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什麼時候發放最合適?(1 / 1)

工資的發放不僅要把握好數量,還要注意選擇時間。本節我們就來介紹工資什麼時候發放最合適。

工資究竟什麼時候發放最合適呢?這個各公司具體操作都不一樣,但要抓住一點,就是發工資要有激勵性,應在員工鬥誌最低落的時候發,但不得違法。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是:我國工資支付的法律規章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工資應當按月支付,是指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製和周工資製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另外,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也不屬於“克扣”:國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依法簽定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用人單位依法製訂並經職代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係,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提供正常勞動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無故拖欠”不包括: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製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除上述情況外,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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