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主要是產生協商代表,提出要約並作出回應,集體協商,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和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六步。
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基本程序:
1.產生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相等,每方至少3人,並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用人單位工會主席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分別擔任職工一方與企業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當書麵委托一名代表擔任。職工一方的代表應當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占有一定比例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代表中至少應當有一名女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一方的代表由用人單位確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者行業工會指導企業職工,民主推舉,並獲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後產生;首席代表由全體代表推舉。代表因故不能履行職責半年以上的,應當視為自動放棄代表資格,有關一方應當推舉新的代表,並通知另一方。
2.提出要約並作出回應。一方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另一方應當在二十日內以書麵形式給以回應,進而商定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及有關事宜。
3.集體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內容,雙方協商代表有義務向對方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進行集體協商。涉及保密規定或者商業秘密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協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集體協商未達成一致或者出現事先未預料的情況時,經雙方協商代表同意,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協商時間、地點、內容由雙方商定。
4.職代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集體合同草案或專項集體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5.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6.上報勞動行政部門審查。用人單位應當在集體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將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用人單位工會應當同時將合同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地方工會。
簽訂集體合同時應當注意:
1.簽約雙方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2.集體協商程序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
3.集體合同或專項合同內容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