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稅務繳納常識篇 第20章 企業所得稅的核算與籌劃(2 / 3)

(8)接受捐贈收入,即: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9)其他收入,即:企業取得的除上述第1項至第8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彙兌收益等。

2.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上不屬於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並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有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3.免稅收入

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的應稅所得,但按照稅法規定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收入。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內涵與外延是不一致的。具備可稅性但國家沒有征稅的收入屬於免稅收入,而不具備可稅性的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有: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係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各項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由此可見,凡是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支出均可據實予以扣除。

扣除項目主要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以及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1)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成本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相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間接成本是指多個部門為同一成本對象提供服務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種投入可以製造、提供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或勞務的聯合成本。

(2)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①銷售費用,是指應由納稅人負擔的為銷售商品而發生的費用。②管理費用,是指納稅人的行政管理部門為管理組織經營活動提供各項支援性服務而發生的費用。③財務費用,是指納稅人籌集經營性資金而發生的費用。

(3)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①已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關稅、教育費附加,可以扣除;②企業繳納的房產稅、車船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已經計入管理費用中扣除的,不再作銷售稅金單獨扣除;③增值稅為價外稅,不包含在計稅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時不得扣除;④企業所得稅不得扣除。

(4)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餘額,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5)扣除項目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5.部分扣除項目的具體範圍和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企業撥交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後納稅年度扣除。

(3)保險費支出。保險有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之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按照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五險一金”,即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4)借款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利息,可在發生當期扣除。

(5)利息費用。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可據實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6)業務招待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當年銷售(營業)收入包括銷售貨物收入、勞務收入、出租財產收入、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收入、視同銷售收入等,即會計核算中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7)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8)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複等方麵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9)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6.不得扣除的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是指納稅人違反稅法規定被稅務機關處以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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