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這是個總前提。我國對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相關的法律保護。
一般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可以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它沒有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勞動關係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內存在,隻有符合法定或約定的條件情況下,勞動關係才終止。
從以上定義我們可以歸納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兩個特征: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征;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
在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在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0條解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指不確定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隻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還是固定工轉製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至於勞動法第20條的立法目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節錄)五,草案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為期限,許多企業隻與職工簽訂短期勞動合同,用完職工年輕時的黃金年齡段,即行辭退;另外,也應對一些老職工予以適當照顧,允許訂立長期勞動合同。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必須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這是個總前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方法與思路:
1)靈活運用合同續訂意向書或勞動者申請續訂書;
2)靈活運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靈活利用跨××年1月1日的合同不計入兩次的次數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