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9章 個人所得稅的核算與籌劃(1 / 3)

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19章 個人所得稅的核算與籌劃

個人所得稅可以說是一項與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稅種,了解個人所得稅的核算與籌劃不僅是財務人員的責任,也是我們每個人應該清楚的財務知識。

常識112 誰是個稅的納稅人?

個人所得稅是國際上普遍開征的一種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它對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發揮稅收的自動穩定機能,促進社會公平目標的實現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在許多國家,特別是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已成為主要的稅種之一,個人所得稅收入在國家稅收總收入中占有極大的比例。而在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在國家稅收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是很高,但未來有很大的增長潛力。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在國際上,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並不一定是作為自然人的個人,也可以是家庭。

按照計稅方法和征收管理的不同,個人所得稅有三種稅製模式,即:分類所得稅製、綜合所得稅製和混合所得稅製。

分類所得稅製是指對同一個納稅人不同類別的所得,按不同的征稅方式和稅率分別征稅。分類所得稅製廣泛采用源泉扣繳法,從而達到控製稅源的目的;但是,它不能全麵、真實地按照納稅人的稅收支付能力征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正性。

綜合所得稅製是將納稅人在一定期間的各種所得綜合起來,減去各項法定減免和扣除項目的金額,就其餘額按累進稅率征收稅款。英國、美國等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就是綜合所得稅製。綜合所得稅製能夠反映納稅人的綜合負擔能力,並考慮到個人經濟情況和家庭負擔能力等給予減免稅照顧;對總的淨所得采取累進稅率,可以達到調節納稅人之間所得稅負擔的目的,並實現一定程度的收入再分配。但它的課征手續繁雜,征收費用較高,不僅要求納稅人具有較強的納稅意識,還要求稅務機關具有較先進的稅收征管水平及較高的信息化水平。

混合所得稅製又稱為分類綜合所得稅製或二元所得稅製,即把分類所得稅製與綜合所得稅製綜合起來,采用並行征收製。即先按納稅人各項來源的所得分類課征,源泉扣繳,然後再綜合納稅人全年所得額,課以累進稅率的綜合所得稅或附加稅。瑞典、法國、日本等國家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就屬於這種類型。混合所得稅製既體現了公平原則,又堅持支付能力征稅原則,是一種適用性較強的所得稅製度。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主要具有以下特點:

1.實行分類征收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製,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實行分類課征製度,不僅方便了征納雙方,加強了稅源控管,而且便於對不同所得體現國家的政策。在分項計征的同時,還要求同項合並納稅。

2.采用定額和定率並用的費用扣除方式,計算簡便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納稅人的各項應稅所得,視情況不同在費用扣除上分別實行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兩種方法。在計稅方法上,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采用總額扣除法,從而避免了個人實際生活費用支出逐項計算的煩瑣。

3.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並用

現行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應稅所得分別適用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分類所得稅製一般采用比例稅率,綜合所得稅製通常采用累進稅率。比例稅率計算簡便,便於實行源泉扣繳;累進稅率可以合理調節收入分配,體現公平原則。對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實行量能負擔;而對其他8項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稅率,實行等比負擔。

4.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納方法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應納稅額分別采取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法。對凡是可以在應稅所得的支付環節扣繳的,均由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對於沒有扣繳義務人的,在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以及高收入者,實行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方法。這樣,既便於稅收征管,又有利於增強個人的納稅意識。

常識113 個稅的具體征稅範圍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但是,以下項目排除在外: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製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的副食補貼;

(3)托兒補助款;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5)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並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住房公積金。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個體工商戶從事工業、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以及其他行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個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取得執照,從事辦學、醫療、谘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其他個人從事個體工商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上述個體工商戶和個人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應納稅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是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包括個人按月或按次取得的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製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谘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築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11.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十項所得項目以外,其他所得應確定征稅的,由國務院財務部門確定。國務院財政部門,是指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個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票麵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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