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1 / 1)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兩者之間有著本質的區別: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合同的內容不同、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知道其中的不同,有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勞務合同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以提供勞務為內容而簽訂的協議。

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1.二者的法律性質不同。

勞動合同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依據,屬於勞動法的範疇;勞務合同是建立民事、經濟法律關係的依據,屬於民法、經濟法的範疇。

2.對合同主體要求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與法人,勞務合同對主體沒有特殊要求。

3.合同主體的地位不同。

勞動合同簽訂後,勞動者便成為用人單位的一員,二者的關係具有從屬性;勞務合同的主體之間並不存在從屬關係,雙方始終是相互獨立的平等主體,以自己的名義分別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4.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用人單位要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用品;勞務合同無須規定這方麵的內容。

5.確定報酬的原則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按照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及國家的有關規定給付勞動報酬,勞動福利待遇等,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勞務合同中的勞務價格是按等價有償的原則支付。

企業若聘用員工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其身份為企業內部人員,應遵守企業各種規章製度,享受勞動福利。若臨時特定項目,可簽訂勞務合同,雙方地位是對等的。下麵就來具體分析一下其中的不同:

勞務合同中勞動者不享有社會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一字之差,在性質上卻是相差很大的。勞動合同受《勞動法》的保護,勞動者才能享有勞保待遇;勞務合同卻是一種民事合同,是受《民法通則》與《合同法》調整的,勞動者是不能享受勞保待遇的。

國外公司辦事處與中籍職工隻能簽訂勞務合同。

國外公司辦事處在國內沒有用人權利,不能與中籍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如果辦事處想招聘職工,必須通過外服公司才行。所以,在此關係中,職工必須先與外服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再由外服公司與國外公司辦事處簽訂勞務輸出合同。如果職工沒有通過外服公司而是直接與國外公司辦事處建立了“勞動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本身是無效的,在實踐中勞動仲裁機關不受理此類糾紛,在法院訴訟階段,法院把這種關係認定為一種勞務關係,而勞務關係是得不到經濟補償的。

退休後隻能成立勞務關係。

在我國現行實踐中,退休後的職工再與單位建立用工關係的,一律以勞務關係對待。雖然這一點在理論上還有爭議,但是目前仍然是實踐中的慣常做法。不過新的《勞動合同法》做了通用的界定,凡是屬於勞動者都應建立企業通員工的勞動關係,如果屬於海外用工派遣或兼職,也做了明確規定。

事實勞動關係可以轉化為勞務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本來是一種勞動關係,但是由於它沒有書麵合同,所以勞動關係中的很多權利義務無法確定,這固然對單位有很多好處,可同時對單位也有很多弊端。對此種關係,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終止,同時由於沒有書麵合同,單位同時也無法證明兩者之間的具體的關係性質。如果勞動者要求以勞務關係的性質來對待的話,用人單位將會很被動的。不過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有了明確規定,如果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那麼企業就必須將受到懲罰,事實勞動關係已經建立。

以上四點,僅僅是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在實踐中的一點點比較典型突出的區別。其實兩者之間還存在有很多相互包容相互轉化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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