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派勞務合同主要包括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等內容,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不要與個人簽訂《外派勞務合同》。
與經營公司簽訂《外派勞務合同》、與外國雇主簽訂雇傭合同,其內容一定要和經營公司與外國雇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的內容基本一致。《合同》必須包含下列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工種、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交通、生活條件、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責任、合同變更及解除勞動合同條件、糾紛和爭議處理、因工傷亡事故處理等。
特別要注意的是不要與個人簽訂《外派勞務合同》。經營公司不授權或委托個人代為招收勞務人員。務工人員在出國(境)前,應要求經營公司辦好在國(境)外的合法工作準證,切忌不能以商務或旅遊簽證出境。
如果出現糾紛,主要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勞務人員與雇主發生矛盾,可以根據和雇主簽訂的《雇傭合同》向經營公司及經營公司在當地的代表反映,由他們根據和雇主簽訂的《對外勞務合作合同》與雇主進行交涉,或參與共同協商解決問題;也可與雇主直接進行交涉或向當地的有關部門反映。
2.勞務人員在與經營公司之間產生問題和糾紛時,要根據雙方簽訂的《外派勞務合同》協商解決。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問題,回國後可向中國對外承包工程商會外派勞務人員投訴機構反映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3.如果通過自身或經營公司均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要向我駐在國大使(領)館或者代表機構反映,進行谘詢或尋求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