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亦然。每年隻有一位作家能創作一本傳世,超過42年限期的書;僅此而已。這個國家一年產生不出兩位能夠做到這一點的作家,那顯然是辦不到的。有限版權所能做的隻是從那一年僅此一位的作家的孩子們的口中奪走麵包而已。
若幹年前,我在出席上院一個委員會時作過估計:自《獨立宣言》發表以來,我國共出版圖書22萬種。這些書均已過時,問世不,足10年就全都銷聲匿跡了。
倘若回顧19世紀美國人中寫書傳世達42年者,首推庫珀,繼而是華盛頓?歐文,哈麗雅特?比徹?斯托,埃德加?阿倫?坡;接著就得等上很長一段時間。你會看到愛默生,然後你得靜靜地站著,向前望去。你會找到豪厄爾斯和T,B,奧爾德裏奇,再往下,數目開始稀稀落落。你們會懷疑,在整整一個世紀中,是否能在美國舉出20位寫出流傳42年的著作的作家。
在我出席上院某委員會時。主席問我要提出什麼樣的限期。
我說:"永久。"我從他的舉止中看出他的不滿。他說這個想法不合邏輯。理由是,不存在思想財產是早有定論的。我說,在安妮女王時代之前就有思想財產了,他們擁有永久版權。他說:"書是什麼?
書籍整個兒地建立在思想之上,裏麵沒有財產。"
我說,希望他能舉出例子,說明這個星球上任何一種具有永久價值的財產不是產生於一種或數種思想的。他說:"不動產。"我作了一個假設。有12個英國人穿越南非露營,其中11人一無所見,從思想上說,他們是盲人。可是有一人知道這兒的港口意味著什麼,這兒的地形意味著什麼。在他看來,這意味著總有一天會有一條鐵路通過,會有一個大都市在港口出現。這就是他的思想。他還有一個想法。那就是,將最後一瓶蘇格蘭威士忌酒和最後一塊毛毯,拿去同當地酋長交易,購置一塊賓夕法尼亞那樣大的土地。
對不動產施行的每項改進都是某人頭腦中的某種思想的結果。摩天大樓是一種思想,鐵路是一種思想,電話及所有諸如此類之物都僅僅是思想的具體象征。壁爐內的柴架,洗衣盆,都是某種先前不存在的思想的結果。
因此,倘若如那位紳士所言,書僅僅由思想所構成,那麼,這就是書是財產的最佳論據,絕對不應加以限製。我們現在並不要求做到這一點。50年以後,我們就將提出這個要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