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讀過這個法案,雖然我不是練達的立法者,但是,起碼我能讀懂我能理解的那些部分。
我特別感興趣的是法案中與我這一行有關的部分。我主張將版權期限延長至作家有生之年及其去世後的50年。我想,通情達理的作家會感到滿意,因為這照顧到了他的兒女。這也照顧到了我的女兒們。至於那以後,我就不管了,那時,我早己退出這場鬥爭,與之無關,淡然處之了。
我並不反對將合眾國各行各業都置於這個法案的保護之下。
我喜歡這樣。各行各業都很重要,不可缺少。如果我們能夠根據版權法來滿足各行各業的需要,我希望看到此舉成功,我希望看到牡蠣養殖增加,看到百業俱興。
英美兩國的法律確實都將我們的利益剝奪了,而且確實隻選擇一個階層作為剝奪的對象--創造祖國文學的人們。他們總是慷慨大度地談論祖國文學,總是誇稱偉大的文學是一項多麼美好、多麼偉大、多麼不朽的事業,然而他們就在熱情高漲之時,轉過身去,竭盡全力地加以阻攔。
我知道我們必須受到限製,但以42年為限太苛刻了。我簡直無法猜想,為什麼對一個人的勞動成果的擁有權居然要加以限製。
對不動產就沒有限製。
黑爾博士建議,在某人發現一個煤礦並開采42年之後,政府同樣應插手其間並予以剝奪。
借口何在?那就是,創作該書的作家從中獲利為時已久,因此政府要收取不屬於他的利潤,並慷慨地送給8800萬人民。可政府並非事事都照此辦理,它隻剝奪作家的財產,剝奪作家子女的麵包,卻給出版商以雙份利潤。出版商可以繼續出版書籍,凡願意參與共謀的同夥都如此行事。他們全都家境殷實富足。
他們繼續一代又一代地安享這些不義之財,因為這些收益永不消失。數周,或數月,或數年後,我就享受不到版權了,但我希望寫出傑出的作品。我希望不被世人徹底遺忘。我將為寫出那樣的作品而努力。可是,倘若我的版權還能保留50年,我就不介意會發生什麼了。
倘若某人並不瘋,而僅僅是對種族自殺感到緊張,他竟然到我這兒來,試圖讓我用巨大的政治影響和教會影響,讓國會通過一項對家庭加以限製的法案,規定一個母親隻能生育22個孩子,我就會試著讓他平靜下來,並同他講道理。我會對他說:"聽之任之吧。
事情自會解決。美國一年隻會有一對夫妻達到這個限度。倘若他們達到這個限度,就讓他們生下去。讓他們隨心所欲吧。限製那個家庭不得超過22個子女,你在一個有8800萬人口的國家中,每年隻給一個家庭帶來不適與不幸,那是不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