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俸祿製
孝文帝以前,官吏都不給俸祿,放縱他們去貪汙和掠奪人民。史書記載,“魏百官不給祿,少能以廉白自立者”,“惟取給予民”。有一次,拓跋燾要出征,向老百姓征調驢子馱運軍糧,讓公孫軌負責。公孫軌便公然下令,每一頭驢要加一匹絹當賄賂,才能收受。當時人都說“驢無強弱,輔脊(背著絹)自壯(就算壯的)”。這個公孫軌一向貪汙成性,剛做官時,“單馬執鞭”而來,卸官回家時,竟然“從車百輛,載物而南”。官吏這樣貪贓枉法,不能不加重人民的痛苦,激起人民的反抗。
公元484年,孝文帝開始“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對官吏實行俸祿製度,規定:“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鬥,以為官司之祿”。同時,製定了嚴懲官吏貪汙的法律——“贓滿一匹者死”。
俸祿製的實行,增加了人民的賦稅,但比起以前放任官吏恣意貪汙、搶掠來說,對人民是有利的。因而,遭到一部分貪贓枉法慣了的官僚們的反對。班祿以後,先後犯贓被處死的官吏竟達40多人,使北魏的吏治出現了一個新的局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