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在實現外交轉變的過程中,是 利 用 政 府 開發援助參與到國際事務中,注重在國際重大事件上體現日本的國家意識,以此來改變以往的援助政策。日本於1991年決定實行新的援助政策,調整後的援助政策十分注意考察被救援國家的基本情況,例如軍事支出方麵的情況,武 器 出口狀況,對不擴散大規模破壞武器的態度以及國內的人權問題和民主化問題。
因此在1992年日本政府將政府開發援助的大綱原則進行了重新修訂,並通過新的《政府開發援助大綱》。大綱的四項基本原則,要 求 政 府 在 實 施 援 助 的 時 候 要 進行嚴格的審核評判,考察的內容主要是:監顧環境與開發;避免用於軍事用途及助長國際爭端;對發展中國家的軍事支出、大量殺傷性武器及導彈的開發製造及武器的進口等動向予以充分注意;對發展中國家在促進民主化、引入市場導向型經濟方麵的努力以及基本人權和自由保障的狀況予以充分注意。
雖然日本政府一再聲明在施行援助的時候會靈活應用這四項原則,不 容置疑地是日本政府的援助外交已經披上了政治的外衣,製定的所謂原則、標準很多都是與政治掛鉤的,而且最終考慮的都是日本本國的國家利益和發展戰略。在原則的應用中,日本也不可能真正設身處地為其他國家的利益考慮,即使話說的再客氣、再動聽,到頭來還是站在本國的立場上決定原則的適用與否。說到底都是服務於“普通國家論”和大國化這個目標。
日本政府開發援助政策正式確立其在政治上的地位,是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相關政策製定之後。之前日本隻是依靠原則來謀求國家利益,但是之後的日本就不那麼老實、本 分 了 ,財 大 氣 粗 的日本在國際上的地位也日漸顯著,在 維 護 國 家 利 益 上不再是那麼小心翼翼、畏首畏尾的,以政府開發援助來實現經濟目的已經是公開的秘密,沒有任何忌諱。
1998年3月,在日本題為“21世紀的日本政府開發援助”的政策報告中,就肯定了政府開發援助的作用、優勢和政治意義,主張將其推向世界,在外交戰略中發揮更大的優勢。其後的《政府開發援助中期政策》中,又明確了日本5年內政府開發援助的基本策略,並 且 強 調 了 保 證 日本安全和繁榮的前提條件。這一政策的出台實現了日本外交與國家經濟的結合,重新將政府開發援助定位,也提高了各國對日本的理解和評價。日本政府的援助對象也隨著戰略的轉變而發生變化,20世紀90年代就曾出了一次援助對象的變化。重新修訂的政府開發援助政策對政治方麵雖然有了更為嚴格的要求,但是迫於當時日本政府的外交重點是建立“日美歐三級體係”,所以日本主要的援助對象還是亞洲國家。在日本“普通國家化”的戰略發生變化後,援助對象才有了變化,這種變化還是以服務政治為標準。為了均衡對世界發展中國家的援助,日本將非洲國家作為新的援助對象,20世紀80年代後期,非洲國家是僅次於亞洲國家的援助對象。1994年隻有法國是排在非洲之前的援助對象,而 美 國 和 德 國 所 獲 得 的 援 助 金 額 都 是 同非洲國家相等的。
從這一點不難看出日本是決心將援助的中心轉向了非洲,但是日本對非洲的援助並不是在國際社會作的慈善事業。首先政府開發援助本身就是有償援助占絕大多數,所說的無償援助隻是很少的一部分。日本這麼做的目的是讓世界人民都明白其援助政策的公平性,證明日本並不是因為與亞洲的經濟、文化、地理有著極為密切的聯係而偏袒亞洲的。另外日本這麼積極主動地對非洲進行大力援助,是 想 通 過 與 非 洲 國 家 建立良好的外交關係,為其加入聯合國常任理事國或是競選非常任理事國拉票。另外日本此舉的“言外之意”是用“經濟好處”拉攏非洲國家的人心,獲得大家的支持,防止在世界政治和軍事問題上出現與日本敵對現象的發生。日本政界人士對於日本援助非洲的目的毫不忌諱,他們十分坦言自己的戰略計劃,並 且 認 為日本在所開發領域的領導地位剛剛確立,還不夠穩固,需要不斷地強化完善。他們要向世界證明:日本一直堅持不懈地為國際社會作貢獻,並得到世界的認可,形成良好的口碑。不管日本的外交戰略和援助對象如何變化,如 何 證 明 自 己 的 貢 獻 落 到 實 處 ,如 何 將自 己 所 做 的 事 情 誇 得天花亂墜,都逃不出謀求本國利益的最終目的。在 世界政治、安全、環境等領域做的貢獻,在援助條款中提出的關於被援助國家政治、經濟、軍事的要求,都是以本國利益為出發點的。
日本將其稱之為財富博弈基本原理的應用,也就是本國的經濟繁榮是居主要位置的,與國際協調體製的總協調相比,實現本國經濟利益最大化、最優化更為重要。這種所謂的財富博弈有一定的弊端,在國際貿易中,極端追求本國經濟增長為前提就會導致財富分配的極端不平衡,這種財富失衡必定給貿易帶來負麵影響,“ 南 北 問 題 ” 和 “ 貿易 摩 擦 ”就是典型的事例。
在這種最大限度追求本國利益的貿易過程中,發達先進的國家財富越來越多,越來越富有,發展中國家和第三世界國家越來越貧困,這時就會有人打著“人道主義”的旗號提出援助和救濟政策。與其說這是救助貧困國家,均衡財富,不如說是強大自己,使本來就繁榮的經濟更繁榮,本來就發達的國家更發達,並 且 有 借 機 控 製 其 他國家的嫌疑。國際社會是由不同層次的國家組成的,每個國家的出發點和利益點都是不同的,在國 際事務中,特別是關於經濟的問題上必然會產生摩擦和矛盾。但是每個國家要發展,世界也同樣發展,不 能 因為某些個體之間的矛盾而影響了全局,所以整個世界會有統一的法規準則要求所有國家共同遵守,這樣才能保證世界和每個國家的發展。隻有世界這個大環境穩定有序地發展了,在這個環境中的每個個體才能更好地發展。因此衡量一個國家是否有資格參與國際事務的標準就是能否製定規則,隻有具備了創設規則的能力,才能進一步談其他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能否參加國際規則的製定象征著一個國家在國際社會中地位的高低,也是決定著能否謀求國家利益的最大化。因為如果能夠參與到國際規則的製定中,在 規 則的製定中必定考慮的是本國利益的最大化問題,所以能否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才能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這個過程中也體現了一種自覺性。