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行政部總務後勤管理 第三節行政部總務後勤管理製度(2 / 3)

(5)住宿員工服從管理員管理、派遣與監督。

(6)員工室內禁止燒煮、烹飪。

(7)員工室內不要使用或存放危險及違禁物品。

(8)住宿員工起床後棉被疊放整齊。

(9)住宿員工煙灰、煙蒂不要丟棄地上,室內不要存放易燃物品。

(10)住宿員工換洗衣物不要堆積室內,暫不用的衣、鞋要放入櫃內。

(11)住宿員工洗完衣物在指定位置晾曬。

(12)住宿員工使用電視、收音機不要妨礙他人休息。

(13)住宿員工宿舍不要留宿親友,外人拜訪要登記姓名、與員工關係及進出時間。

(14)住宿員工夜間最遲要於23時前返回宿舍。

(15)住宿員工貴重物品要避免攜入,放入室內而致丟失者責任自負。

(16)住宿員工不要在牆壁、櫥櫃、門窗上隨意張貼字畫或釘掛物品。

(17)住宿員工廢物、垃圾等要集中傾倒於指定場所。

(18)住宿員工房間清潔由住宿人輪流負責。

(19)住宿員工節約用水,節約用電,人去燈滅。

(20)住宿員工不在床上抽煙。

4.住宿資格的取消。有以下任何一條者皆要取消其住宿資格。

(1)不服從管理員監督、指揮。

(2)在宿舍賭博、鬥毆、酗酒。

(3)蓄意毀壞公司物品或設施。

(4)擅自在宿舍內接待異性或留宿外人。

(5)經常防礙宿舍安寧、屢教不改。

(6)嚴重違反宿舍安全規定。

(7)無正當理由經常外宿。

(8)有偷竊行為。

5.遷出要求。住宿者遷出將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幹淨,帶出物品先交管理員或主管人員檢查。

(二)公司管理人員住宅規定

為規範公司管理人員使用公司住宅的計劃與管理事項,特製訂本規定。

1.本規定中主要用語的含義為:

(1)公司住宅。指為保證工作調動和公司業務的順利展開,公司所有管理人員的住宅及相應設施。

(2)計劃。指以公司的事業計劃為基礎,製訂的公司住宅建設、購買、租賃、改擴建、修理等計劃。

(3)管理。指與公司住宅運營相關的事務處理。

(4)公司住宅主管。即公司辦公室主管和分公司及事業部的辦公室主管,由其統管公司住宅事務。

(5)資產管理主管。即公司總部的財務主管和分公司的辦公室主管。

2.入住者必須嚴格遵守本規定,要愛護房屋,注意安全衛生,注意維護個人形象。

3.公司住宅主管負責編製管理台賬。

4.公司住宅的保全管理由住宅主管全權負責。

5.住宅主管在公司住宅結構出現危險或有事故隱患時,應與資產管理主管協商,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6.在出現下列情況時,主管應組織消毒防疫:入住者患傳染病;原住房傳染病患者居住過。

7.當公司住宅發生火災或其他災害時,住宅主管必須及時向辦公室主管報告,並與相關管理人員協調,做好善後處理。報告內容有:

(1)受損物品名稱。

(2)災害發生時問及原因。

(3)受損金額及修複預算。

(4)災害保險金額。

(5)應急措施。

8.入住者具有對居住房屋實行管理的義務。

9.入住者發生下列事項時,禁止其居住:

(1)未經許可,與非入住許可者同居或允許其長期居住。

(2)未經許可,擅自改裝住宅或交換住房。

(3)將公司住宅部分或全部出租或在住宅內進行營利性行為。

(4)將公司住宅用於其他目的。

10.居住者如出現上條第2項行為時,必須自行恢複原狀。

11.因居住者管理不善,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害時,必須照價賠償。

12.租借公司住宅應由本人提出申請,並在審查下列事項後,做出決定:職位、業務狀況、通勤狀況、通勤年數及對公司的貢獻、本人居住狀況及家庭成員構成。

13.租借或更換公司住宅時,需向辦公室提交公司住宅租借申請。

14.申請批準後,由辦公室主管向本人下發租借通知書。

15.在接到公司租借通知後,租借人必須在兩周內入住。否則,應向辦公室主管提出暫緩入住申請。延期不得超出兩周。

16.入住時應填寫入住保證書,退居時應提交退居申請。

17.當公司住宅須拆除、維修、出讓時,或住宅在構造上存在危險時,公司有權要求居住者轉住。

18.居住者按公司指定期限轉住時,由公司支付轉住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