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員工簽訂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係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係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係,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係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勞動者應充分重視合同的作用。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損害時,更要勇於向法律尋求幫助和保護。
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受聘人員,經過平等協商所達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一般情形是甲方(聘方)提出建議或初始文本,經乙方(聘員)表示同意認可。如不簽訂勞動合同我們的權益受到侵犯,就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
以勞動合同作為確立勞動關係的基本形式,有利於改變過去勞動製度存在的弊端,對勞動者來說,有利於保障其合法權益,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勞動者選擇職業,有了擇業的主動權;
2.有利於勞動者增強競爭意識,促進努力學習文化科學知識,全麵提高素質;
3.在勞動合同中寫入了勞動者的權利,其正當權益受到國家法律保護,有利於勞動者合法權利的實現。
保障勞動雙方的合法權益,為可能出現的勞動爭議提出依據;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防止糾紛的發生;訂約雙方在正常情況下依約行事,有利於順利實現各自的權益,為事業的開拓發展齊心協力地工作,依約行事、利益均沾;違法肇事、雙方受損。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意義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麵: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所以訂約雙方都應維護合同書的嚴肅性,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都應有一個明確的認識:定約雙方擁有共同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