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承認,有不少用人單位確實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盲目的“名校崇拜”、“學曆崇拜”,但是,你捫心自問,你們同學就業時最根本性的障礙究竟是學校不夠好、專業太冷門,還是自己沒有足夠的資本,沒能在大學四年中充分塑造核心競爭力呢?你在來信中輕描淡寫地說 “雖然我們算不上非常優秀”,而這又何嚐不是症結的所在呢?如果你們足夠優秀,如果你們比重點大學的畢業生更能為用人單位創造價值,人家又怎麼會將自己的財神爺拒之門外?
這些話你肯定不愛聽,我也就不多說了。還是來談談“零工資就業”的問題吧。看完你的來信,我想到了兩個詞語:“傾銷”和“囚徒困境”。在國際貿易法中,傾銷指的是一國(地區)的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於其國內市場價格或低於成本的價格將其商品出口到另一國(地區)的行為。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也明確規定“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為非法行為。如果說勞動力也是商品,那麼,你和你的同學選擇零工資就業,這何嚐不是一種傾銷呢?我們姑且不去計算“生產”一個本科畢業生的成本是多少,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個成本肯定不低。既然如此,那又何必將自己賤賣呢?更何況,不領工資的工作,這哪是賤賣?分明就是把自己無償贈送了。
你說:“我們的學校不好,專業也不好,要想跟那些重點大學或者熱門專業的畢業生競爭,就隻能通過降低工資要求來提高競爭力了。”這種思維是非常可怕的。聽你這口氣,就好像是人家一部諾基亞手機賣3000元,你生產了一部山寨機,為了占領人家的市場,定價300元。打折促銷固然是很多商家有效的促銷方法,但是,人才又豈能打折?大學畢業生確實有高下之別,有些是諾基亞或者iPhone的行貨,有些隻是山寨機。可是,決定這種分野的又豈是學校和專業?
雖然大學畢業生將自己“虧本大甩賣”算不上嚴格意義上的傾銷,但是,勞動保障部門明確指出,零工資就業是一種違法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選用或接受勞動者從事無報酬工作。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也必須向其支付工資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畢業生在進入用人單位後就成為勞動者,單位仍以實習等名義使用廉價勞動力是違法的。無論勞動者是否自願提供,用人單位都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接受。
所謂“囚徒困境”,指的是博弈論中的一個經典案例。有兩個囚徒一起做壞事,結果被警察抓了起來,分別關在兩個獨立的不能互通信息的牢房裏進行審訊。在這種情形下,兩個囚犯都可以做出自己的選擇:或者供出他的同夥(即與警察合作,從而背叛他的同夥),或者保持沉默(也就是與他的同夥合作,而不是與警察合作)。這兩個囚犯都知道,如果他倆都能保持沉默的話,就都會被釋放,因為隻要他們拒不承認,警方無法給他們定罪。但警方也明白這一點,所以給了這兩個囚犯一點兒刺激:如果他們中的一個人背叛,即告發他的同夥,那麼他就可以被無罪釋放,同時還可以得到一筆獎金。而他的同夥就會被按照最重的罪來判決,還要對他施以罰款,作為對告發者的獎賞。當然,如果這兩個囚犯互相背叛的話,兩個人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來判決,誰也不會得到獎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