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製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集體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工會與企業事業單位及產業部門、雇主及雇主團體之間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經協商談判締結的書麵協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沒有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作為一種勞動法律製度,是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在一切東西都商品化了的資本主義社會中,作為商品交換形式的契約製度得到了空前發展,其中最有意義的是勞動力成了自由買賣的商品。資產階級為了使剝削合法化,便通過國家立法對雇傭契約予以認可。工人階級則為了爭得改善出賣勞動力的條件,逐步聯合起來,迫使資產階級承認工人享有自由結社權和通過集體協商談判簽訂集體合同的權利,並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認。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合同是調整勞動關係,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
集體合同作為勞動法調整的兩大合同之一,與勞動合同有明顯區別:
第一,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不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自願結合而建立的工會,另一方則是企業、事業單位或雇主及雇主團體。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是職工個人,一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或雇主。有時若幹個職工在同一份勞動合同上簽名,那隻是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簡便形式,與工會作為集體合同的當事人在資格上有明顯不同。
第二,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雖然都以規定工作任務和勞動條件、生活條件為基本內容,但勞動合同的內容比較簡單,因為其標準條件,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保護、生活保險等在國家法律、法規中都有原則規定。集體合同的內容涉及企業中職工生活的各個具體方麵,當個人勞動關係內容中的某些問題未由法律、法規加以調整時,才在集體合同中加以規定。因此,集體合同的內容較為複雜、具體,如改善職工住房的具體措施等等。
第三,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集體合同帶有組織勞動、加強民主管理的性質。企業通過簽訂集體合同,明確企業、工會及全體職工各自的具體職責,達到改進勞動組織、提高生產效率、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目的。勞動合同是企業、事業、機關聘用職工時與職工訂立的一種協議。根據該協議,職工參加企業,完成擔任的工作任務,並遵守該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企業則付給勞動報酬,依法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等。
第四,效力不同。集體合同是勞動關係的準則,集體合同內容中規定的勞動條件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礎和準繩。第五,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時間不同。集體合同產生於勞動過程中,勞動合同產生於當事人一方參加勞動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