。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利用不同所得項目稅收負擔的不同,將某種類型的所得轉換成其他類型的所得,以此來降低自己的稅收負擔。
可以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成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也可以在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以及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之間進行互相轉換來進行納稅籌劃。
【例19-1】王先生在業餘時間為一家公司提供裝潢設計服務,每月獲得勞務報酬5000元,為了獲得該5000元的勞務報酬,王先生每月需要支付往返車費200元,材料費1000元,在2009年度,王先生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本案例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王先生成立一家個人獨資企業,專門為該公司提供裝潢服務。由於其他條件不變,因此,王先生每月仍需要支付往返車費200元,材料費1000元,為此,王先生可以獲得5000元收入。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計算的原則,王先生2009年度的總收入為:5000×12=60000元。總成本為:(200+1000)×12=14400元。王先生作為投資者,其個人費用可以扣除24000元。這樣,2009年度,該個人獨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000-14400-24000=21600元。應納所得稅額為:21600×20%-1250=3070元。通過納稅籌劃,王先生減少應納所得稅額為:9600-3070=6530元。減輕稅負達68%。
2.利用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一些減免稅的優惠待遇,納稅人了解這些稅收優惠待遇以後就可以充分利用其進行納稅籌劃,以降低自己的稅收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是指個人持有經國務院批準發行的金融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5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a.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b.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c.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為了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維護社會治安,對鄉、鎮(含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或經縣(含縣)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有機構、有章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保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不作為個人所應納稅收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宣告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除上述規定外,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倍數額內,可免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征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規定。超過該標準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全額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