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商標侵權中的主觀過錯(1 / 1)

第二章商標侵權中的主觀過錯

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對包括商標侵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侵權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存在諸多爭論,認識上十分混亂。不少爭論者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混為一談,把本來屬於歸責原則範疇的問題套用到對行為本身的認定上來,從而圍繞知識產權侵權到底應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爭論不休。例如,有人認為,如果一律適用過錯責任,就意味著無過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可以繼續侵權;而另一些人則認為,如果一律適用無過錯責任,則意味著那些無過錯實施了侵權行為的人也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很明顯,前者是在行為的構成上討論歸責原則,後者則是在責任承擔的意義上討論歸責原則,兩者所爭論的實際上不是同一個問題。之所以發生這種認識上的混亂,筆者認為可能與我國民法學界長期以來對侵權行為構成要件和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分不太重視有關。多數教材和著述偏重對責任構成要件的深入分析,而對行為的構成要件著墨不多,或者將兩者等同。由於商標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與普通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在理論上沒有實質區別,本文以下將從對普通侵權行為的分析出發討論商標侵權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