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如何約定商業秘密?(1 / 1)

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對於商業秘密我國法律給予了相關的保護,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多為民事違法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製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一、對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多為民事違法行為。把商業秘密納入民事權利保護的範疇,並對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條款予以修改、補充。如,對涉及商業秘密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參加訴訟的人員在訴訟中了解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擴大知悉範圍。行為人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承擔的民事責任主要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其請求權基礎是合同或者侵權行為。

《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泄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規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勞動法》第22條和第102條對此做了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22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二、商業秘密約定範例

1.乙方為掌握商業秘密的職工時,甲乙雙方終止合同或乙方解除合同前個月內,乙方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工資標準隨崗位變動而調整。

2.掌握商業秘密的乙方離職後,同意在個月內不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具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甲方將按照乙方離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乘以競業限製月數作為支付乙方的經濟補償。如果乙方未按此約定執行,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回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並追究其法律和經濟賠償責任。

3.乙方在合同期內及競業限製期內,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及甲方所擁有的一切資料。如有違反,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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