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節(3 / 3)

弘武元年(公元1650年)五月初二日,弘武皇帝孫露正式在南京受禪登基,並當眾頒布了《中華帝國弘武大憲誥》。由於《弘武大憲誥》在法律上給予了國會立法權。使掌握立法權的議會,與掌握內閣的任命權及國家行政權的君主,構成了兩個權力中心。當然弘武時代的中華帝國依舊帶有大量的封建殘餘。作為君主的弘武帝也依然大權在握,立法機關、行政機構均以君主馬首是瞻。因此後人稱中華帝國的這種特殊的政體為二元君主製。

第三十六章:新朝官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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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武元年五月,明帝顯德的一道禪國詔書為朱明王朝長達二百八十二年的統治劃上了句號。伴隨著舊王朝的結束,新王朝的誕生,中原各地也就此結束了延續6年的“軍管狀態”。取而代之的是中華王朝嶄新的行政製度。

新帝國將目前所能控製的行政區域劃分為:黑龍江、遼薊、河北、陝西、山東、安徽、江西、直隸、浙江、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廣東、廣西、海南、雲南、貴州、四川、陝西、台灣,二十一“行省”。另設立烏思藏宣慰司、朵甘思宣慰司、沃兒都宣慰司、南洋宣慰司,四大“宣慰司”。故而時人又稱其為“四司二十一省”。

此外中華朝在地方行政機構設立上也做了相應的調整,分設省、府、縣三級政府。廢除原來明朝設立的巡撫、巡按、道台等臨時職位。改設“省政使”、“省禦使”為省級行政、司法長官;“知府”、“監察使”為府級行政、司法長官;“知縣”、“縣丞”為縣級行政、司法長官。宣慰司級政府則設立“藩司”、“總督”二職負責軍政大權。以上地方官職均由中央統一任命。

這種將地方行政與司法權拆分的布置,其實算不上是孫露的創新。早在明朝建立之初,明太祖朱元璋為了防止日後出現唐朝末地方勢力割據的情況。他便在地方設立了布政使、提刑按察使和都指揮使,來拆分地方的行政權、司法權和兵權。但從永樂年間起,明朝皇帝為了加強中央統治,對付地方出現的農民起義,又另設了巡撫、巡按、總督等官職來監視地方官員。然而,正如唐朝的節度使一樣,巡撫和總督最終沒有幫助中央完成加強控製的任務。相反這些下放的巡撫、總督們最終成了集行政、司法、軍事為一身的地方最高長官。並逐漸演變成了南明時期的地方割據勢力。中華朝廢除巡撫、巡按等職,將地方行政權和司法權再次拆分,也正是為了防止再次出現地方割據勢力。

與地方行政、司法機構相對應的是各級地方議會。由於之前中原各地還處於戰亂之中,因此之前僅東南、華南地區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地方議會。然而隨著帝國疆域的擴大、政局的穩定,其他內陸地區也開始陸續組建地方議會起來。為了便於日後的管理,提高議會的運作效率,中華朝在製定行政製度的同時,亦製定了一套完整的議會製度。

依照中華朝的規定地方議會同樣分為“省議會”、“府議會”、“縣議會”三級。其中以縣議會為基礎,由民眾推選出縣議員;再由縣議會選舉產生府議員。以此類推,逐級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